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7-04353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行政審批服務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7-00010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發〔2017〕9號 |
YZCR-2017-00010
永政發〔2017〕9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公布2017年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權力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直各單位:
2017年1月12日,國務院下發了《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取消了39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2017年4月25日,省政府下發了《關于調整有關部門行政權力的通知》(湘政發〔2017〕15號),對省政府10個工作部門36項行政權力進行了調整。對照要求并結合2017年度市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清理調整,市人民政府對國務院、省政府取消和調整的事項作相應的取消和調整,并將相關職權納入或移除“權力清單”?,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清單制度
市政府40個工作部門共保留行政權力2522項(具體見市政府網站),其中行政許可126項、行政處罰1660項、行政強制151項、行政征收54項、行政給付10項、行政確認47項、行政獎勵38項、行政檢查184項、行政裁決8項、其他行政權力244項。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權力清單”行使權力,對公布保留的行政權力事項要進一步優化流程、簡化程序、縮短時限,不得擅自超越“清單”自行行使審批、罰款等行政職權,堅決杜絕擴大自由裁量權。
二、加強動態管理
對國務院、省政府取消的事項,市、縣區(管理區、經開區)要對應取消;對省政府下放的事項,各相關部門及縣區要及時承接落實;對省政府調整的事項,市、縣區(管理區、經開區)要對應調整。同時,市政府決定下放27項行政職權到縣區、下放8項行政職權到管理區、下放12項行政職權到永州經開區,市直相關部門和各縣區(管理區、經開區)要做好銜接工作。今后,將加強對市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的動態管理,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頒布、修改、廢止和國務院、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時進行調整完善。市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發生變化時,要嚴格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州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職權動態管理辦法>的通知》(永政辦發〔2016〕42號)的要求確定公布。
三、強化監督管理
市直相關部門要健全事中事后監管機制,應將本部門行政權力事中事后監管辦法報送市編辦(市審改辦)備案,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評估。市紀檢監察、市政府辦(市優化辦)、市編辦(市審改辦)、市法制辦、市發改委、市政務服務中心等相關職能部門要適時開展專項督查和隨機抽查,糾正和查處不作為、亂作為和慢作為的現象。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規范、高效、公開、便民的要求,進一步健全政府服務平臺和網上辦事平臺,方便群眾辦事,接受社會監督。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附件:1.新增的事項(47項)
2.取消的事項(54項)
3.拆分的事項(9項拆分為20項)
4.合并的事項(10項合并為5項)
5.下放的事項(39項)
6.更名的事項(3項)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附件1
新增的事項(47項)
序號 |
實施主體 |
職權名稱 |
類別 |
實施依據 |
新增的原因 |
1 |
市民政局 |
全市性慈善組織的認定 |
行政 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第十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頒布實施后新增的法定事項。 |
2 |
市民政局 |
全市性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的認定 |
行政 確認 |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號)第七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頒布實施后新增的法定事項。 |
3 |
市經信委(市無線電管理處) |
對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 |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新增職權。 |
4 |
市經信委(市無線電管理處) |
對不按照無線電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要求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 |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新增職權。 |
5 |
市經信委(市無線電管理處) |
對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 |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新增職權。 |
6 |
市經信委(市無線電管理處) |
對研制、生產、銷售和維修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設備,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電波發射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 |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新增職權。 |
7 |
市經信委(市無線電管理處) |
對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未取得型號核準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新增職權。 |
8 |
市經信委(市無線電管理處) |
對銷售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未向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 |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新增職權。 |
9 |
市經信委(市無線電管理處) |
對銷售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取得型號核準而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新增職權。 |
10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權限內食品經營許可 |
行政 許可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第二條 |
新出臺《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新增職權。 |
11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增加內容。 |
12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情形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增加內容。 |
13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 |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增加內容 |
14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人員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 |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增加內容。 |
15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增加內容。 |
16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 |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增加內容。 |
17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新出臺《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新增職權。 |
18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
新出臺《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新增職權。 |
19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
新出臺《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新增職權。 |
20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
新出臺《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新增職權。 |
21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食品生產者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
新出臺《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新增職權。 |
22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
新出臺《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新增職權。 |
23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第二十九條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項。 |
24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不能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第三十條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項。 |
25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第三十一條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項。 |
26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相關材料及信息進行審查登記、如實記錄并更新,未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相關信息,未按要求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第三十二條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項。 |
27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安全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第三十五條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項。 |
28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嚴重違法行為未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第三十六條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項。 |
