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4-01456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自然資源和規劃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4-00011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發〔2014〕7號 |
YZCR-2014-00011
永政發〔2014〕7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永州市中心城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修訂后的《永州市中心城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5日
永州市中心城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辦法
為規范公益性項目建設使用國有土地給予原土地使用權人的補償行為,統一補償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償問題的復函》(湘國土資辦函〔2008〕226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冷水灘中心城區(含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二條 公益性項目建設需要使用中心城區單位和個人國有土地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收回補償方式。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原則上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依法按照現行土地市場評估價(經市財政部門評審認定)予以貨幣補償。
第四條 收回補償定價原則。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按原批準用途、原供地方式及剩余使用年限進行評估,以評估價作參考進行合理定價;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批準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進行評估,以評估價的30%作為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進行合理定價。
第五條 同一宗地中,因公益性項目建設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后,剩余土地不能單獨規劃或單獨建設的,應當補償收回,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補償。
第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和補償的程序。由項目用地業主單位根據市住建部門的規劃條件和要求,對建設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應收回的國有土地查清面積、現狀等情況,與原土地使用權人溝通協調,做好收回前期工作,送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市國土資源部門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報市財政部門評審認定,呈市政府審批同意后,由市財政部門將批準的補償款劃轉市國土資源部門土地儲備機構,由土地儲備機構代表市政府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收回土地協議,辦理收回土地相關手續,撥付補償款給被收回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市國土資源部門同時收回并注銷原土地使用權證。
第七條 原土地使用權在土地出讓、劃撥審批時,規劃已明確為公益性項目使用的土地,收回該類土地使用權時,除退還購買該土地所付的本金外,另補償其本金在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第八條 以上補償辦法和標準,適用于收回地面無建筑物的國有土地;地面有建筑物的,按照《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永政發〔2014〕2號)執行。
第九條 原已簽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協議》或已補償的,均不再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州市中心城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辦法〉的通知》(永政發〔2012〕30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發布前已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受理的,按永政發〔2012〕30號文件執行。零陵區和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