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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431100000/2018-04559 發文日期: 2018-03-05 發布機構: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主題詞: 財政
        統一登記號: YZCR-2018-00002 信息時效性: 失效 文號 : 永政發〔2018〕5號
        關于印發《永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2018-03-08 10:33
        • 來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機構: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字體:    

        政策解讀>>《永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YZCR-2018-00002

        永政發〔2018〕5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永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政府各辦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5日



        永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建立決策科學、投向合理、運作規范、監管嚴格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湘發〔2016〕3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6〕85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永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市安排政府性資金為主體(占項目總投資50%及以上),且建設責任主體為市本級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本級財政預算資金;

        (二)上級部門專項補助資金;

        (三)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以及市財政性資金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

        (四)地方政府債券資金;

        (五)其他納入財政管理的資金或資產。

        第三條 凡使用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資金(或資產資源)新建、擴建、改建、維修改造的建設類項目,實行審批制,其建設管理適用于本辦法。政府投資公司自籌資金建設的經營性項目,按項目性質采取核準制或備案制。

        第四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前的審批環節簡化歸并為四個環節,即立項審批(含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施工圖聯合審查、施工許可證審批四個環節,由相應部門牽頭,分階段推進并聯審批。各審批環節有關審批事項,一律納入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辦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進入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程序:

        (一)已列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

        (二)已列入國家或省、市政府批準的專項建設規劃;

        (三)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設用地;

        (四)列為省、市重點項目建設計劃的項目;

        (五)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的建設項目。

        第五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和規范,并遵循以下規定: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以及資源節約、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定;

        (二)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的安排應當量入為出、綜合平衡;

        (三)投資決策和項目實施強化項目全壽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審批報建、建設實施、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執行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和規范;

        (五)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備案制、工程監理制、安全生產責任制、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重大項目跟蹤審計制和政府投資項目稽察制度;

        (六)規范中介服務,推行“多評合一”;

        (七)嚴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控制投資成本;

        (八)對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實行公示制度、聽證制度、專家論證制度和風險評估制度。

        第六條  政府性投資為主、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各類機關事業單位辦公業務用房,公檢法司建設項目,科研、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項目),必須實行代建制。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自行組織建設的,業主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并說明理由,經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鼓勵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采取政府和社會合作PPP模式,推進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等領域項目建設。

        第七條  建立政府牽頭、部門聯動、分工協作、信息共享的運行機制,統籌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是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前期工作統籌,按權限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批,會同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下達政府補助和貼息項目資金計劃。負責投資規模調整審批,以及項目稽察、代建、招投標管理、投資后評價、重大項目調度考核等綜合管理工作。

        (二)財政部門是政府投資資金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年度預算編制、資金撥付審核、政府采購管理、財務活動監督、資產劃撥批復,以及建設項目的招標控制價評審、重大和較大工程變更造價審查、結算評審、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

        (三)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全程審計監督。

        (四)政府法制機構負責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合同的審查管理。

        (五)監察機關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單位及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情況的監察及廉政建設監督。

        (六)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保、交通運輸、水利及其他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依法依規進行招投標。屬于政府采購目錄范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所有招標、采購活動均應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依規進行。

        第九條  凡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法律法規未禁止公開的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將項目審批情況向社會公開,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投資決策

        第十條  市直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按照實際需要和資金平衡可能,編制政府投資領域的專項規劃。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批準的專項規劃,是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儲備制度。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專項規劃,分類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納入政府年度投資計劃管理。

        (一)每年第四季度初,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本部門下年度投資計劃,財政部門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資可用財力規模(含政府融資規模);

        (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依據政府確定的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年度政府投資可用財力規模(含政府融資規模)、入庫項目輕重緩急情況和行業主管部門下年度投資計劃,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建議草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三)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項目投資計劃編制項目建設計劃。

