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5-00979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自然資源和規劃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4-00028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令〔2014〕第3號 |
YZCR-2014-00028
〔2014〕第3號
《永州市國土資源管理規定(試行)》已經2014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4年12月29日
永州市國土資源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國土資源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精細化,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切實保護耕地,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各縣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二章 土地規劃與計劃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條 土地利用實行規劃管理和計劃管理。一切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計劃和城鄉規劃。
第四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統籌全市產業發展布局、城鄉規劃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各類各業土地利用活動,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條 涉及土地利用的各類規劃,必須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所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
第二節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原則
第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本級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落實上級規劃下達的目標任務,在上級規劃確定的主要控制指標內,合理安排本級各類各業用地規模、結構和布局。
第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治、生態環境建設等方面的需要,安排項目用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優先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礦產、環境保護、旅游等重點建設項目用地。
第八條 規劃布局建設用地應當優先安排在重點發展區域,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有條件建設區布局應當充分考慮土地整治潛力。
第九條 中心城區用地布局應當將生態建設與耕地保護有機統一。城鎮與城鎮之間宜保留連片農用地、水面、山體森林等綠色空間。
第十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劃定城鎮村用地擴展邊界,確定土地整治重點區域,因地制宜引導園地、林地向條件適宜的丘陵和荒坡地集中。
第十一條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落實基本農田地塊,劃定鎮和農村居民點用地擴展邊界,安排土地整治項目。
第十二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比例尺按照下列要求確定:
(一)市域范圍為1:100000;
(二)中心城區范圍為1:10000—1:50000;
(三)縣域范圍為1:50000;
(四)鄉(鎮)區域范圍為1:10000。
第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應當疊加城鄉規劃路網,做到參照清晰、定位準確。
第十四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必須嚴格執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對規劃進行修編:
(一)宏觀政策進行重大調整的;
(二)行政區劃進行調整的;
(三)現行規劃主要控制指標已經完成、目標已經實現,仍無法保障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第三節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
第十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可以建設直接為基本農田服務的農村道路、農田水利、農田防護林及其他農業設施,不得安排城鎮村建設用地和未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其他非農建設項目。
第十六條 有條件的建設區內的土地,可以通過布局調整或者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方式轉為建設用地。通過布局調整方式轉為建設用地的,相應核減允許建設區用地規模。
第十七條 用地預審、征地報批、土地整治、設施農用地等土地利用事項,應當事先審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劃審查時應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用紅線標注地塊位置、范圍,并注明現狀地類和面積等內容。
第十八條 已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按照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農用地和耕地面積不減少的原則對規劃進行局部修改。
按照前款規定對規劃進行局部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聽證并論證。
第四節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在審批、核準、備案階段,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審查并出具意見。
獨立選址建設項目在用地報批前,以及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必須具有用地預審意見。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符合國家土地供應政策;
(三)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四)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第二十一條 下列項目禁止占用耕地:
(一)機動車交易市場、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業設施項目;
(二)大型游樂設施、主題公園(影視城)、仿古城項目;
(三)低密度或者大套型住宅項目(指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低于1.0或者平均住房建筑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住宅項目);
(四)賽車場項目;
(五)公墓項目;
(六)機動車訓練場項目。
第二十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主干道路項目,除城市總體規劃中有專項說明外,用地紅線寬度(包括綠化帶)不得超過70米。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預審層級與項目審批層級相對應。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申請用地預審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預審申請表;
(二)預審申請報告;
(三)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準文件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函;
(四)獨立選址建設項目,由主管部門出具的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五)獨立選址建設項目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六)涉及局部修改規劃的,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要求提供修改方案及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
(七)規劃選址意見書和規劃選址紅線圖;
(八)上述材料及相關圖件等電子報盤。
第二十五條 獨立選址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應當申請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認定。申請認定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允許壓覆礦產資源申請;
(二)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估報告并附專家審查意見;
(三)被壓覆礦產資源的礦業權人意見或者補充協議。
獨立選址建設項目未壓覆礦產資源的,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出具未壓覆礦產資源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六條 獨立選址建設項目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和未查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相關礦業權人簽訂協議書,經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初步審查后,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出具壓覆證明。
獨立選址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和查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相關礦業權人簽訂協議書,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初審意見后,按照國土資源部規定權限報批。
第二十七條 獨立選址建設項目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應當對危險性進行評估,評估報告應當經過專家論證。
根據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和建設項目的重要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分為三級。一級和二級評估報告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和備案,三級評估報告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和備案。
獨立選址建設項目不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不在易發區證明。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土地供應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
(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五)涉及修改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當日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或者轉報。確定受理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預審意見;不能出具的,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第五節 土地利用計劃管理
第三十條 土地利用計劃由國家、省分年度逐級下達。
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按照項目進行分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省下達指標數統籌決定。
本市用地計劃優先安排民生工程、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態環境保護、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項目用地。
第三十一條 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工業項目申請用地計劃的,申請單位應當向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報用地規模預核定,取得預核定意見。未取得預核定意見的,其投資協議不得涉及土地供應內容。
申報用地規模預核定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項目基本情況,包括產品應用范圍、工藝流程、市場分析、投入、產出、預期稅收和就業等;
(二)規劃總平面布置圖、效果圖及建設時序;
(三)有關部門并聯審批意見;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申請用地計劃應當根據項目類別提供下列材料:
(一)項目用地規模預核定意見;
(二)以衛片為底圖的項目位置圖;
(三)以城鄉規劃圖為底圖的項目位置圖;
(四)疊加城鄉規劃路網的土地利用現狀圖;
(五)水、電、路、氣、消防等配套情況說明;
(六)地塊現場照片及周邊建設情況;
(七)土地供應初步方案;
(八)按照行業特殊要求另行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 市中心城區范圍區內工業項目申請用地計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原則上不低于150萬元/畝;
(二)預期年稅收原則上不低于10萬元/畝;
(三)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等配套設施用地比例不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
(四)廠房按照多層建設。因生產工藝特殊要求需要建設單層廠房的,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五)綠地率小于10%。因項目特殊要求需要大于10%的,應當予以說明。
投資總額低于一億元的工業項目,原則上不單獨安排用地,推薦使用標準廠房。
第三十四條 重大建設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改部門申報納入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立項進行管理,使用國家和省統一掌握的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第三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必須完成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指令性計劃,完成情況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
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建設,經依法批準可以使用集體土地。
第三十七條 集體土地征收應當遵循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保障農民權益、占補平衡的原則。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取得用地計劃后,方可申請征收報批。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與集體土地征收可以同時報批。
第三十八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依法報國務院審批:
(一)基本農田;
(二)耕地超過35公頃(525畝);
(三)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1050畝);
(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農用地和未利用地;
(五)國務院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用地;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
