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5-01502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生態環境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4-00026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函〔2014〕210號 |
YZCR-2014-00026
永政函〔2014〕210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為了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改善空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的通知》(湘政辦發〔2013〕77號)精神,現就市區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車用的燃料或者物質: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
(二)硫含量(指可排放硫含量,下同)大于0.3%的固硫蜂窩型煤(基準熱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輕柴油、煤油(基準熱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氣(基準熱值4000卡/千克)。
二、本市市區下列區域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范圍,即冷水灘區和零陵區(包括濱江新城)、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三、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集中供熱、電廠鍋爐除外);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噸/小時(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按0.7MW折合1蒸噸計算,下同)及以下的燃煤鍋爐及各類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集中供熱、電廠鍋爐除外)的單位,應當在2017年6月底前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繼續使用。
鍋爐改造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工業鍋爐的能效限額符合《工業鍋爐能效限額及能效等級》(GB24500-2009)的規定,生活鍋爐的能效限額符合《生活鍋爐經濟運行》(GB/IT18292-2009)的規定,并取得具有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報告。
五、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噸/小時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煙氣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或實現清潔能源替代,確保在2016年7月1日前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環保、工商、質監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七、冷水灘區、零陵區人民政府和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發改、經信、住建、環保、工商、質監、城管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大清潔能源的應用推廣力度,加快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相關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為;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區實施工作。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