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4-00850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4-00006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發〔2014〕3號 |
YZCR-2014-00006
永政發〔2014〕3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永州市市直國有工交企業置換職工身份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直有關部門:
《永州市市直國有工交企業置換職工身份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8日
永州市市直國有工交企業置換職工身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穩妥推進市直國有工交企業國有產權制度改制,妥善處理職工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置換職工身份”,是指國有工交企業現有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后參加工作的合同制職工(包括在崗職工、下崗職工和與企業辦理了停薪留職手續的職工及本企業派往其它經濟組織工作的職工),通過按規定給予職工一次性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后,終止與原企業勞動關系,置換全民職工身份,讓職工走向市場。
第三條 市直國有工交企業現有全部在職職工,均納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范疇。凡實行產權制度改制的企業,須解除或終止職工與原企業的勞動關系。企業解除或終止職工的勞動關系時,要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條 改制企業須制定置換職工身份的安置方案,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并報市國企改制辦審批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二章 安置、補償標準
第五條 企業解除或終止職工勞動關系時,其安置補償如下:
(一)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職工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補償標準為: 1—10年(含10年)工齡段每年發給1.5個月相當于本人的月平均工資;10年以上工齡段,每年發給2個月相當于本人的月平均工資。以上補償實行分段計算,補償累計最多不超過36個月的平均工資。
職工按規定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后,被用人單位錄用并繼續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繳費滿1年以上的,再次失業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二)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后參加工作的合同制職工,合同尚未到期的,終止勞動合同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本人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最多不超過12個月;解除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的,按規定進入失業保險領取失業保險金;也可選擇按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職工的標準發給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享受勞動合同制工人經濟補償和失業保險。
(三)職工工齡按周年足月計算(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按政策規定辦),具體時間以市國企改制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改制方案核定的截止日期為準。
第六條 對獲得國家、省、市級勞動模范稱號的置換身份人員,除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政策優惠外,置換時另給予適當優惠:其中國家級勞動模范補償5年工齡,省級勞動模范補償3年工齡,市級勞動模范補償1年工齡。同時獲得多次或多級別勞動模范稱號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復累計補償。對獲得高級職稱的人員,按實際任職年限計算,5年以內補償1年工齡,5年以上補償3年工齡;既是勞動模范,又具有高級職稱的,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項。優惠補償工齡每年按1個月的安置費計算,在置換身份補償金或安置費基礎上累加。
第七條 職工安置費或有償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費計算標準是:凡2013年(含2013年)以后改制的企業,企業當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高于永州市2013年度市屬國有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2013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計算;凡低于的則按永州市2013年度市屬國有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對下列人員除按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發給經濟補償金或一次性安置費外,企業還應發給以下有關補助。
(一)企業被批準改制期間,對已懷孕和正在休產假的女職工,按有關規定一次性發給產假期間的工資、哺乳期間的生活費和分娩住院費,其中產假期和哺乳期累計不得超過一年,分娩住院費為1200元。違反《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不享受該項政策。參加了生育保險的按生育保險規定辦理。
(二)非關閉破產企業和依法破產企業中1-4級的工殘人員、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企業中1-6級工殘人員,應綜合考慮每年相關工傷待遇的調整,預留以下費用:傷殘津貼、護理費、輔助器具費、舊傷復發醫療費以及1-4級工殘職工死亡后的工亡待遇(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預留費用列入企業改制成本,一次性繳納給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相應工傷保險待遇。若改制企業資金不足,不能預留的,先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政策規定標準代發,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每半年結算撥付一次。
(三)職工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被市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鑒定為五至十級的,其補償標準按《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保險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湘勞社政字〔2004〕20號)第五個問題第一款執行。即:1996年9月30日之前發生的工傷,其待遇按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1996年9月30日之前國家及省里的有關規定執行;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工傷,且2003年12月31日前已作工傷認定的,其待遇按《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執行;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生的工傷(包括2003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工傷,2004年1月1日以后作出工傷認定的)其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2011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工傷(包括2010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工傷,2011年1月1日以后作出工傷認定的)其待遇按2011年1月1日國務院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四)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按《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工傷保險條例》和《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企業因工死亡供養撫恤金的通知》(湘勞社政字〔2004〕28號)規定執行。國有工交企業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政策規定發放;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企業在改制成本中預留,一次性繳納給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政策規定發放。