征收前款范圍以外的集體土地,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分級審批。
第三十九條 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報批按省廳規定實行批次報批。
征收集體土地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土地收購儲備機構以及可以按照劃撥或者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項目建設單位作為申請征地單位,按照本規定準備征地報批材料。
第四十條 申請征地時,申請征地單位應當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材料及電子報盤:
(一)立項批準文件;
(二)規劃選址意見書;
(三)征地預存款繳納憑證;
(四)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關于項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農田、項目是否動工以及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情況的說明;
(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說明;
(六)征地告知確認證明;
(七)工程平面布置圖(不含公路、鐵路、水利等線性工程項目);
(八)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
(九)涉及林(園)地的,應當提供省級以上林業管理部門的使用林(園)地審核同意書或者市、縣區林業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出具審核同意證明;
(十)涉及城鎮蔬菜基地的,應當提供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同意書;
(十一)建設項目用地勘測定界報告書(含界址點坐標成果表)、勘測定界圖、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或者備案表。
第四十一條 申請征地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及電子報盤:
(一)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建設項目用地安排表或者縣區人民政府項目用地安排證明;
(二)關于項目建設用地的審查報告;
(三)一書三方案;
(四)已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的補充耕地驗收批文;
(五)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標注用地位置,比例尺為1:10000);
(六)局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七)征地補償標準及安置途徑告知書;
(八)征地補償聽證會議紀要或者有關當事人不要求聽證證明;
(九)信訪和違法用地處理結果說明。
獨立選址建設項目還需組織以下報批材料:
(一)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的相關材料;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是否壓覆礦產資源認定書;
(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備案登記表。
第四十二條 勘測定界機構進行征收土地勘測定界,應當做到位置、界線、面積、地類、權屬準確??睖y定界成果使用西安80大地坐標系,土地分類使用《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準》(GB-T21010-2007),并與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進行核對。
第四十三條 征地預存款包括征地報批稅費和征地補償費。各縣區應設立征地拆遷專戶。
征地報批稅費包括征地管理費、水利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耕地開墾費、耕地占用稅、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
征地補償費包括按照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計算的土地補償費用和青苗補償費。
第四十四條 征地報批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張貼征地補償標準及安置途徑告知書。建設用地批復下達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對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并會同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對安置對象和參保人員進行確認。
第四十五條 征收土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占一補一、先補后占”的原則補充耕地,實現占補平衡。無力自行補充耕地的,應當繳納耕地開墾費委托開墾。
第四十六條 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該區域內征地申請:
(一)違法用地未予糾正的;
(二)國土資源信訪案件未有效處理的;
(三)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的。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四十七條 各類建設宜不占或者少占耕地,鼓勵利用低丘緩坡地、未利用地進行建設。建設占用耕地應當及時補充同等質量和數量的耕地。
城鄉規劃建設用地應當避讓基本農田。
第四十八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劃定,并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標注位置和編號。
第四十九條 基本農田位置、界線、地類、面積、權屬應當在比例尺為1:10000的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標注清晰,做到圖、表、冊與實地一致。
第五十條 基本農田邊界應當設置明顯標識,顯著拐點處應當埋設界樁。鐵路、公路沿線和城鎮、村莊周邊等位置應當設立標志牌。
界樁和標志牌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規定標準制作。
第五十一條 市、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鄉(鎮)、村(居)每五年應當逐級簽訂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目標管理責任書,納入各級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內容,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同時應當在農戶社保銀行存折上標注“基本農田五不準”。
第五章 土地利用
第一節 劃 撥
第五十二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劃撥用地目錄。
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軍事用地,特殊用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可以采用劃撥方式供應。
第五十三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者應當繳納劃撥土地權益價款。劃撥土地權益價款按照土地報批及征收成本執行。劃撥土地權益價款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用地單位繳納劃撥土地權益價款后,方可頒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并登記發證。
第五十四條 申請劃撥用地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劃撥土地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有效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明;
(四)立項批準文件;
(五)建設用地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勘測定界圖;
(七)使用存量土地的,應當提供原土地權屬證明材料。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應當提供征地批準文件、征地補償公告及公告無異議回執;
(八)劃撥用地協議。
第五十五條 劃撥土地供應方案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劃撥土地供應結果應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
第五十六條 未經依法批準,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改變用途,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節 出 讓
第五十七條 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用地,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中商業用地包括商業辦公、金融、服務業、加油加氣站、汽車4S店等。
前款所列項目以外的其他土地在土地供應計劃公布后,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涉及國有企業、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取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的處置同意批復意見。
第五十八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用地50年;
(三)商業、旅游、娛樂等用地40年。
第五十九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應當進行價格評估,并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評估機構應當從評估機構庫中搖號確定,評估費用由財政承擔。
第六十條 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達成土地出讓意向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出讓方案在相關媒體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出讓結果應當在出讓合同簽訂后7日內按照規定方式公布。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結果應當在成交后10日內按照規定方式公布。
第六十一條 經營性用地出讓面積超過50畝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提供開放式道路。
第六十二條 商業用地出讓,應當在出讓文件中明確自行持有和對外銷售的比例。違約對外銷售的,應當按照所在區域商業用地最高價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六十三條 出讓的商業辦公用地不得建設公寓式辦公用房。
第六十四條 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按照基準地價執行,且不得低于國家公布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
第六十五條 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定的工業項目應當在簽訂出讓合同后3個月內實質性開工建設,經營性用地應當在簽訂出讓合同后4個月內實質性開工建設。
受讓人應當將工程建設進度逐月報送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
鼓勵工業用地增加投資,提高容積率,增加的建筑面積免繳土地出讓金。
第三節 劃撥補辦出讓
第六十六條 鼓勵劃撥用地補辦出讓手續。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不得改變使用權人,不得改變利用現狀,不得改變批準用途。
納入舊城改造規劃范圍內的劃撥用地,不得補辦出讓手續。
第六十七條 劃撥用地補辦出讓手續,應當按照擬出讓時土地評估價格的70%繳納。
第六十八條 劃撥用地補辦出讓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讓土地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有效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明;
(四)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執照);
(六)宗地測繪圖;
(七)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其他土地權屬證明。
第六十九條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按照該房屋座落地住宅用地基準地價修正為標定地價的10%補繳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類型變更登記為出讓。
第七十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與房屋所有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執照)證載用途不一致的,具體用途以規劃管理部門認定意見為準。
第四節 規劃調整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七十一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調整。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規劃調整的,應當簽訂土地出讓補充合同,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七十二條 因規劃調整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容積率調整的:增加的建筑面積乘以新規劃條件下評估的樓面地價;
(二)用途調整的:單位面積新舊用途評估地價差額乘以用途調整涉及的土地面積。
地價評估時點為規劃調整批準時間。
第七十三條 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因規劃調整單體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如果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為獎勵建筑面積的,其增加的100米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積,出讓金額按照新規劃條件下評估樓面地價的40%繳納。
第七十四條 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已出讓土地的容積率調整最高幅度不得超過原規劃條件設定容積率的40%。超過的,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擬定新出讓方案報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定。
第七十五條 因規劃調整辦理補繳出讓金手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規劃設計條件調整補繳出讓金聯系函;
(二)出讓土地申請書;
(三)法人資格有效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明;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六)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七)規劃調整審批表;
(八)原規劃設計條件、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
(九)新舊規劃設計文件;
(十)宗地測繪圖。
第七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具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合法權屬證明的存量商業用地,符合下列條件的,鼓勵土地使用權人經批準后自行改造升級,建設商業、服務業項目(不含商品住宅),其規劃調整不受本規定第七十四條限制。
(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二)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符合環保要求;
(三)未納入土地收購儲備范圍;
(四)不改變土地使用權人。
