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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431100000/2014-01474 發文日期: 2014-09-25 發布機構: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主題詞: 市場監督管理
        統一登記號: YZCR-2014-00016 信息時效性: 失效 文號 : 永政發〔2014〕11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州市工商登記和許可審批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 2014-10-29 12:48
        • 來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 發布機構: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字體:    

        YZCR-2014-00016

        永政發〔2014〕11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永州市工商登記和許可審批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永州市工商登記和許可審批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5日



        永州市工商登記和許可審批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許可審批、監督管理行為,建立長效監管機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續市場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79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市場主體登記機關、許可審批機關、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市場主體的登記機關,依法承擔市場主體登記以及市場主體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

        許可審批機關、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承擔市場主體相關許可經營項目的行政許可審批和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場主體登記注冊、許可審批、監督管理行為遵循依法有效、責任明晰、資源整合、協同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工商登記和許可審批

        第四條  對現行工商登記前置許可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事項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

        第五條  凡未列入《永州市工商登記保留的前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的行政審批,一律不作為工商登記的前置條件。

        市場主體申請從事《永州市工商登記保留的前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內的許可經營項目,應當經有關行政許可審批并取得許可證件或批準文件后,再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市場主體申請從事《永州市工商登記保留的前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以外的許可經營項目,可先領取營業執照(工商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經營范圍” 中標注“依法需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再到相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申請并取得許可證件或批準文件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六條  許可審批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市場主體是否具備從事許可審批項目經營條件進行審查;涉及多個許可審批機關的,由許可審批機關各自依法審查;對不具備從事許可經營項目條件的,依法不予批準。

        第七條  工商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在1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登記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個工作日。

        許可審批機關應當在向社會承諾的辦結期限內,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申請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審批。后置行政許可審批機關應當在接受申請人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不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申請,應當在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永州市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在市場主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批準文件期屆滿前30日內受理市場主體延展期限、換證或注銷申請。

        第三章  證照和經營行為監督管理

        第八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在同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健全完善無證無照管理聯運機制,形成“政府領導、職責明確、部門配合、村社協同”的齊抓共管工作模式。

        第九條  工商登記部門、許可審批機關應當按照“誰負責許可審批、誰負責監督管理”的原則,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督管理,并承擔主要監管責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市場主體的登記事項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一般經營項目的行為進行監管。

        許可審批部門負責對市場主體的許可經營項目和未依法取得許可擅自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行為進行監管。

        許可經營項目涉及多個部門的,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許可審批因管轄權限由上級機關審批的,由職能對應的市、縣區部門為監管部門;法律規定審批部門與日常監督管理部門不一致的,以日常監督管理部門為監管部門;審批機關沒有對應市、縣區部門的,以職能相近的部門為監管部門。

        第十條  各級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市場主體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屬地監管工作機制,依法對市場主體登記事項或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對市場主體經營過程中發生變化不再具備登記、經營條件的,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市場主體停止經營活動,并限期改正。

        第十一條  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市場主體有擅自改變登記申報事項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永州市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查處工作。發現市場主體從事屬于其他職能部門管轄的行政審批項目經營活動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永州市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公示系統》抄告相關部門,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查處工作。

        監管部門對市場主體作出停業、停產、吊銷行政許可證件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永州市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發現轄區內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或為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提供場所、保管、倉儲等條件的,應當及時依據其職責進行處理,不能處理的,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并配合有關職能部門處理。

        第四章  信息公示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湖南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永州市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信息:

        (一)注冊登記、備案信息;

        (二)動產抵押登記信息;

        (三)股權出質登記信息;

        (四)行政處罰信息;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登記信息。

        第十四條  許可審批機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永州市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信息:

        (一)許可審批信息;

        (二)備案信息;

        (三)日常監督檢查信息;

        (四)行政處罰信息;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登記信息。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審批機關、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和監管需要,分別在《湖南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永州市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公示系統》中下載相關信息。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登記機關、許可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批評教育、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審批)申請予以批準的;

        (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審批)申請不予登記的;

        (三)不在規定期限作出登記(審批)決定的;

        (四)對申請人違法登記行為進行包庇的。

        第十七條  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有關人員批評教育、限期改正直至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實施監督檢查,不能準確提供監督管理信息的;

        (二)日常監管中發現問題不記錄、不報告或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應錄入信息不及時錄入,應歸檔資料不及時歸檔,造成監管檔案資料缺失的;

        (四)亂檢查、亂罰款、亂扣照和索拿卡要的;

        (五)協同監管配合不力的。  

        第十八條  登記機關、許可審批部門、監管部門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責令改正。行政機關拒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本級問責決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問責。需要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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