        第十三條  市本級政府年度投資計劃的安排,應當優先重點工程、民生實事項目、續建項目及需配套的中央和省投資項目。

        第十四條  申請納入市本級政府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應從政府投資項目庫中選取,且項目法人已經確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按規定批準,除政府投資外的其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第十五條  市本級政府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后,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或追加年度計劃的,必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安排的財政性資金納入預算管理。預算應當與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和項目投資計劃相銜接。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十七條  《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永政辦發〔2014〕64號)規定范圍內的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應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議批準后,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程序審批。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含代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勘查設計、造價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工程預算,并參與工程造價控制(項目單位具備相應能力的,也可自行編制)。各類咨詢報告(文本、圖件)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國家規定要求,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評估、審查、批復。除國家和省另有專項規定外,對于情況簡單、已掌握足夠決策信息的項目,一律不得委托評估;對已評估的事項,不得重復評估。建設項目審批中所涉及的評估論證或專家評議,一律由相應的審批職能部門承擔費用,不得向項目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按規定需要審批項目建議書的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由項目單位(附主管部門意見)或其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報送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批后,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規定向市規劃建設、市國土資源(林業部門,涉及占用林地項目)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等審批手續。

        報送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建議書,應當附以下文件:

        (一)有關建設標準或建設依據文件;

        (二)市級財政部門資金安排意見或資金來源審核意見;

        (三)國家或省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條  經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項目建設的依據??尚行匝芯繄蟾媾鷱臀募梢砸幎ㄓ行?。項目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按規定向市規劃建設、市國土資源資源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正式用地等手續,進行初步設計??偼顿Y1000萬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可以不編制和報批初步設計及概算,其建設投資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估算投資額進行控制。

        按照規定程序報送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出具的以下文件:

        (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新增劃撥用地項目);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涉及占用林地項目,由林業主管部門出具林業用地預審意見);

        (三)市級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安排意見或資金來源審核意見(發改部門全額安排建設資金,或安排部分資金其余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的項目除外);

        (四)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或市政府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要求進行設計,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做好市政公用、環衛配套、人防工程、建筑節能等專項設計,并依據有關規定編制投資概算。

        第二十二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投資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及時報告項目審批單位。項目審批單位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組織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征求市財政部門關于追加資金安排的意見;或要求項目單位嚴格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重新編制和報批初步設計及概算。

        第二十三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編制完成后,由項目單位按程序報送市直有關部門審批。其中,交通項目由市交通運輸部門組織審批,水利項目由市水利部門組織審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由市規劃建設部門組織審批,其余項目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審批。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相關職能部門從速從簡審批,確需立即開工的,可先開工,然后及時補充完善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章  概算審核與控制

        第二十五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委托評審后審批,或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核定額度后提交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與初步設計一并批復,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概算評審與初步設計評審可以同步安排,合并評審。其中,采用“一階段設計”的項目(初步設計與施工圖設計合一),其施工圖設計及工程預算應執行概算審批的有關規定。由國家審批的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其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或審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安排政府投資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投資概算應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建安工程費用(含房屋類建設項目裝修費用)、設備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代建費、基本預備費等。其中,建安工程費中,一般房屋類建設項目裝修標準,參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發改投資〔2014〕2674號),費用按不超過建安工程費的35%控制;特殊用途房屋類建設項目裝修,按相關建設標準或參照省內其他市州同類項目的中等水平核定控制標準,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除項目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核定的投資概算不得突破。

        第二十八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主管部門、項目使用單位、代建單位、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等參建單位應當加強項目投資全過程管理,確保項目總投資控制在概算以內。

        第二十九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依法依規依程序履行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核定、監督責任,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概算調整。

        第三十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批復或核定的投資概算并按工程進度撥付建設資金。其中,超概算的建設資金,在概算調整按規定程序批復前不予追加安排。

        第三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履行概算管理和監督責任,按照核定概算嚴格控制,在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招標、主體結構封頂、裝修、設備安裝等重要節點應當開展概算控制檢查,制止和糾正違規超概算行為。