前款情形原屬于出讓用地的,按照本規定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補繳出讓金;原屬于劃撥用地的,按照本章第三節規定補辦出讓手續后,再按照本規定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補繳出讓金。
第五節 招標拍賣掛牌
第七十七條 經營性用地一般以網上掛牌方式出讓。
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廣泛推介土地,擴大土地供應信息公知范圍,提高土地價值。
第七十八條 中心城區的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當在本市統一的土地礦產交易平臺公開進行
第七十九條 出讓土地應當權屬清晰,場地平整,水、電、路、氣等基礎設施配套完善,符合凈地供應要求。
第八十條 規劃管理部門出具規劃條件時應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建立聯系函制度。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管理部門、土地儲備機構、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對項目用地適用性進行深度研究,對重點區域、重點項目進行城市設計或者預方案設計。
第八十一條 中心城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前,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將土地出讓方案,按照《永州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工作職責及議事規則》的規定,報市土地管理委員會研究審定。擬出讓的土地位置、面積、規劃條件、參考價、出讓年限、出讓方式、建設時間等應當在市主要媒體上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日。
第八十二條 掛牌出讓土地的,掛牌期不少于10日。掛牌申請競買截止時間,為掛牌期滿前1日下午下班前30鐘。
第八十三條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期間,公告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公告方式及時發布補充公告,發布時間距離招標拍賣掛牌開始時間應當不少于7日。
涉及土地使用條件等影響土地價格的重大變動,補充公告發布時間距離招標拍賣掛牌開始時間少于20日的,招標拍賣掛牌時間相應順延。
發布補充公告應當書面通知已報名競買人。
第八十四條 競買人一般為公司法人。
聯合申請競買,競買各方應當共同簽署聯合競買申請書,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出資比例及簽訂出讓合同的受讓人。
第八十五條 競買人應當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確定的時間內報名。報名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競買申請書;
(二)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三)競買保證金繳納憑證;
(四)聯合申請競買的,提交聯合競買申請書;
(五)出讓文件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六條 市區范圍內經營性用地出讓面積在50畝至100畝之間,競買人為公司法人的,其注冊資本一般應當在5000萬元以上;出讓面積100畝以上,競買人為公司法人的,其注冊資本一般應當在1億元以上,或者具有一級房地產開發資質。
規劃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的現代服務業或者城市綜合體項目,競買人一般還應當提供同類業態的開發業績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發布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意向競買人現場踏勘。意向競買人有疑問的,應當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書面提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答復。
第八十八條 競買人應當在出讓文件規定期限內,將預付款(含競買保證金)匯入指定賬戶,并注明申請競買地塊編號。
匯入保證金的銀行不得透露競買人信息。
第八十九條 競買保證金不得低于出讓宗地公告參考價的20%。
競得人繳納的預付款(含競買保證金)在簽訂成交確認書后,轉為定金;在簽訂出讓合同后,可以抵作土地出讓金。
其他競買人的預付款(含競買保證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招標拍賣掛牌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不計利息。
第九十條 中心城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前,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研究商定保留底價報市政府,市政府最終確定保留底價,保留底價不得低于公告起始價。保留底價經研究確定后,現場封存,由市監察、國土資源、招投標管理等部門共同監管。
第九十一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成交確認書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競得人應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逾期未簽訂的,終止土地供應,競買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拍賣掛牌。拍賣掛牌活動已結束的,競得結果無效,并通知競買人:
(一)競買人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從事交易工作的工作人員私自接觸競買人,或者在交易過程中給予競買人暗示,足以影響拍賣掛牌公正性的;
(三)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足以影響網上掛牌交易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終止網上掛牌交易的情形。
招拍掛出讓方案及招拍掛出讓文件應當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條件設置上不能設置排他性、限制性、不合理的條款。
不能以工程款、欠款、稅費等各種形式抵付土地出讓金或礦業權價款。
第六節 土地評估
第九十三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招投標管理部門通過招標方式確定若干資質等級較高、業績信譽良好的土地評估機構,納入土地儲備和出讓評估機構庫。
收儲土地和出讓土地的評估機構,應當從評估機構庫搖號確定。
評估機構庫每年調整一次。
第九十四條 經營性用地供應方案明確房屋產權自行持有的,評估方法以收益還原法為主,以市場比較法、假設開發法為輔;明確房屋產權出售的,評估方法以假設開發法、市場比較法為主。
評估報告,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的規定實行電子化備案。
第九十五條 鼓勵五星級酒店和持有型大型專業市場、大型購物中心等現代服務業項目建設。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此類項目用地制定市場指導價格,作為評估機構評估地價的重要參考。
第九十六條 對土地評估機構出具的土地收儲或者土地出讓的評估結果有爭議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報省估價師協會進行復核或者仲裁。
第九十七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評估機構的日常管理,建立評估機構信用體系。
評估機構存在違規評估行為的,從評估機構庫予以清除。
第七節 臨時用地
第九十八條 工程建設施工和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臨時用地應當按照約定用途合理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
第九十九條 臨時用地應當依法報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梢岳没牡氐?,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質土地的,不得占用優質土地。占用耕地的,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第一百條 下列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申請臨時用地:
(一)臨時攪拌站、預制場、材料堆放場、生產施工道路、其他臨時工棚用地;
(二)臨時性的取土、取石、棄土棄渣用地;
(三)架設地上線路、敷設地下管線、地下工程用地;
(四)勘測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情況使用的土地;
(五)礦山企業開采小型礦產以及零星分散資源使用的土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臨時用地。
第一百零一條 下列土地不宜作為臨時用地:
(一)基本農田;
(二)城市規劃道路路幅用地;
(三)文物保護用地;
(四)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電力設施、測量標志、氣象探測環境等保護區范圍內的土地;
(五)其他不宜臨時使用的土地。
第一百零二條 申請臨時用地,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臨時用地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有效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四)臨時用地協議;
(五)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六)比例尺為1:10000的土地利用現狀圖(紅線標注位置、范圍);
(七)勘測定界圖;
(八)土地復墾方案;
(九)使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應附規劃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十)使用城市綠化用地或者林地的,應附林業和園林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十一)其他按照規定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一百零三條 臨時用地期限不得超過2年。期限屆滿確需繼續使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在期滿前15日內重新提出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臨時用地期滿前,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恢復土地原狀,并將土地交還原使用者。
第一百零四條 臨時用地占用耕地的,用地單位應當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按照復墾方案規定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
第一百零五條 臨時用地協議應當由臨時用地單位和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權屬不明確的,由臨時用地單位和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臨時使用集體土地的,由臨時用地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
臨時用地協議應當明確有關補償內容。
第六章 土地監測與供后監管
第一節 土地市場動態監測
第一百零六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國有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逐級上報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一百零七條 下列信息應當按要求錄入國土資源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相關信息,在簽訂或者下達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錄入;
(二)土地交付、開工、竣工、以及閑置土地處置等監管信息,根據不同監測階段錄入;
(三)土地征收、儲備、轉讓、出租、抵押等信息,在業務辦結后7個工作日內錄入。
第一百零八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選擇標準宗地作為地價動態變化監測點,采取市場評估的方法,定期對監測點地價進行評估,全面分析城市地價動態變化狀況,其結果應當逐級上報。
第二節 土地供后監管
第一百零九條 建立土地供后動態聯合監管機制。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住建、房產等部門以及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共同促進項目按期開工、竣工。
第一百一十條 用地單位取得土地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等資料,分別送住建、房產等部門以及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第一百一十一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下達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監管程序,動態監督下列履約情況:
(一)土地出讓金逾期未繳納的,應當向用地單位書面催繳,并追究違約責任;
(二)距離約定開工時間15日尚未開工的,應當書面提示用地單位;
(三)逾期未開工或者竣工的,應當向用地單位發出督促開(竣)工建設函,并追究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建設進度表按照未建、場地平整、開挖基坑、基礎施工、結構封頂、竣工、投產、未到開工期八種類型填報,按月報同級土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一百一十三條 用地單位涉嫌違約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違約事實和原因進行調查認定并追究責任。合同雙方對違約認定及責任承擔有爭議的,按照約定提請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低效利用土地:
(一)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約定或者規定期限未開工建設的;
(二)未約定或者規定開工建設期限,自合同生效或者劃撥決定書頒發之日起滿6個月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已經開工建設,但建設建筑面積不足規劃總建筑面積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停止建設連續滿6個月的;
(四)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竣工的;
(五)可以認定為低效利用土地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低效利用土地的處置,應當遵循盤活存量、以用為先的原則,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處置:
(一)土地使用權人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開工、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對未按補充協議約定開工、竣工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協議收回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人接到低效利用土地認定書后5個工作日內未選擇前款處置方式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六條 閑置土地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及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或者劃撥決定書規定認定和處置。
第一百一十七條 土地閑置滿1年不滿2年的,在繳納土地閑置費后(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土地使用權人可以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置:
(一)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開工、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對未按補充協議約定開工、竣工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人還應當按照土地價款的5%繳納履約保證金,未按期開工、竣工的,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
