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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431100000/2013-01357 發文日期: 2013-12-11 發布機構: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主題詞: 自然資源和規劃
        統一登記號: YZCR-2013-00024 信息時效性: 失效 文號 : 永政發〔2013〕25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州市江河水庫水資源保護辦法》的通知
        • 2013-12-27 10:31
        • 來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 發布機構: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字體:    
        ?YZCR-2013-00024

        永政發〔2013〕25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永州市江河水庫水資源保護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鳳凰園經濟開發區,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永州市江河水庫水資源保護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1日



        永州市江河水庫水資源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江河、水庫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合理開發和利用江河、水庫水資源,防止水污染,確保飲用水安全,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湖南省濕地保護條例》、《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江河、水庫等地表水資源的勘探、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按照國務院和省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

        第三條  江河、水庫水資源保護工作納入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工作目標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水庫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四條  江河、水庫的水資源保護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分工負責,以防為主、防治結合,以保護水質為重點,以維護生態環境良性循環為目標,堅持水庫與江河等地表水資源統一調度、保護水資源與開發整治并重、加大污染防治的原則,實現社會、環境、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和節約水資源的義務,有權檢舉、控告違法開采、破壞和污染江河、水庫水資源的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對江河、水庫水資源勘察、規劃、保護、管理和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職責:

        (一)制定江河、水庫保護區生態保障方案,控制保護區內的土地使用和養殖,合理調整保護區內的土地使用結構和產業結構,開展退耕工作,增加水源保護植被;

        (二)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建立備用水源、應急水源,當飲用水水源發生突發性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災害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措施,保障飲用水安全;

        (三)依照管理權限,依法對保護區內污染單位(項目)采取關閉、停業、治理等措施,負責保護區內居民點的布局調整和搬遷。

        第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編制水資源綜合規劃、江河流域(區域)規劃,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科學配置、合理分配和調度水資源;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江河、水庫的水功能區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按照水功能區劃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負責入河排污口的設置審核;

        (三)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的要求的,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四)負責取水許可、河道采砂管理,征收水資源費、水土保持費、河道采砂管理費;

        (五)負責水土流失防治、監測,審批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六)參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文件的水環境影響論證和防治水污染設施的竣工驗收;

        (七)監督江河、水庫管理單位做好水資源保護工作;

        (八)依法查處水庫和河道管理范圍內違反水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水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組織協調本地區有關部門做好水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

        (二)負責組織制定和監督實施保護區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和計劃;

        (三)負責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和日常監督;

        (四)負責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發放;負責水環境質量及其流域污染源的監測,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五)負責對影響江河、水庫水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查批復;

        (六)組織監測國控、省控、市控河流斷面水質,定期通報;并查處水污染糾紛和事故;

        (七)組織水質監測網絡建設,建立健全水質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系統,定期向社會發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國控、省控、市河流斷面水環境狀況公報。

        第九條  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水資源保護工作:

        (一)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功能區的要求負責開發建設項目的管理,在建設項目的選址、立項工作中,嚴格把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按有關要求開展水資源論證工作。對可能影響江河、水庫水資源保護的項目,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江河流域(區域)規劃;凡城鎮規劃區內占用或損毀一定水域面積的建設項目在開工建設前,須征求當地或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二)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價標準的制定和調整,排污費、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標準執行的管理和監督。

        (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生活飲用水質量的監督、監測。

        (四)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濕地保護規劃和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并組織監督實施;加大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以及生物多樣性豐富濕地的保護力度,力爭申報發展成為省級或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加強野生動植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止水源污染;嚴格水庫水源保護區內人工造林樹種的審核把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避免生物物種造成的水源污染。

        (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控制農藥、化肥、農膜和外來生物對飲用水源污染的措施,引導農民發展有機農業,防止農藥、化肥污染飲用水水源,并負責監督實施;在江河、水庫控制范圍內規劃建設農業項目時,必須科學選址,嚴格把關,避免對江河、水庫水資源造成不利影響。

        (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鎮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糞便、垃圾的收集和無害化處理,防止對飲用水源的污染。

        (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礦山監管,防止采礦行為造成水土流失和水體污染。

        (八)公安部門負責劇毒、放射性、高危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嚴防劇毒、放射性、高危物品污染江河、水庫水資源,維護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公共安全。

        (九)交通運輸(公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公路建設單位落實水土保持方案,禁止向江河、水庫傾倒棄土、棄石、棄渣;負責保護區內除餐飲船舶外其它船舶水污染的防治工作,查處船舶污染水源行為。

        (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餐飲船舶等旅游項目的開發實行指導和監管,保護好水資源,倡導綠色旅游。

        (十一)畜牧水產部門負責制訂控制禽畜糞便對飲用水源污染的措施,在江河、水庫控制范圍內規劃建設畜禽養殖項目時,必須科學選址,嚴格把關,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避免對江河、水庫水資源造成不利影響。

        (十二)水文部門積極抓好水功能區的水質監測工作,負責水庫和鄉鎮、村飲用水水質的監測工作,并定期報告監測結果。

        第十條  江河、水庫所在地鄉鎮級政府的主要職責:

        (一)依法加強管理,做好鄉鎮、村飲用水源安全保護工作;

        (二)監督檢查所轄區域內水資源保護情況,配合上級政府部門對跨行政區域水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合理調整水資源保護區內的產業結構,增加保護植被,保護林地,涵養水源;鼓勵和指導當地群眾發展無污染產業,科學種養,減少污染,確保農村飲用水源水量、水質的安全;