(五)對患有絕癥、重病且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由單位統一組織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醫院檢查診斷,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后,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償費,即絕癥病人每人12個月、重病每人9個月的永州市2013年度市屬國有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職工同時符合本條第(三)、(五)兩款條件的只取其一,就高不就低。
第九條 企業改制前拖欠職工工資、醫藥費、職工生活費、獨生子女費、職工個人集資款等,置換時應一并予以清償。
(一)職工工資是指企業改制(破產)前,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職工應發而未發的工資。如果企業因經濟效益下降相應降低了工資支付標準,則按照降低后的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于當年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低于當年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的差額部分,企業改制時應予清償。
(二)醫藥費是指企業改制前按原企業職代會規定的標準,應報而未報部分的醫藥費;或以貨幣形式包干使用,應發而未發足部分的醫藥費。
(三)職工生活費是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 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下發后,按企業減員增效、下崗分流方案,職工與企業簽訂了協議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其生活費應由企業發放部分,因企業經濟困難而未發足的部分。
(四)獨生子女費是指未滿14周歲并辦理了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按國家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發放改制前獨生子女保健費,應發而未發部分。
(五)企業職工個人集資款,在改制期間按政策有關規定承付本金。
第十條 按政策有關規定一次性清算到職工個人的安置費、經濟補償金和有關補助費用及企業欠職工的有關資金,原則上應由企業按有關規定以貨幣方式一次性予以支付。企業無力一次性支付的,可以由企業與職工簽訂協議,企業破產的由破產管理人與職工簽訂協議,采取分期支付或零星資產補償等辦法解決。
第十一條 與企業簽訂停薪留職協議的職工,或與企業約定“兩不找”的職工,未解除勞動關系前,只要本人在此期間認真履行合同,按規定向社保部門足額繳納了養老保險費(個人和單位部分),到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與企業簽訂了正式合同,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其他人員,按其在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永州市2013年度市屬國有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雖辦理了全民合同制招工手續,但屬掛靠在單位的人員,以及改制時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不應列入企業補償范圍。
第十三條 1962年“精簡下放”并在改制前一直由企業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生活補貼的人員,按《湖南省民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六十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生活救濟工作的通知》(湘民救發〔2007〕1號)執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干部配偶和遺孀,以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后經組織批準退職干部按現行政策預留10年生活補助費,一次性繳納到市委老干部局資金專戶,由市委老干部局代發。
第三章 養老保險
第十五條 實施產權改制的企業,應優先清償在職職工欠繳的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足額記錄至職工本人置換身份之月時止,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六條 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無論是否再就業,都必須在6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接續社會養老保險手續,按現行政策規定,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計發養老金。在重組企業再就業的,由重組企業辦理接續養老保險手續,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自謀職業、采取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由本人直接到社保機構辦理接續養老保險手續,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十七條 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即男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45周歲,女干部年滿50周歲)的職工和從事特殊工種年限達到提前退休條件的特殊工種職工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的,實行內部退養,不支付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發給內退生活費。內部退養人員需提留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內退生活費和退休以后醫療保險費。其中: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兩費均含單位和個人上繳部分,但兩費個人應繳部分及大病醫療互助費由個人負責繳納)由改制企業一次性足額繳納到市社保處和市醫保處;內退生活費發放標準按當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80%確定,由改制企業一次性足額繳納到市財政國企改制資金專戶。內部退養人員由相關管理服務機構負責管理和發放生活費。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后,女職工的退休年齡原則上按其退休前長期所在崗位確定,在管理(干部)崗位上的為55周歲,在生產(工人)崗位的為50周歲。企業女職工退養或待崗、下崗期間不計算在崗工作時間。
第十九條 從事屬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的職工,企業改制時,沒有達到提前五年退休的,可按職工實際從事特殊工種時間折算工齡,實行工齡補償。補償標準為每年補3至6個月工齡,最高不超過5年。
第二十條 改制企業按規定清償歷年欠交的養老保險費后,養老金由社保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一條 實施“兩個置換”的企業所欠和應繳的社會保險費,應在資產處置之前,從有效資產中優先清償,企業確實無力清繳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置。