(二)申請協議收回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人接到閑置土地認定書后5個工作日內未選擇前款處置方式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未動工開發滿2年的閑置土地,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報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第一百一十九條 已經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閑置滿2年的,在繳納土地閑置費(房地產項目還應當繳納增值地價,即該宗土地現行評估地價與原出讓地價的差價)后,土地使用權人可以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置:
(一)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對未按補充協議約定動工、竣工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申請協議收回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人接到閑置土地認定書后5個工作日內未選擇前款處置方式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一百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閑置費和增值地價,拒不繳納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一百二十一條 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擬定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一百二十二條 閑置土地設有被司法機關采取查封等限制土地權利措施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事先征求有關司法機關的意見。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人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的動工期限,自處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不得超過3個月。
第一百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人與政府協議收回閑置土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土地使用權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土地價款?,F行市場價低于使用權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土地價款的,按照現行市場價補償。
第一百二十五條 依法收回閑置土地,對依據規劃經批準建設的地上建(構)筑物按照經審計認定的重置價格予以相應補償。
第一百二十六條 收回的閑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應當納入政府土地儲備。
第一百二十七條 閑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自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交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逾期不辦理土地注銷登記手續、不交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告后,直接注銷土地登記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一百二十八條 閑置土地在依法處置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出租手續。
被認定有閑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在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請。
第七章 土地登記與測繪管理
第一節 登記一般規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含宅基地使用權)及土地他項權利等應當依法申請登記。
第一百三十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下列類型登記:
(一)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授權經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四)作價出資(入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五)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一百三十一條 申請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單位或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三)出讓合同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或者劃撥決定書(未簽訂出讓合同、未取得劃撥決定書的,應當提供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
(四)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的勘測定界圖;
(五)交繳土地出讓金收據、契稅完稅稅票。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轉讓雙方應當提供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地價評估結果備案材料。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應當明確受讓人繼續履行原土地出讓合同。其中分割轉讓的,轉讓人還應當提供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的確認的宗地分割圖,并予以說明。
土地使用權轉讓變更登記前,轉讓雙方應當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和相關契稅。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土地使用權人提供的宗地圖、界址點坐標及量算面積等成果及電子報盤與城鎮地籍調查數據庫進行核對,及時更新底圖。各類信息應當及時錄入地籍數據庫并在土地信息現狀圖上準確反映。
第二節 地籍調查與確權登記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土地登記應當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無爭議。
第一百三十五條 初始登記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城鎮地籍調查規程》(TD/T1001-2012)開展地籍調查。變更登記存在界址、面積、權屬不明確等情形的,應當進行地籍調查。
第一百三十六條 地籍調查時,宗地應當依據合法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確定權屬。
1986年12月31日前使用土地,沒有合法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權屬:
(一)1982年5月14日前使用的,且一直由現土地使用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屬于現土地使用人;
(二)1982年5月14日至1986年12月31日期間,未經批準使用的,退還原使用單位;無法退還或者確需繼續使用的,補辦土地劃撥或者出讓手續,確定土地使用權。
1986年12月31日前重復劃撥或者重復征用的土地,可以按照目前實際使用情況或者根據最后一次劃撥、征用文件確定土地使用權。
1987年1月1日后使用的,按照用地批準文件確定土地使用權。
第一百三十七條 城鎮居民自建住房的,憑房產證辦理土地權屬登記;未取得房產證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1982年5月14日前建成的,按照當時地形圖標注確權登記;
(二)1982年5月14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的,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執照)確權登記;
(三)1996年1月1日后建成的,按照用地批準文件確權登記。
上述情形應當無土地權屬爭議。
第一百三十八條 地籍調查應當明確土地界線。沒有明確界線證明的,按照下列原則確定界線:
(一)對有圍護設施(圍墻、柵欄等)的宗地,以設施圍護范圍定界;
(二)對圍護設施不全或者無圍護設施的宗地,按照宗地外圍建筑物垂直投影線和構筑物的外輪廓線定界;
(三)用地界線超出規劃道路紅線的,按照規劃道路紅線定界。城市道路未建設前,建筑物占壓規劃道路紅線的,占壓部分可以暫時劃入土地界線內,用虛線標注,并在土地登記簿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中載明城市規劃實施時劃出。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地籍測繪面積應當以西安80大地坐標系地形圖為底圖量算,高程系統采用1985國家高程基準。
土地面積單位應當為平方米,保留2位小數。集體土地面積單位為公頃時,保留4位小數。以上標注面積應當附注畝數,保留2位小數。
第一百四十條 土地初始登記時,四至界線未經相鄰單位簽字確認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權利人名稱、土地坐落、面積、用途、使用權類型、使用期限等信息在媒體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日。公告期滿無異議的,方可登記。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土地登記時可以不予公告。
第一百四十一條 下列情形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
(二)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
(三)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分立、兼并、破產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
(四)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六)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發生變化的;
(七)土地用途發生變更的;
(八)土地面積發生變化的。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申請土地權利人名稱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供公安戶籍、工商、民政或者行政事業單位登記機構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文件。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供有關批準文件和原土地權利證書。
第一百四十四條 建設項目未竣工的,完成建設工程總投資額25%以上,方可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資額應當以審計機構核定為準。
第三節 登記標準
第一百四十五條 土地分類執行《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準》。土地登記用途欄應當填寫到二級類。
第一百四十六條 國有建設用地二級類分為下列八類:
(一)商服用地,包括商業、餐飲、旅館(酒店)、金融、保險等用地;
(二)工礦倉儲用地,包括工業、采礦、倉儲等用地;
(三)住宅用地,同城鄉規劃標準的居住用地;
(四)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包括機關團體、教育、科研設計、醫療衛生、慈善等用地;
(五)特殊用地,包括軍事設施、監教場所、宗教、墓葬等用地;
(六)交通運輸用地,包括鐵路、公路、街巷、民用機場、港口碼頭、管道運輸等用地;
(七)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包括水庫水面、水工建筑物、河湖、坑塘、內陸灘涂、溝渠用地;
(八)林地及其他土地。
第一百四十七條 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編號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填寫:
(一)證書編號格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永(區簡稱)國用(年份)第(順序號)號,順序號為6位數。
他項權證:永土他項(年份)第(順序號)號,順序號為4位數。
第一百四十八條 市區范圍內集體土地證書編號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填寫: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永(區簡稱)集有(年份)第(順序號)號,順序號為6位數。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永(區簡稱)集用(年份)第(順序號)號,順序號為6位數。
第一百四十九條 國有土地應當按照《湖南宗地統一代碼編制工作實施細則》規定的順序排列編寫宗地號。
第一百五十條 集體土地應當按照宗地統一代碼編制規則編寫宗地號:
宗地代碼采用五層19位層次碼結構,按層次分別表示縣級行政區劃、地籍區、地籍子區、土地權屬類型、宗地號。宗地代碼結構如下圖所示。
第一層次為縣級行政區劃,代碼為6位,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
第二層次為地籍區,代碼為3位,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第三層次為地籍子區,代碼為3位,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第四層次為土地權屬類型,代碼為2位。其中,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權類型,用G、J、Z表示,“G”表示國家土地所有權,“J”表示集體土地所有權,“Z”表示土地所有權爭議;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碼,用A、B、S、X、C、D、E、F、W、Y表示,“A”表示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B”表示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表),“S”表示建 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上),“X”表示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權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耕地),“E”表示林地使用權宗地,“F”表示草原使用權宗地,“W”表示使 用權未確定或有爭議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權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擴展(不明確土地類型的特征碼)。
第五層次為宗地號,代碼為5位,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應的宗地特征碼后順序編碼。
第一百五十一條 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宗地圖比例尺按照1:500標準執行:
其中面積大于1500畝的,其宗地圖比例尺可以為1:2000。線型工程長度大于1公里的,其宗地圖比例尺可以為1:2000—1:5000。
第一百五十二條 集體土地宗地圖比例尺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1:2000—1:5000;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1:500—1:2000;
(三)宅基地使用權:1:500—1:2000。
第四節 宗地設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 土地以宗地為單位進行登記。宗地是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
第一百五十四條 土地被道路(含組團級道路)、水系分割的,應當分別設定宗地。
