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3-00785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生態環境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3-00023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函〔2013〕182號 |
永政函〔2013〕182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加強冷水灘城區渣土管理的通告
為深入推進“六城同創”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努力營造整潔、優美、安全、文明的市容環境,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永州實際,現就加強冷水灘城區渣土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渣土是指城市建設、企業生產中需要和產生的建筑垃圾(包括工程土石方、棄土、余泥等)、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漿、混凝土等)及散體物料(含散煤、煤渣等)。
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渣土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公安交警、環保、工商、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搞好渣土管理工作。
三、在城區進行渣土處置(包括渣土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活動),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5日內依法辦理渣土處置手續。
四、建設(拆遷)工地的建筑材料應當堆放在護欄圍擋內,圍擋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圍擋外不得堆放渣土、擺放施工機具,施工完畢后必須及時清運渣土。
五、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渣土。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渣土。禁止建立非法倒土場,填方的工程項目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才能施工。渣土消納場進出口道路必須硬化,設置車輛沖洗裝置,并確保出場車輛得到有效沖洗。
六、門店裝修須實行圍擋作業,單位和個人因住宅、門店裝修產生的零星垃圾,應做到日產日清,禁止臨街堆放。
七、加強建筑工地現場渣土運輸管理
(一)各工地須與取得渣土運輸經營資質的企業簽訂渣土運輸合作協議,并在市政務中心市容環衛窗口辦理渣土運輸處置方案手續,取得《渣土處置證》、《準運證》。對未辦理渣土處置方案手續的,未與取得渣土運輸經營資質的企業簽訂合作協議的,一律予以停工。
(二)渣土運輸車輛須安裝GPS定位跟蹤系統,按要求密閉加蓋,確保裝載渣土低于車廂擋板,有渣土運輸企業核發的派車單據證明。凡未密閉加蓋、渣土高出車廂、未帶派車單據證明的運輸車輛,一律不得駛離工地。
(三)工地進出口須設置車輛沖洗裝置和廢水沉淀池,并確保出場車輛得到有效沖洗。車輪未沖洗干凈、帶泥上路的運輸車輛,一律不得駛離工地。
八、有下列情形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并限期改正:
(一)施工場地的泥漿水未經沉淀排入下水道的;渣土運輸車輛不按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將渣土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險廢棄物混入渣土的,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設立處置場受納渣土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四)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渣土,造成環境污染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和堆放渣土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六)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渣土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九、對侮辱、毆打渣土管理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接受社會監督,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廣大市民可以積極舉報渣土車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電話:8324719(上班時間)、13037477519(下班時間)。
十一、本通告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組織實施,自本通告印發之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