        (四)配合落實上級政府依法出臺的對水源保護區內污染單位實施的關、停、轉、治等措施;

        (五)指導村民委員會擬訂村規民約,倡議村民講文明,不向江河(溪流)、水庫(山塘)傾倒生活垃圾、丟棄廢物和直接排放廢水。

        第三章 飲用水源的保護

        第十一條 江河、水庫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劃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各地人民政府應在江河、水庫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擅自改變界標和標志。

        第十三條 河流、水庫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二類標準,二級保護區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三類標準,準保護區應保證二級保護區水質達到規定的標準。

        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源水質標準。

        第十四條 飲用水地表水源準保護區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含汞、鎘、鉛、砷、鉻等對水體污染嚴重的項目;或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二)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三)排放、傾倒、堆放、填埋、焚燒劇毒物品、放射性物質以及油類、酸堿類物質、工業廢渣、生活垃圾、醫療廢物、糞便及其他廢棄物;

        (四)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

        (五)使用船舶運輸劇毒物品、危險廢物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六)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水源涵養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的活動;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污染水源行為。

        第十五條 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應遵守本辦法第十四條外,并且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未經批準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或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未按照規定采取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措施的;

        (三)設置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儲存罐、倉庫、堆棧、油氣管道和廢棄物回收場、加工場;

        (四)利用碼頭等設施裝卸油類、垃圾、糞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五)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的條件運輸劇毒物品的車輛通行;

        (六)使用炸藥、有毒物品捕殺水生動物;

        (七)開山采石和非疏浚性采砂;

        (八)其他污染飲用水源水質的行為。

        第十六條 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應遵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

        (二)設置旅游設施、碼頭;

        (三)向水體排放、傾倒污水;

        (四)放養畜禽和從事網箱養殖活動;

        (五)從事旅游、游泳、洗滌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六)其他污染水源水質的行為。

        第十七條 在地下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放射性、印染等有嚴重污染的企業或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項目;

        (二)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廢棄物的;

        (三)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農藥等;

        (四)實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污染地下水源的;

        (五)設置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等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堆放場和轉運站;

        (六)傾倒、堆放、填埋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有害廢棄物或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污染地下水的行為。

        第十八條 作為城鎮供水飲用水源地的水庫及農村飲用水安全水源的取水點,可按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相關標準、規定進行保護。

        第四章  江河水庫水質保護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和措施,加強水功能區的監督管理和對重點水域、入境河流水質的監測。

        第二十條 開展河流水資源優化配置及統一調度、河流生態流量、水質改善技術、水生態修復、生態補償機制等方面的基礎研究及關鍵技術研究。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江河水庫水質的保護,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向水體排放、傾倒油類、酸液、堿液、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及其他劇毒廢液;

        (二)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三)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四)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五)在江河、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污染水體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不得擅自向河道、水庫、渠道排污,確需在河道、水庫、渠道范圍內設置或改建、擴建排污口排污的,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污申請手續并經審核同意。排放污水必須經過污水處理設施清污處理,符合排污標準。

        排放污水單位應確保其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并定期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污水處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水庫庫區范圍內新建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化學制紙漿、印染、染料、制革、電鍍、煉油、農藥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對庫區范圍內的現有污染源,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排污單位限期治理,排污單位應當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二十四條 江河、水庫范圍內的畜禽牧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巖溶地區的水庫內禁止使用糞便、化肥等污染物養魚,確保區域地下水安全。

        第二十五條 在江河或水庫范圍內開展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等相關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手續并經審核同意,其旅游設施應符合環保標準,并采取相關保護措施,防止污染水體。

        第五章  江河水庫水資源利用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江河及水庫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控制等水資源管理與保護制度,做到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水量分配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各縣區人民政府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開發利用江河、水庫水資源實行水資源論證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直接取用水資源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第二十八條  取用江河、水庫水資源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對江河、水庫取水的行政許可,按管理權限,實行統一規劃,集中審批,分級管理,加強保護的原則。具體情況按《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的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第三十條  從江河、水庫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取水量和用途取用水,需變更取水量和用途的,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十一條  取水許可證不得轉讓。取水許可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被許可人應當到原審批機關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準,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  取得取水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取水和用水管理制度;

        (二)建立用水單位登記制度,按規定如實填報用水報表。

        第三十三條  江河、水庫水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從江河、水庫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批準的限額內取水并依法繳納水資源費,超計劃取水的,對超計劃取水部分,按照《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加收水資源費。

        第三十四條  取用水單位和個人必須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更換。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節水工藝和節水設備,鼓勵節水技術研究,積極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第三十六條  實行水資源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水的除外)。

        第六章  水資源保護保障與水污染應急處置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的保護工作,建立健全水資源保護管理機構,建立和完善水資源市場補償機構,安排一定比例的專項經費用于水資源保護工作,確保水資源保護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制定有關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第三十九條  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的,責任者應當立即采取消除或者減輕污染的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后,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機構應按照規定啟動相關預案,并組織環保、水利(水務)、供水、衛生等部門進行應急處置。

        第四十條  排污單位在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后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制止排放污染物。

        第七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

        第四十一條  水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從江河、水庫取用水和水源保護范圍內的排污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依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依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罰: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用水情況及年度報表的;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四十五條  未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四十八條  違反規定,在江河水庫范圍內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關閉。

        第四十九條  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五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利用、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污染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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