居住區內土地被開放式道路、公用水系分割的,可以分別設定宗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 土地以宗地為單位進行登記,宗地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宗地確需分割、合并的,應報規劃國土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其分割界線按照規劃設計方案或者土地使用現狀確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 相鄰宗地用地單位為合理利用土地,用地界線需要裁彎取直的,經土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并報規劃管理部門批準,辦理土地置換審批手續后調整用地界線。
第一百五十七條 以建筑物占地設定宗地的,按照南部建筑間距的1/3,北部建筑間距的2/3,東、西部建筑間距的1/2為界。臨近城市道路紅線、河道藍線、鐵路控制線、高壓走廊控制邊線的,以控制線為界設定宗地。
以上控制線不得越過其他宗地界線或者圍墻。
第一百五十八條 居住區內的土地分割登記,按照單棟建筑物垂直投影設定宗地。
第一百五十九條 一宗地有兩個以上土地使用權人的,設定為共用宗地,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土地面積。
第一百六十條 宗地界線確定后,應當埋設或者標記界址點標志,實測界址點坐標,繪制宗地圖。
第五節 抵押登記要求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應當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抵押權人應當為經國家銀監會批準的金融機構和經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小額貸款公司等,其他個人或組織不能作為抵押權人辦理抵押手續。
第一百六十二條 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等證明文件。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借款合同;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六)抵押人是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制企業的,提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同意抵押的證明文件;
(七)抵押人用工業用地抵押的,應當出具當地政府和經開區審核意見;
(八)房產抵押辦理土地抵押備案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利證復印件;
(九)抵押權人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價值確認文件;
(十)其他按照規定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一百六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確需分宗抵押的,需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政府相關部門同意,辦理分宗手續并取得分宗土地使用權證后,方可辦理抵押手續。
第一百六十四條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應當以抵押登記申請先后順序辦理抵押登記,后一次抵押價值應當在前一次抵押剩余價值內。多次抵押擔保的債權總額應當不超過抵押物價值。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查封的土地、違法用地、閑置土地等不得辦理抵押登記。
第一百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法要求查封土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協助執行通知書按程序辦理。
第六節 測繪管理
第一百六十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測繪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者轉讓《測繪資質證書》。
第一百六十八條 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轄區內測繪資質管理相關的業務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后,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第一百六十九條 為避免重復測繪、重復投入,實行測繪成果資源共享,測繪機構完成測繪項目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履行測繪成果匯交義務。
第一百七十條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應當進行補測或者重測;造成用戶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七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測量標志。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測量標志的保護,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檢查維護測量標志。
第八章 土地整治與建設用地增減掛鉤
第一節 農村土地整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農村土地整治要統籌規劃,聚合資金,集中連片開展“田、水、路、林、村”綜合治理,優化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增加有效耕地面積,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推動城鄉統籌協調發展。
第一百七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發展規劃,組織編制農村土地整治規劃。
農村土地整治規劃應當與新農村建設規劃、村鎮規劃、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和水利、交通、林業、環保等規劃相銜接,科學制定規劃目標,深入分析土地整治潛力,合理安排規模布局,確定重點區域、重點項目,制定規劃實施計劃和投資方案,開展規劃實施的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影響評價,落實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條 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按省政府的規定,切實擔負起項目立項、實施的主體責任,組織國土資源、財政、農業、水利等相關部門抓好項目管理,確保項目質量。
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要對項目建設督查3次以上,并安排專人負責項目建設中的組織協調和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確保項目建設順利進行。
第一百七十五條 項目立項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生態優先,改善環境,促進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糧食產能;
(三)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集約節約用地;
(四)堅持農民自愿,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五)利用先進科學技術,達到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六)聚合相關部門涉農資金或社會資金共同參與土地整治。
第一百七十六條 項目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一般條件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村鎮建設規劃、產業發展規劃、農田水利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
2、項目區應相對集中連片;
3、項目區土地權屬關系清楚,沒有土地權屬糾紛;
4、項目涉及地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5、當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視,組織實施能力較強。
(二)具體條件
1、土地整理項目
①整鄉整村推進;
②自然條件與農業生產條件等基礎條件較好;
③具備一定新增耕地潛力,應保證項目實施后耕地面積不減少;
④有相關配套工程和資金,與相關部門工程建設計劃充分銜接。
2、土地開發項目
①新增耕地率原則上要達到建設規模的60%以上;
②項目區坡度、開發前地類、土質等條件符合要求;
③不得毀林開墾。
3、土地復墾項目
①項目區為因歷史原因土地復墾義務人滅失的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以及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
②項目原則上從歷史遺留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調查評價數據庫中選取。
第一百七十七條 承擔項目測繪、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與預算編制、工程監理、社會中介審計、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單位、招標代理的中介機構和工程施工單位,必須是在省土地綜合整治局進行了備案的。
第一百七十八條 對中介機構和工程施工單位的選定,應按國家、省、市規定的標準執行,為確保項目建設在規定期限內按時完成,縣級人民政府不再規定新的公開招標標準。市縣兩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相關規定加強對參建單位的誠信考核管理工作。
第一百七十九條 項目申報按以下程序:
(一)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省國土資源廳與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項目年度申報指南的要求,安排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項目。
(二) 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財政局根據鄉鎮、村提出的項目選址立項申請,對申請實施區域進行現狀調查,擇優擬定項目區范圍,并將初步擬定的申報項目報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審核。對擬選定的項目區實施范圍,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討論同意,村支兩委簽署意見,鄉鎮人民政府審查通過。
(三)依據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審核確定的項目,市國土資源局組織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會同農業、林業等相關部門,進行項目選址踏勘,選址踏勘必須邀請當地鄉鎮政府分管領導、村支兩委負責人參加,聽取他們的意見,初步確定項目區后,由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聯合匯總,統一報省國土資源廳確定具體的申報項目區。
(四)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按規定選取具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省政府已立項的重大工程項目除外,下同)。
(五) 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財政、農業、交通、水利、林業、環保等相關部門及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充分論證。對通過論證的項目,由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政府出具項目立項申請。
(六)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將項目申報相關資料報送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相關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項目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匯總后,統一上報省土地綜合整治局、省財政廳。
第一百八十條 項目申報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政府立項申請;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摘要書;
(三)項目區位置圖、項目區所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用紅線標注項目實施范圍)、萬分之一國際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用紅線標注項目實施范圍)、基本農田保護圖(用紅線標注項目實施范圍,土地開發項目和不涉及基本農田的復墾項目除外);
(四)可研報告附件資料。
第一百八十一條 項目立項后,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應依據立項批復和相關技術標準,按規定選取具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和設計單位,分別進行項目區現狀測繪,編制項目設計和預算。
第一百八十二條 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與項目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村組干部、村民代表、設計單位一同對項目區地形地貌、地質條件、土層厚度、森林植被和農田水利設施狀況等現狀進行調查,與村民代表面對面地座談,形成座談會議紀要,作為規劃設計的依據。
第一百八十三條 項目設計方案按專家評審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后,應當將設計方案在項目區公示,再次征求村民代表的意見,根據村民代表的合理建議進行適當修改,并將征求意見表作為規劃設計文本資料裝訂入冊,作為規劃設計提交省市審查的必備附件。
第一百八十四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設計單位因調查不實,規劃設計不符合項目區內自然條件、脫離實情,規劃設計做重大變更的,取消項目規劃設計單位在永州農村土地整治市場的準入資格,向省土地綜合整治局提出取消其備案資格的建議,并在新聞媒體上公示;因規劃設計原因,造成工程損失的,依法追究該設計單位的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具有較強專業特點的橋梁、渡槽、塘壩等單體工程,必須由具有專業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否則予以取消。
第一百八十六條 開發整理的耕地的耕作層、平整度、灌排水條件、道路以及生態保護措施等,應當符合有關標準,確保耕地質量。
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村民可以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
農業主管部門依照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對耕地開發項目的質量進行監管。
第一百八十七條 項目建設任務及預算一經下達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報批,經審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涉及建設范圍、建設規模、投資規模、新增耕地面積調整的,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其他變更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
有權批準機關進行實地核實,同意變更的由原項目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和預算調整方案。因設計變更增加的投資預算,由項目所在縣區自行解決。
第一百八十八條 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成立項目實施組織領導機構,明確責任分工,強化工作措施,確保項目順利實施。項目實施應當實行公告、工程招標投標、項目法人、工程監理等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方式。
第一百八十九條 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負責組織項目工程驗收;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組織項目初驗;市國土資源局組織項目驗收。