29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導致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等嚴重后果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第三十七條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項。 |
30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或者入網食品生產者超過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第三十八條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項。 |
31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第三十九條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項。 |
32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第四十條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項。 |
33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關信息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第四十一條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項。 |
34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網絡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項。 |
35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從事貯存、配送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第四十二條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項。 |
36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第四十三條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項。 |
37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撕毀、涂改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第二十九條 |
新出臺《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新增職權。 |
38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為不符合,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食品生產經營者未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1.《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第三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
新出臺《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新增職權。 |
39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阻撓、干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第三十一條 |
新出臺《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新增職權。 |
40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責令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召回應當召回而未主動召回的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產品 |
行政 強制 |
《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9號)第二十四條 |
《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修訂。 |
41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網絡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
行政 檢查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第二十四條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項。 |
42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
其他 行政 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
《食品安全法》修訂。 |
43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 |
其他 行政 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
《食品安全法》修訂。 |
44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科研、教學單位及藥品生產企業申購毒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特殊管理藥品的標準品、對照品審批 |
其他 行政 權力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第十條第一款 |
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事項。 |
45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醫療機構制劑調劑(市域內調劑) |
其他 行政 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
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事項。 |
46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醫院類別醫療機構申請中藥制劑委托配制批準(本行政區域范圍內) |
其他 行政 權力 |
《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8號)第二十八至第三十七條 |
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事項。 |
47 |
市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 |
轉播、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時,違規插播、替換、遮蓋廣告及廣播電臺、電視臺違規播放廣告的處罰 |
行政 處罰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調整為市縣屬地管理職權。 |
附件2
取消的事項(54項)
序號 |
實施主體 |
職權名稱 |
類別 |
取消的原因 |
|
1 |
市經信委 |
研制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實效發射實驗審批 |
行政許可 |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明確取消。 |
|
2 |
市經信委 |
對違法未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預繳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部關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號)、《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明確取消。 |
|
3 |
市經信委 |
對袋裝水泥生產企業和需要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部關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號)、《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明確取消。 |
|
4 |
市經信委 |
對水泥生產企業未按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部關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號)、《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明確取消。 |
|
5 |
市經信委 |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繳 |
行政征收 |
《財政部關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號)、《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明確取消。 |
|
6 |
市經信委 |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財政部關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號)、《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明確取消。 |
|
7 |
市經信委 |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分配 |
其他行政權力 |
《財政部關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號)、《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明確取消。 |
|
8 |
市經信委 |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分配 |
其他行政權力 |
《財政部關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號)、《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明確取消。 |
|
9 |
市經信委 |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退 |
其他行政權力 |
《財政部關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號)、《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明確取消。 |
|
10 |
市經信委 |
生產、制式無線電臺(站)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明確取消。 |
|
11 |
市經信委 |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返退 |
其他行政權力 |
《財政部關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號)、《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明確取消。 |
|
12 |
市國土局 |
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情況年度檢查 |
行政檢查 |
《礦產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辦法(試行)》(國土資規[2015]6號)文件已經實行網上信息公示。 |
|
13 |
市環保局 |
對環境污染限期治理項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務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環保法》已將有關條款刪除,從中央到地方不再實施延期治理職權。 |
|
14 |
市環保局 |
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應湘政發[2017]15號文件取消。 |
|
15 |
市房產局 |
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注銷 |
其他行政權力 |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明確取消。 |