        第三十二條  項目單位在其主管部門領導和監督下對概算管理負主要責任,按照核定概算嚴格執行。概算核定后,項目單位應當按季度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進度和概算執行情況,包括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是否符合初步設計及概算,招標結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內,項目建設是否按批準的內容、規模和標準進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第三十三條  按規定實行代建制的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方按照與項目單位簽訂的合同,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應嚴格執行項目概算,加強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三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設計規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責任。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要求,并達到相應的深度和質量要求。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后,項目單位組織開展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相關設計及預算應當符合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履行概算監督責任。

        第三十六條  評估單位、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概算控制責任。

        第五章 工程變更及概算調整

        第三十七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或核定后,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現場工程量簽證制度,建設過程中嚴格控制工程變更,確需工程變更及調整概算的,項目單位必須事前申報,遵從工程變更審核規定,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實施。

        第三十八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因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可以向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申請調整概算。同一項目原則上僅允許申請調整一次。

        第三十九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申請調整投資概算的,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原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或核定文件;

        (二)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核定概算對比表,并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三)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合同文件,包括變更洽商的補充協議(合同);

        (四)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文件;

        (五)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申請調增投資概算幅度未超過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不含),或雖超過百分之十但超概算額度500萬元以內(含)的,對于使用預備費可以解決的,不予調整;對于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委托評審后核定調整。其中,需市財政追加資金安排的,應征求市財政部門意見。由于價格上漲增加的投資不作為計算其他費用的取費基數。

        第四十一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申請調增投資概算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且超概算額度500萬元以上的,須由市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根據審計意見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市審計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審計工作細則。

        第四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和項目單位,以及市政府投融資公司應及時籌措資金,確保工程建設資金依進度按程序撥付到位,防止拖欠工程款。工程變更及概算調整未按規定報批的,不得作為結算依據,市財政部門和市政府投融資公司不予撥付項目變更增加的資金。

        第四十三條  申請調整概算的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如未按法定程序批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三十七條提交調整概算的申報材料外,必須同時明確違規超概算的責任主體,并提出籌措違規超概算投資的意見,以及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待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后,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按規定程序批復調整或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強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加快推進“互聯網 +監督”,建立以黨內監督為根本、部門監督為主體、群眾監督為基礎、科技監督為手段的新型監督模式,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實現項目建設管理的全過程電子化監管,提高監管實效。

        第四十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審計部門分別負責對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稽察、跟蹤審計;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相關單位(部門)的履職情況開展行政監察。

        第四十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負管理責任,依法負責對項目實施進行行業監管,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七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竣工交工合并驗收,建成運行后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牽頭,會同審計、監察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或機構開展項目投資后評價。

        第四十八條  項目審批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規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和基本建設程序進行規劃、用地、環評、節能、可研、勘察設計和概算審查等批復或許可的;

        (二)強令或者授意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三)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五)審查或監督結論嚴重失實或弄虛作假的;

        (六)違反規定程序撥付資金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項目主管部門未履行項目管理和監督責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導致超概算的,依紀依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問責。

        第五十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納入不良信用記錄,責令其限期整改、暫停項目建設或暫停投資安排,或收回建設資金,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況公開曝光。情節嚴重的,三年內暫停該單位項目審批或投資安排。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項目審批和政府投資的;

        (二)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項、報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四)工程變更、隱蔽工程簽證過程中弄虛作假,不負責任,或故意壓低變更金額規避審核的;

        (五)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六)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已經批準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者完成的;

        (八)不按國家和市有關規定履行招投標程序的;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代建方、工程咨詢單位、設計單位、評估單位、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因過錯造成超概算的,項目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向有關參建單位追償;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商請資質管理部門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或列入黑名單予以公布,并作為相關部門資質評級、延續、降級、撤銷的重要參考。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參與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等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依法依規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國家、省對中央投資項目有專門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項目,按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五十五條  各縣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訂本區域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市直相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操作細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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