第一百九十條 工程施工結束后,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組織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業、水利、交通運輸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村民代表,根據項目設計進行工程驗收。
第一百九十一條 驗收合格的,出具工程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的,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整改,直至合格。因監理單位的責任,工程驗收不合格的,取消監理單位永州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的監理資格,并在新聞媒體上公示;因監理單位的責任造成工程損失的,依法追究監理單位的賠償責任。
工程驗收合格后,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工程結算審計,辦理工程結算,編制財務決算報告,按規定開展財務決算審計,收集整理相關資料,向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申請項目初驗。
第一百九十二條 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應及時組織項目初驗,對工程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責成其所轄土地開發整理中心限期整改。同時,完成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土地權屬調整、耕地質量等級評定(開發項目)等工作。初驗合格且完成相關工作后,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應出具項目初驗報告。
第一百九十三條 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完成項目初驗后,應及時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進行項目驗收。申請項目驗收應提交項目驗收申請、項目竣工報告、竣工實測圖、工程驗收報告、項目初驗報告、工程結算審計報告、財務決算報告、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土地權屬調整報告、工程監理總結、設計變更方案和批復、耕地質量等級評定報告(開發項目)等相關資料。
第一百九十四條 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還應按要求準備好項目立項、設計和預算、招標、實施、監理、土地權屬調整、土地變更調查記錄、會計賬簿和原始憑據等相關資料,以備驗收查詢。
第一百九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局按規定設立驗收組,組織項目驗收,驗收組下設工程小組和財務小組。工程小組負責核查設計實施及建設規模、新增耕地面積情況,各單項工程的工程量完成情況,工程建設質量情況,施工管理及制度建設情況,檔案管理情況,工程后續管理及效益情況等,并提交技術評定意見;財務小組負責核查項目預算執行情況,會計賬簿、原始憑據、資金使用管理及制度建設情況,財務檔案管理情況等,并提交技術評定意見。驗收組在審查工程小組和財務小組提交的技術評定意見、項目地籍管理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出具項目驗收意見。對項目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重新組織驗收。
第一百九十六條 項目立項前,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組織做好項目區土地權屬現狀調查。
組織村、組對權屬界線現狀進行指界確認,對擬拆遷的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權屬、界址、面積、用途、坐落等逐一進行登記。
組織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充分征求村組、村民意見,確認權屬現狀,并在權屬現狀(勘界)圖、地籍資料上簽字蓋章。
擬實施土地所有權權屬界線需調整的,應組織雙方村、組簽訂同意調整權屬初步意見。涉及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調整的,應與土地使用權人逐一簽訂土地使用權調整初步意見。
第一百九十七條 項目設計階段,凡涉及土地權屬調整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組織編制詳細的土地權屬調整方案。
項目工程布局設計完成后,必須對新的權屬界線予以定位,制作既有權屬界線現狀又有新權屬界線的權屬調整圖。
第一百九十八條 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必須在項目所在地鄉鎮、村組公示、公告,無異議后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后,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土地權利人簽訂土地權屬調整協議。
第一百九十九條 項目實施前,施工單位應按經批準的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對新的權屬界線實施定位,埋設拐點界樁,嚴格按定位的權屬實施工程。
第二百條 施工前或施工中發現新的權屬界線確因設計原因無法實施,需要重新調整權屬界線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再次征得雙方村組、村民同意,與村組簽訂變更協議。編寫變更權屬界線報告和制作新圖件報有權批準機關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百零一條 項目工程完工后,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組織對新的權屬界線和已拆建筑物土地進行驗收,在新的權屬界線圖件上加蓋權屬確認章,制作權屬、地類變更調查記錄表,并協助和指導村組按簽訂的權屬調整方案搞好土地歸并、土地分配等工作。
第二百零二條 項目驗收后,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根據新的權屬界線及時更新土地利用數據庫并進行土地變更登記工作,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滅失的,按規定注銷土地使用權。
第二百零三條 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應固定一名項目信息報備工作人員。
監測監管系統中報備的各類信息應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要與接觸信息的相關工作人員簽訂信息保密協議,確保信息安全。
第二百零四條 農村土地整治專項資金包括: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部分等。
農村土地整治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顚S?、專賬核算。禁止截留、滯留和挪用。
農村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按省、市財政部門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
第二百零五條 土地整治涉及村莊拆遷復墾等建設用地需調整利用的,應當申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以下簡稱增減掛)項目,增減掛項目可以與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統一規劃,整體實施,分項報批,分項驗收。
第二百零六條 增減掛項目由縣區人民政府依據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組織申報。增減掛項目應當經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初審,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二百零七條 申報立項提供材料除提供第一百八十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標注建新地塊和拆舊地塊的編號、位置、范圍、地類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局部)或者土地整治規劃圖(局部);
(二)縣區人民政府出具的資金保證、項目按期竣工并歸還掛鉤周轉指標的承諾函。
第二百零八條 增減掛項目涉及的人口及房屋狀況 “三榜公示”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項目區測繪、項目規劃設計等按照農村土地整治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百零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安置后拆遷的原則,組織實施增減掛項目。
第二百一十條 拆遷安置點(新村)選址應當本著方便生活、有利生產、因地制宜、節約集約的原則,充分考慮建設規模和公共服務,靠近集鎮或者人口較為集中的中心村和基層村。
第二百一十一條 拆遷安置點(新村)農民住房、公共用房及水、電、通訊、道路、排水、公共廁所、污水處理、公共綠化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統籌規劃、統一建設。
第二百一十二條 項目區安置對象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公安、財政、農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認定。
第二百一十三條 項目實施完成后,竣工測繪、工程財務決算和項目驗收按照本規定第二百零五條至第二百一十三條執行,測繪圖件比例尺應當不小于1:2000。申請驗收除提供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縣區人民政府申請驗收文件;
(二)拆遷安置地塊勘測技術報告(圖件比例尺1:2000);
(三)拆遷安置點(新村)建設影像資料。
第二百一十四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年度掛鉤周轉指標使用臺賬,每季度向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指標使用及歸還情況。
第九章 礦產資源
第一節 礦業權
第二百一十五條 采礦權設立應當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并依法經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審查批準。
不符合采選行業準入條件或者大礦小開的,不予設立采礦權。
第二百一十六條 采礦權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的程序,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第二百一十七條 申請采礦權新立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采礦權申請報告及申請登記書;
(二)以地形地質圖和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以拐點標定,并附直角坐標和礦區面積,比例尺1:1000—1:5000);
(三)申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四)采礦權申請資質條件證明;
(五)礦產資源預申請或者采礦權出讓的批準文件;
(六)占用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備案書;
(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查意見和備案文件;
(八)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規范的可行性研究和礦山初步設計及其批準文件;
(九)企業設立的批準文件或者項目立項的核準、備案文件;
(十)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及礦山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意見;
(十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批準文件;
(十二)采礦權評估確認資料;
(十三)占用林地的應提供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證明文件;
(十四)其他按照規定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二百一十八條 申請采礦權轉讓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轉讓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采礦權轉讓申請書;
2、轉讓申請報告(包括申請轉讓的理由,礦山生產和儲量利用情況,保有資源儲量和現有生產能力等);
3、采礦許可證(正本及副本);
4、轉讓人及受讓人企業營業執照;
5、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采礦權轉讓合同;
6、繳納采礦權價款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證明;
7、地質資料匯交證明,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復核報告或者相應評審備案的其他地質報告,占用資源儲量登記書;
8、礦山環境保護審批意見及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權評估確認資料;
9、國有、集體礦山企業轉讓采礦權的,應當提交該企業主管部門同意轉讓的批準文件;
10、申請轉讓的采礦權屬于再次轉讓的,附原轉讓審批文件;
11、土地復墾任務完成情況或者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執行情況及保證金繳納情況的證明;
12、礦山生產滿一年、礦業權屬物爭議等證明材料;
13、取水許可證;
14、其他按照規定應當提供的材料。
(二)受讓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受讓申請報告;
2、受讓人營業執照;
3、具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4、其他按照規定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二百一十九條 申請采礦權延續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二)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三)企業營業執照;
(四)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出具的安全生產合格證明文件;
(五)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審查意見;
(六)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或者礦山儲量年度報告、評審結果及備案書;
(七)采礦權延續登記申請報告(包括申請延續的理由,礦山生產和儲量利用情況,保有儲量和現有生產能力,申請延續年限和依據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八)礦產資源補償等稅費繳納證明;
(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執行情況及備用金繳納情況證明;
(十)采礦權(新增資源)需有償處置的,還需提供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及采礦權評估報告審查認定備案文件;
(十一)最新的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十二)取水許可證;
(十三)其他按照規定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二百二十條 申請采礦權其他類型變更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采礦權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環境保護部門意見;
(四)企業營業執照;
(五)最新的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六)其他按照規定應當提供的材料。
變更礦山企業名稱還應當提供的材料:
(一)變更后的企業營業執照;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投資主體(出資人或者股權結構)不變的證明。
變更礦區范圍、主要開采礦種、開采方式、生產規模還應當提供的材料:
(一)以地形地質圖和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變更礦區范圍的,附國家直角坐標和礦區面積;
(二)企業營業執照;
(三)申請人的資信證明文件;