|
16 |
市房產局 |
三級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認定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明確取消。 |
|
17 |
市住建局 |
三級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6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建辦城[2017]27號)明確取消 |
|
18 |
市質監局 |
對未取得計量檢定人員資格,擅自在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等技術機構中從事計量檢定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國家質檢總局2016年第19號文件明確取消。 |
|
19 |
市民政局 |
對救助對象弄虛作假騙取低保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的規定,該行政處罰權已下放至縣區。 |
|
20 |
市民政局 |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五保供養金發放 |
行政給付 |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的規定,該行政處罰權已下放至縣區。 |
|
21 |
市民政局 |
醫療救助審批和救助款、臨時救助審批和救助款發放 |
行政給付 |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規定,該行政給付權已下放至縣區。 |
|
22 |
市安監局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 |
行政許可 |
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明確取消。 |
|
23 |
市安監局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 |
行政許可 |
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明確取消。 |
|
24 |
市氣象局 |
對施放氣球場所的實地檢查 |
行政檢查 |
《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5號)明確取消。 |
|
25 |
市統計局 |
對有關單位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明確取消。 |
|
26 |
市統計局 |
對已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統計從業資格證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明確取消。 |
|
27 |
市地稅局 |
對未經由稅務機關指定非法印制發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取消。 |
|
28 |
市地稅局 |
未按規定開具、使用、繳銷和保管發票的,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數據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取消。 |
|
29 |
市地稅局 |
對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取消。 |
|
30 |
市地稅局 |
對虛開發票非法代開發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取消。 |
|
31 |
市地稅局 |
對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取消。 |
|
32 |
市地稅局 |
對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取消。 |
|
33 |
市地稅局 |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取消。 |
|
34 |
市地稅局 |
營業稅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取消。 |
|
35 |
市地稅局 |
發票真偽鑒定 |
行政確認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取消。 |
|
36 |
市地稅局 |
代開發票 |
其他行政權力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取消。 |
|
37 |
市地稅局 |
發票繳銷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取消。 |
|
38 |
市商務和糧食局 |
加工貿易業務審批 |
其他行政權力 |
《關于取消加工貿易業務審批的公告》(2016年第45號)明確取消。 |
|
39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酒類批發許可證 |
行政許可 |
酒類批發許可證已取消,統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
|
40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食品流通許可 |
行政許可 |
食品流通許可證已取消,統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
|
41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沒有取得酒類批發許可證,擅自批發酒類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酒類批發許可證已取消。 |
|
42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酒類批發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酒類批發許可證已取消。 |
|
43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酒類生產者向無酒類批發許可證的經營者批發酒類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酒類批發許可證已取消。 |
|
44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未按有關規定標注營養素、熱量及定量標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3號)變動。 |
|
45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食品標識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等標注禁止性內容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3號)變動。 |
|
46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食品標識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3號)變動。 |
|
47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食品標識未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等違法食品標識標注形式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3號)變動。 |
|
48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未如實記錄或者未保留銷售票據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與“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未按規定記錄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等情況的處罰”合并。 |
|
49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經營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因部門未實際施行,予以取消。 |
|
50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對進入流通環節的食用農產品違法銷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現食品安全法已經修訂,國家食藥監總局也新出臺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對進入流通環節的食用農產品進行具體規范。 |
|
51 |
市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 |
非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委托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復制計算機軟件、電子媒體非賣品審批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湖南省新聞出版局關于取消兩項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湘新廣辦[2017]102號)明確取消。 |
|
52 |
市水利局 |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防洪規劃審批、流域綜合規劃審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應湘政發[2017]15號文件,將此項的防洪規劃審批取消,同時改為行政許可事項,與“河道管理范圍建設項目審批”合并為“權限內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
53 |
市交通運輸局 |
對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規范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6第35號)作如下修改:五、刪除第三章及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和第七十四條第一項。 |
|
54 |
市交通運輸局 |
對沒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6第35號)作如下修改:五、刪除第三章及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和第七十四條第一項。 |
|
附件3
拆分的事項(9項拆分為20項)
序號 |
實施主體 |
原職權名稱 |
拆分后職權名稱 |
1 |
市經信委 |
部分不跨地區的無線電頻率指配及通信范圍不跨地區的設置、使用、變更、停用、撤銷無線電臺(站)審批 |
部分不跨地區的無線電頻率指配審批 |
通信范圍不跨市州的設置、使用、變更、停用、撤銷無線電臺(站)審批 |
|||
2 |
市交通局 |
船舶所有權登記和船員(包括引航員)職務適任資格認可、船舶國籍證書核發 |
船舶所有權證書核發 |
船員職務適任資格認可 |
|||
船舶國籍證書核發 |
|||
3 |
市交通局 |
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和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核發 |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核發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核發 |
|||
4 |
市公安局 |
往來港澳通行證核發及簽注、內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證核發及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簽發 |
往來港澳通行證核發及簽注 |
內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證核發 |
|||
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核發及簽注 |
|||
5 |
市公安局 |
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公章刻制業特種許可證核發 |
|||
6 |
市公安局 |
臺灣居民定居證核發及簽注、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核發及簽注 |
臺灣居民定居證核發 |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核發及簽注 |
|||
7 |
市林業局 |
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和森林植物檢疫證核發 |
