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4-00845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應急管理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4-00004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函〔2014〕41號 |
YZCR-2014-00004
永政函〔2014〕41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嚴防清明期間森林火災的通告
清明期間是森林防火高危時段。為有效預防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3月28日至4月10日為全市林區野外禁火期。禁火期間,嚴禁在林區從事煉山、燒火土灰、燒田埂地坡等生產性用火和墳頭燒紙、燒香(燭)、燃放煙花爆竹以及吸煙、烤火、野炊等非生產性用火行為。
二、禁火期內違規用火的,實行“四個一律”處理,即:凡違反野外禁火規定的單位及人員,一律依法予以經濟處罰;公職人員除依法進行經濟處罰外,一律交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領導干部在場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引發森林火災的,一律進行行政問責;對被處罰的人員,一律在媒體上曝光。
三、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林權所有者是森林防火直接責任人,履行森林防火宣傳、火災隱患排查、制止野外違規用火、及時報告森林火情、協助調查森林火災案件等職責。對不履行森林防火責任和防范不力發生森林火災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四、森林防火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轄區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火源管理、火災監測、應急撲救和災后處置等工作。清明特別防護期期間,各級政府分管領導、森林防火指揮部領導、成員單位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必須堅守崗位,履行職責,不得擅自離崗外出。
五、各級森林防火辦公室要嚴格執行24小時領導帶值班制度,保持政令和火情信息暢通。巡山護林員、瞭望監測員要加強火情巡查、監測,發現火情立即報告。各類森林消防隊伍要在崗在位,隨時待命,做好撲救森林火災的各項準備工作。對應急處置不及時造成后果的,一律進行行政問責或政紀處分。
六、各級林業部門、森林公安機關要加大執法力度,對森林火災案件依法從嚴、從快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或違規野外用火,要立即向當地森林防火部門報告(市森林火災報警電話:8353000);對蓄意破壞、人為縱火的行為應予以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