(四)修改后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查意見;
(五)修改后的礦山安全生產方案及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六)修改后的礦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保護方案及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的審批意見;
(七)修改后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批準(含調整后備用金)文件;
(八)采礦權評估確認文件及價款繳納(處置)證明文件;
(九)土地復墾任務完成情況或者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執行情況及備用金交納情況的證明;
(十)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
擴大礦區范圍的變更登記申請,還應當視情形不同分別提供以下資料:
(一)擴大范圍內原已做過普查及以上地質勘查工作的,應當提供儲量核實報告和評審備案證明,地質資料匯交證明,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二)擴大范圍內未做過地質勘查工作(不含儲量動態檢測和復核工作)的,應當提供詳查地質報告或者生產勘探報告和評審備案證明,地質資料匯交證明,含擴大范圍的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縮小礦區范圍的變更登記申請,還應當視情形不同分別提供以下資料:
(一)劃出范圍資源儲量未開采過的,應當重新提供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及相應的評審備案證明,地質資料匯交證明,查明、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退出部分礦區地質環境治理方案及驗收報告等資料;
(二)劃出范圍資源儲量已經開采過,或者沒有資源儲量的,應當提供劃出范圍礦段閉坑地質報告和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及相應的評審備案證明,地質資料匯交證明,殘留(僅限有剩余資源儲量的)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登記申請,還應當提供變更礦種的地質勘查報告和評審備案證明,地質資料匯交證明,變更礦種的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第二百二十一條 申請采礦權注銷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采礦許可證注銷申請登記書;
(二)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三)采礦許可證注銷申請報告;
(四)關閉礦山報告(包括礦山開采現狀及實測圖件,地質儲量情況,有關生產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完成情況,相關費用繳納情況等)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五)經評審的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及相應的評審備案證明和匯交證明;
(六)有剩余資源儲量的,提交殘留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七)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繳納證明;
(八)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備用金繳存情況證明;
(九)其他按照規定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條 探礦權、采礦權依法實行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制度。
第二百二十三條 采礦權年檢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采礦權人年度報告及檢查表;
(二)采礦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
(三)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結繳票據以及繳費減免證明文件;
(四)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票據,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方案審批文件。
非砂、石、粘土類小型以上礦山和地下開采的小型礦山采礦權年檢,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基礎報表;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礦山儲量管理資料;
(四)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票據;
(五)其他按照規定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二百二十四條 探礦權年檢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礦產資源勘查年度報告;
(二)勘查項目實際材料圖
(三)本年度勘查項目費用支出會計核算報表;
(四)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
(五)本勘查年度探礦權使用費繳納收據;
(六)探礦權人對其所提交的年檢資料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的承諾函;
(七)探礦權人年度自查報告;
(八)其他按照規定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二節 礦產資源儲量
第二百二十五條 實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統一管理。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監督、管理行政區域內市、縣區兩級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并負責市級頒發采礦許可證礦山儲量報告評審意見備案工作。
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縣級頒發采礦許可證礦山儲量報告評審意見備案工作。
未按規定進行評審、備案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儲量登記手續,不予受理采礦權新立、延續、變更和閉坑登記,不予受理年檢及礦業權轉讓等申請。
第二百二十六條 申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須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經評審后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
(二)評審專家簽名的評審意見;
(三)加蓋評審機構印鑒的評審意見書;
(四)與評審過程有關的其他材料;
(五)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百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一)探礦權人勘查獲得的礦產資源儲量,應當自收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明之日起30日內,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探明登記;
(二)采礦權申請人需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的,應當在辦理采礦許可證前,向按發證權限向登記機關申請占用登記;
(三)采礦權人占用的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者變更礦區范圍后重新計算儲量的,應當自收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明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四)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間停辦或者關閉礦山的,尚未采盡或者準備注銷的礦產資源儲量,采礦權人應當自收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明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殘留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三節 地熱(溫泉)監管
第二百二十八條 勘查和開發利用地熱(溫泉)資源,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科學勘查、合理布局、有序開發、綜合利用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第二百二十九條 地熱(溫泉)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勘查和開發利用。
勘查、開采25℃(含25℃)以上地下熱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探礦權、采礦權。
第二百三十條 地熱(溫泉)資源實行有償開采和使用制度。開采利用地熱(溫泉)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備用金等費用。
第二百三十一條 開采利用地熱(溫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定的生產規模進行開采,嚴禁超采;
(二)建立地熱(溫泉)資源開采動態監測系統,對開采井(泉)進行嚴格計量,對開采引起的水位(水頭)、水溫、水質動態變化實施全程監測,并建立監測檔案;
(三)集約、節約利用地熱(溫泉)資源,提高綜合利用、梯級利用和循環利用水平;
(四)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要求,對利用后的地熱(溫泉)尾(棄)水,應當嚴格處理,不得對周邊環境、水體造成污染。
第四節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驗收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地質災害治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突出重點、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原則。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應當制定應急預案。
第二百三十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包括工程治理、搬遷避讓。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完成后,應當依法申請驗收。
第二百三十四條 申請治理工程項目驗收,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驗收申請書;
(二)項目合同和設計書;
(三)實施工作總結和技術報告;
(四)施工單位驗收意見和工程質量保證書;
(五)財務決算報告或者審計報告;
(六)工程監理報告;
(七)與項目成果有關的重要數據、技術資料和圖片資料;
(八)涉及技術、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技術檢測報告)等。
涉及項目任務或者指標調整的,還應當提供變更批復。
第二百三十五條 申請搬遷避讓項目驗收,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驗收申請書;
(二)避讓搬遷安置實施方案(集中安置還應當提供村莊建設規劃等);
(三)實施工作總結報告;
(四)財務決算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五)錄像、圖片資料;
(六)涉及項目實施有關材料(搬遷安置人員登記冊、安置協議書、資金發放登記冊、舊房拆除資料、統建房應當附質量檢測報告和用戶回訪材料等)。
涉及項目任務或者指標調整的,還應當提供變更批復。
第二百三十六條 項目驗收實行專家負責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成立專家組,會同財政、監察等部門共同驗收。
第二百三十七條 項目未通過驗收的,應當在2個月內整改完畢,并重新申請驗收。驗收仍不合格的,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五節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審批
第二百三十八條 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地質災害治理資質的單位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報批準采礦許可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
已經取得采礦權尚未編制方案的采礦權人,應當編制方案,并報原采礦許可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方案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文件;
(二)編制單位資質證書;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評審意見;
(四)方案文本;
(五)其他按照規定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二百四十條 方案應當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并實行專家負責制。
未通過審查的,采礦權申請人或者采礦權人應當重新編制。
第二百四十一條 采礦權人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的,應當重新編制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六節 礦泉水水源地年檢
第二百四十二條 礦泉水水源地實行年檢制度。年檢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檢登記表;
(二)水質分析報告;
(三)水質、水量、水位動態監測報告;
(四)礦泉水水源地保護情況說明;
(五)國家和省級礦泉水技術評審鑒定證書;
(六)注冊登記證書。
第二百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檢通過,并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注銷其注冊登記證書、技術評審鑒定證書和采礦許可證。
(一)礦泉水水源地水質分析報告中水質發生改變,經復檢仍不符合國家《飲用天然礦泉水標準》的;
(二)連續兩年未申請年檢的。
第十章 執法監察
第一節 動態巡查
第二百四十四條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包括分局、國土資源所,下同)應當對轄區內國土資源利用情況實行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報告、處置各類違法行為。
控違拆違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百四十五條 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明確動態巡查線路,落實巡查職責,填寫巡查人員、時間、線路和巡查情況等記錄,其巡查行為、巡查結果應當有被巡查單位證明。
第二百四十六條 巡查線路圖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情況;
(二)土地利用現狀情況;
(三)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地質災害隱患點防治情況;
(四)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情況;
(五)定期巡查的線路及范圍;
(六)巡查對象要素。
第二百四十七條 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動態巡查每周不得少于1次,國土資源所動態巡查每周不得少于2次。每次動態巡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對巡查發現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應當現場予以制止。
第二百四十八條 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在建的土地整治項目區、城鄉結合部、村莊周圍、城鄉主干道路兩側用地重點巡查。
第二百四十九條 動態巡查應當建立臺賬。動態巡查情況應當每月向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節 衛片執法監督檢查
第二百五十條 國家利用衛星遙感信息資料對土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開展年度執法檢查。