第四章 醫療保險
第二十二條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因單位破產、撤銷及改制等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未重新就業前,可憑解除勞動關系書面證明,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被重組企業重新錄用后,其用人單位和本人再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互助。
第二十三條 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改制企業置換身份人員,可選擇參加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有關待遇,不參保者不享受。
第二十四條 改制企業自終結之前30日內必須向市醫保經辦機構申報,并提供有關資料,包括退休人員、內部退養人員、離休干部以及置換身份的職工名冊、人數,辦理和接續有關參保手續。
第二十五條 改制企業的離休人員、老紅軍、二等六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由所在企業按每人20000元的標準,一次性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繳清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改制企業中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干部配偶及遺孀,達到退休年齡的由離休干部所在企業按每人15000元的標準一次性補償基本醫療保險費;其本人按當年大病補助標準一次性繳納大病醫療互助費;未達到退休年齡的,除按上述標準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互助費外,還需由單位按本年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的8%,個人按本年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的2%和當年規定的大病醫療互助費的標準一次性繳清到法定退休年齡止。
第二十七條 改制企業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含已退休、病退、提前退休、因公致殘退休及按《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辦理退職人員),由所在企業按每人15000元的標準一次性補償基本醫療保險費、由職工本人按當年大病補助標準一次性繳納大病醫療互助費,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改制企業中未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因公致殘退休者除外),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期間,個人與企業應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企業按啟動改制時當年度繳費基數的8%,個人按改制啟動時當年度繳費基數2%和當年規定的大病醫療互助費的標準一次性清繳到法定退休年齡止(繳費基數低于本年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的,按本年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繳納)。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在資產處置之前,從有效資產中優先清償應由企業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企業和離退休人員按規定一次性清償醫療保險費用后,按以下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一)改制企業的離休干部、老紅軍、二等六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市直同類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二) 改制企業的退休人員(含病退、特殊工種退休、因公致殘退休及按《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辦理退職人員),享受城鎮職工退休人員住院醫療待遇,個人帳戶按每人每月10元的標準建立。
(三)改制企業中實行內部退養的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享受城鎮職工在職人員住院醫療待遇;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享受城鎮職工退休人員住院醫療待遇,個人帳戶按每人每月10元的標準建立。
離退休人員醫療保險手續的辦理程序: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企業在實施置換時按要求填報參保報盤數據,以及社保部門出具的離退休人員花名冊,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定、核算,在繳清醫療保險費的下一個月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領取《診療手冊》和IC卡。
第五章 失業保險和就業服務
第三十條 企業改制時,所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必須優先清償。
第三十一條 職工與企業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領取了經濟補償金,并未重新就業的,原企業和職工個人按規定繳納了失業保險費的,可按規定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 與企業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生活困難且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向戶籍所在地社區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三條 對已與原企業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尚未實現再就業的人員,有關部門應及時提供政策咨詢援助、職業指導援助、就業信息和崗位援助、技能培訓援助、社會保險事務代理援助、生活保障援助和特困群體的特殊援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規定免費為改制企業失業人員提供再就業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
第三十四條 與原企業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失業人員,從事社區就業的,憑《就業與失業登記證》,享受《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2〕15號)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 改制重組的企業要優先錄用有就業愿望的原企業置換身份的職工。錄用的職工占本企業職工總人數60%以上的,享受省級再就業基地的優惠政策,占本企業職工總人數30%以上的,享受市級再就業基地的優惠政策。
第六章 改制企業社會職能移交
第三十六條 職工置換身份后,原勞動關系即行解除,由原企業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七條 企業改制終結后,原企業職工(含離、退休職工)的人事檔案要進行清理登記,職工再就業時,檔案關系可隨時轉移。其余養老、低保、醫療、失業、住房公積金、黨團關系、工會、戶籍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等關系按照就近原則移交至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的社區管理。原企業職工(含離、退休職工)的社會管理、服務職能由所在縣區實行屬地社會化管理。社區每接收1名職工,一次性補助200元社區工作經費,每接收1名黨員,一次性補助100元社區工作經費,所需經費列入改制成本。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國企改制領導小組此前發布的文件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三十九條 部門管理的非工交企業改制時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原《永州市市直國有工交企業置換職工身份實施細則》(永政發〔2009〕2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