林木采伐證、運輸證核發 |
林業植物檢疫證書核發 |
|||
8 |
市國土局 |
供地和用地許可(含臨時用地許可) |
供地許可 |
用地許可(含臨時用地許可) |
|||
9 |
市人防辦 |
單獨修建人防工程立項審批、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及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審批 |
單獨修建人防工程立項審批、設計審查、開工審批、竣工驗收備案 |
人防工程建設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審批 |
附件4
合并的事項(10項合并為5項)
序號 |
實施 主體 |
職權名稱 |
類別 |
實施依據 |
合并后職權名稱 |
1 |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酒類批發許可證 |
行政許可 |
《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5號)第十二條 |
權限內食品經營許可 |
食品流通許可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
|||
2 |
市水利局 |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流域綜合規劃審查)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九條 |
權限內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河道管理范圍建設項目審批 |
行政許可 |
||||
3 |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 |
行政許可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第五十四條 |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運輸(郵寄)證明許可 |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 |
行政許可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第五十二條 |
|||
4 |
市人社局 |
外國人、港澳臺人員來永州就業審批 |
行政許可 |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部令第26號)第四條 3.《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勞部發〔1996〕29號第八條 |
外國人、臺港澳人員來永州工作審批 |
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審批 |
行政許可 |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向13個市州下放部分省級經濟管理權限的通知》(湘政辦發[2015]100號) |
|||
5 |
市國土局 |
用地許可(含臨時用地許可)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條
|
用地許可(含臨時用地) |
臨時占用基本農田許可(非農業建設用地占用耕地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一條 |
附件5
下放的事項(39項)
序號 |
職權名稱 |
類別 |
職權下放單位 |
下放后實施單位 |
備注 |
1 |
技改備案和技改核準 |
行政許可 |
市經信委 |
永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
|
2 |
防治污染設施的拆除或閑置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環保局 |
永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
|
3 |
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 |
行政許可 |
市工商局 |
永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
|
4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水利局 |
永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
|
5 |
林區設立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林業局 |
永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
|
6 |
林木采伐證、木材運輸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市林業局 |
永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
|
7 |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市林業局 |
永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
|
8 |
再生育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衛計委 |
永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
|
9 |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人社局 |
永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
|
10 |
職業中介機構設立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人社局 |
永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
|
11 |
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人社局 |
永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
|
12 |
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
行政許可 |
市消防支隊 |
永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
|
13 |
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審批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住建局 |
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
|
14 |
砍伐、遷移、修剪城市樹木審批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住建局 |
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
|
15 |
對救助對象弄虛作假騙取低保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民政局 |
縣區民政主管部門 |
|
16 |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五保供養金發放 |
行政給付 |
市民政局 |
縣區民政主管部門 |
|
17 |
醫療救助審批和救助款、臨時救助審批和救助款發放 |
行政給付 |
市民政局 |
縣區民政主管部門 |
|
18 |
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衛計委 |
縣區衛生計生主管部門 |
|
19 |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含飲用水供水) |
行政許可 |
市衛計委 |
縣區衛生計生主管部門 |
|
20 |
生活飲用水、公共場所衛生復核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衛計委 |
縣區衛生計生主管部門 |
|
21 |
計量器具檢定 |
行政許可 |
市質監局 |
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主管部門 |
|
22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質監局 |
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主管部門 |
|
23 |
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旅游外事僑務局 |
縣區旅游主管部門 |
|
24 |
對學校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教育局 |
縣區、管理區教育主管部門 |
|
25 |
對學生傷害糾紛調解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教育局 |
縣區、管理區教育主管部門 |
|
26 |
對學校校車安全管理監督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教育局 |
縣區、管理區教育主管部門 |
|
27 |
對違規經營文物或改變用途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文物處 |
縣區、管理區文物主管部門 |
|
28 |
對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文物處 |
縣區、管理區文物主管部門 |
|
29 |
對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拒不上交或對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文物處 |
縣區、管理區文物主管部門 |
|
30 |
對在地下文物埋藏區內擅自進行工程建設,或者阻撓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工作的處理 |
行政強制 |
市文物處 |
縣區、管理區文物主管部門 |
|
31 |
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遷 |
行政強制 |
市文物處 |
縣區、管理區文物主管部門 |
|
32 |
占用、挖掘公路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公路局 |
縣(區)公路主管部門 |
|
33 |
使公路改線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公路局 |
縣(區)公路主管部門 |
|
34 |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許可 |
行政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
35 |
冷水灘區、零陵區農村線路客運票價核準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發改委 |
區發改主管部門 |
|
36 |
高危體育項目審批(第一批游泳、潛水、攀巖、滑冰) |
行政許可 |
市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 |
縣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
|
37 |
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作業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經信委 |
縣區經信主管部門 |
分級實施 |
38 |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批 |
行政許可 |
市政府辦(市地震局) |
縣區地震主管部門 |
分級實施 |
39 |
廣告發布登記 |
行政許可 |
市工商局 |
縣區工商主管部門 |
分級實施 |
附件6
更名的事項(3項)
序號 |
實施主體 |
原職權名稱 |
類別 |
修改后職權名稱 |
1 |
市住建局 |
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認定 |
行政許可 |
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準 |
2 |
市工商局 |
事業單位廣告經營資格審批 |
行政許可 |
廣告發布登記 |
3 |
市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 |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限冷水灘區、零陵區) |
行政許可 |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限冷水灘區、零陵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