第二百五十一條 轄區內年度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對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
轄區內年度違法用地和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情況,在全省、全市排名靠前的,市人民政府對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
第二百五十二條 國家每年定期下發土地礦產衛片資料。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衛片監測圖斑進行內業判別和實地核查。
第二百五十三條 土地監測圖斑分為下列三類:
(一)實際占用的新增建設用地:監測時段內土地實際用途由農用地或者未利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的;
(二)實地偽變化:衛片反映地形地貌發生變化,但土地實際用途未發生改變的;建設用地、未利用地轉變為農用地的;臨時用地、農村道路、農業結構調整等;
(三)軍用土地:軍事單位使用的土地。
第二百五十四條 礦產監測圖斑分為下列三類:
(一)合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監測圖斑在依法取得探礦權、采礦權范圍內規范勘查開采的;
(二)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監測圖斑在未依法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和越權越界勘查開采的;
(三)偽變化:衛片反映地形地貌發生變化,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實際狀況未發生改變的。
第二百五十五條 監測地塊編號以圖斑編號為基礎,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一個監測圖斑為一個地塊的,以圖斑編號為地塊編號;
(二)一個圖斑涉及多個類型的,應當按類分割,在圖斑編號后按照順序增加支號作為分割地塊編號;
(三)一個圖斑涉及多個用地單位的,應當按照不同用地單位界線分割,在圖斑編號后按照順序增加支號作為分割地塊編號;
(四)相鄰多個實際占用新增建設用地圖斑,實為一個地塊的,將相鄰圖斑進行合并,以最小的圖斑編號作為地塊編號。
第二百五十六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農用地轉用、征收(用)審批、建設用地供應、土地登記等資料,對新增建設用地進行合法性審查。
屬于違法用地的,按照下列方式登記上報:
(一)違法批地,包括違法批準占地、違法供地;
(二)違法占地,包括未報即用、邊報邊用、未供即用等情形。
第二百五十七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礦權出讓文件等相關資料,對礦產資源利用進行合法性審查。
屬于違法勘查開采的,按照下列方式登記上報:
(一)違法勘查,包括無證勘查、越界勘查等;
(二)違法開采,包括無證開采、越界開采、以采代探、擅自改變開采方式、擅自改變開采礦種;
(三)違法轉讓,包括違法轉讓探礦權、違法轉讓采礦權;
(四)違法審批,包括違法批準勘查礦產資源、違法批準開采礦產資源、越權審批探礦權、越權審批采礦權、違反規劃審批探礦權、違反規劃審批采礦權。
第二百五十八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核查情況和整改查處建議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抄報上級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第二百五十九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發限期整改函。違法用地應當通過拆除、復耕或者復綠、查處后完善審批手續等措施整改到位。
第二百六十條 對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違法采出的礦產品、吊銷許可證等措施整改到位。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違法用地和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責任人由監察部門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六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督查各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衛片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督促整改。
第二百六十三條 整改查處工作完成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土地衛片圖斑核查情況登記卡、土地違法案件立案查處及落實情況登記卡、礦產衛片圖斑核查情況登記卡、礦產違法案件立案查處及落實情況登記卡等信息錄入土地礦產衛片執法監督檢查信息系統,并逐級上報。
第二百六十四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一圖斑一卷宗的要求組卷歸檔。卷宗材料包括:相關審批文件材料、圖件資料、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形成的各種登記卡、實地照片、違法案件處理材料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第三節 信訪案件處理
第二百六十五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到信訪事項,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予以登記,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符合《國土資源信訪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受理條件的,按照規定受理,并依據“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及時辦理;
(二)信訪人反映的信訪事項已被其他有權部門受理或者處理的,可以終止辦理;
(三)不屬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處理權限的部門提出;
(四)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并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五)對于舉報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本章第四節規定處理;
(六)征地補償爭議應當按照征地補償行政復議的規定辦理;
(七)要求查閱批準文件的,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辦理。
第二百六十六條 信訪事項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轄區的,由共同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指定主受理單位處理,涉及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百六十七條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二百六十八條 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轉辦的各類信訪件負責處理,并答復信訪人,同時將答復意見書面報轉辦單位。
第二百六十九條 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單位的上一級單位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二百七十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單位的上一級單位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應當提出復核意見。
第二百七十一條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訴求的,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均不再受理。
第四節 行政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使用土地和探(采)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非法占地、非法轉讓土地、破壞耕地、非法批地等違法用地行為及違法開采、超深越界開采、違法轉讓礦權、違法勘查等違法探(采)礦行為。
第二百七十三條 下列途徑發現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登記:
(一)上級交辦的;
(二)下級上報的;
(三)其他部門移送的;
(四)動態巡查發現的;
(五)群眾舉報的;
(六)媒體披露的;
(七)衛片執法檢查發現的。
第二百七十四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登記的各類違法案件線索進行調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
(三)依照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四)屬于本部門管轄;
(五)違法行為沒有超過追訴時效。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二百七十五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立案范圍》(國土資廳發〔2001〕29號)分類立案。屬重大案件的,應當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百七十六條 經批準立案的違法案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查處。查處案件承辦人不得少于2人。承辦人應當持證執法,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
第二百七十七條 案件調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和嫌疑人,并制作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詢問筆錄,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名、蓋章;
(二)要求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國土資源權利和國土資源利用情況的文件、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三)進入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用地、非法采礦現場進行拍攝和勘測,并制作現場勘測筆錄;現場勘測時,勘測人員應當邀請被調查單位、其他組織或者人員參加,并在勘測筆錄上簽名、蓋章。
第二百七十八條 對于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涉嫌國土資源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國土資源相關審批手續。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
第二百八十條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實行集體會審會議制。會審會議應當及時制作審議記錄,由參加會審會議的成員簽名,審議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并將筆錄歸入案卷。
重大案件經集體審議決定后,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百八十一條 一般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作出處理決定。重大、復雜案件,經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二百八十二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第二百八十三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一)沒收非法所得;
(二)沒收地上建筑物;
(三)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
(四)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的;
(五)吊銷探(采)礦權證照的。
第二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后3日內提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聽證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聽證會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執行。
第二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或者訴訟期內,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主動履行行政處罰或者處理決定,又不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百八十六條 案件處理完畢后,應當填寫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結案報告,經批準后結案、立卷歸檔。重大案件和上級交辦案件,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百八十七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嚴格執行本規定。違反本規定的,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百八十八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有條件建設區,是指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以外、擴展邊界以內的范圍。
(二)中心城區,是指以城鎮主城區為主體,并包括鄰近各功能組團以及需要加強土地用途管制的空間區域。
(三)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于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四)允許建設區,是指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所包含的范圍,是規劃期內新增城鎮、工礦、村莊建設用地規劃選址的區域,也是規劃確定的城鄉建設用地指標落實到空間上的預期用地區。
(五)設施農業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
(六)衛片,是指利用衛星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制作的疊加監測信息及有關要素后形成的專題影像圖片。
(七)獨立選址建設項目,是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村建設用地范圍外選址建設的能源、交通、水利、軍事、礦山及其它特殊用地項目。
(八)占補平衡,是指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優補優、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
(九)一書三方案,是指說明項目用地面積、農用地和耕地等所占面積和項目用途情況的項目承報說明書。說明項目用地占用農轉用計劃和耕地計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情況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說明補充耕地位置和面積等情況的補充耕地方案、說明項目用地的各項征地費用和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情況的征收土地方案。
(十)基本農田五不準,是指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建設用于畜禽養殖的建筑物等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以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
(十一)低效利用土地,是指雖已動工開發建設,未達到閑置土地認定標準,但集約利用程度不高的建設用地。
第二百八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實施前出臺的相關政策,與本規定不相符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