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6-01098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生態環境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6-00009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函〔2016〕32號 |
YZCR-2016-00009
永政函〔2016〕32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禁止非法經營水上餐飲的通告
為保護湘江水域環境,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行洪和飲用水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湖南省湘江水污染防治條例》、《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禁止非法經營水上餐飲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水上餐飲是指利用船舶、水上浮動構筑物等設施在水域或岸坡從事餐飲經營服務的活動。
二、未經有關行政部門審批從事水上餐飲經營的行為屬于非法經營,必須依法予以禁止和取締。
三、禁止在我市湘江干流及一、二級支流水域、飲用水源保護區(含與飲用水源保護區直接相連水體)、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內湖水域(包括水庫)等水域經營水上餐飲。
四、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上述區域內的非法水上餐飲設施必須停止非法經營活動,其所有人須將船舶及水上浮動設施停至海事部門指定的錨地、停泊區或自行拆除,不得亂停亂靠,不得沿岸線擺放。
五、截至2016年3月31日拒不改正非法水上餐飲經營活動的,相關縣區人民政府將組織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強制關閉、拖離或拆除。違反海事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由海事機構依法實施強制拖離、沒收船舶或水上浮動設施等行政措施。凡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