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3-00778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應急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3-00017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發〔2013〕19號 |
YZCR-2013-00017
永政發〔2013〕19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永州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鳳凰園經濟開發區,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永州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4日
永州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確保建設工程具有抗御地震災害的能力,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及《湖南省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市、縣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主要職責是:
?。ㄒ唬┴撠煼勒饻p災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
?。ǘ┮罁ǘ嘞迣徟ㄔO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
?。ㄈ┴撠煹卣鸢踩栽u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ㄋ模ㄔO工程抗震設防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法定職權,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必須按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必須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按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必須包括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內容。對未按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不得批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開工等有關手續。
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見附件)。
按前款規定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項目,在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前,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具有國家或省認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其評價報告應報送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評定,市、縣地震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辦理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批。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下列四種情況例外:
?。ㄒ唬┪挥诘卣饎訁祬^劃圖中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兩側各8000米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分為兩種方式確定,由建設單位選擇:實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確定;不實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按照地震動參數分區界線高值一側的參數確定。
?。ǘ┮呀浲瓿傻卣鹦^劃或者經國家批準的城市抗震設防區劃工作的建設工程,按照區劃結果確定。
?。ㄈW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其抗震設防要求按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確定。
?。ㄋ模┑卣鹧芯砍潭群唾Y料詳細程度較差的地區,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確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申報建設項目前,應當到市、縣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市、縣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確定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出具意見:
?。ㄒ唬π枰M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建設工程,地震行政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告知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地震動參數復核的意見。建設單位在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或者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及省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后,報市、縣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審批。
?。ǘΣ恍枰M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建設工程,市、縣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以及地震小區劃結果等,在《擬建工程項目抗震設防要求審批意見書》上簽署抗震設防要求確定意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永州城市規劃建設應考慮地震臺站觀測環境保護范圍,不能破壞和影響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的計算和劃定依據《地震臺站觀測環境技術要求》(GB/T19531.1—2004)確定。
第九條 對在地震臺站周圍200米以內興建的7層樓(含)以上的建筑工程項目,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事先征求市、縣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市、縣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日內反饋意見。
第十條 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全過程監管。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要從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等各環節加強抗震設防質量監管,落實各環節主體部門的責任。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施工單位按照設計要求施工;主管部門加強施工質量的過程監控。市、縣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工程設計圖的抗震設防設計進行審查,并應參與工程建筑的抗震設防竣工質量驗收。
第十一條 進行了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將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抗震設防要求審批手續、抗震設計及其竣工資料等應分別報市、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歸檔。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市、縣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市、縣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有關審批部門為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未進行抗震設防的建設工程辦理手續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地震動參數復核、抗震設防要求審批等有關建設工程項目的審批事項不得違反市政府關于建設工程項目并聯審批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目錄
附件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目錄
一、重大建設工程
(一)省以上的電視調頻廣播發射塔建筑;國際電信樓、國際衛星地球站、省中心長途郵電通信樞紐;
(二)研究、中試生產和存放劇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細菌與病毒(如鼠疫、霍亂、傷寒等)的建筑;三級醫院的住院部、醫技樓,市醫療中心;縣級以上的獨立采、供血機構;
(三)公路、鐵路干線上的特大橋梁、300米及以上的隧道及立交橋工程,鐵路特大型站的候車樓,國際、國內主要干線中的航空站樓;
(四)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或者規劃容量100萬千瓦及以上的火力發電廠、75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廠、50萬伏及以上的變電所和50萬伏及以上大跨越塔;
(五)堅硬、中硬場地上80米及以上或者中軟、軟弱場地上60米及以上的高層建筑工程;20萬人口以上城鎮的應急指揮中心。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一)核電站和核設施工程;
(二)大、中型化工企業大型基本建設項目的生產設施;
(三)貯油3萬立方米及以上、貯氣1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設施和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強腐蝕物質的倉庫;
(四)容量在300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庫大壩。
三、國家及省里有關部門規定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他建設工程。
(一)具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終局容量10萬門及以上程控電話端局、承擔特殊重要任務的本地網匯接局和市話局、應急通信用房、一級郵件處理中心;
(三)高速公路、地鐵、II類以上機場,五千噸以上碼頭;
(四)市政府所在地城區大型供水、供氣、供油、供熱設施和主干管線工程;
(五)1200座及以上的大型影劇院、禮堂、娛樂場所;5000座及以上的體育館(中心)和預計年銷售額超過一億元的大型商場;
(六)60米及以上的煙囪;
(七)日處理800噸及以上能力的尾礦壩;
(八)日處理4萬噸及以上的污水處理工程;
(九)壩高60米及以上的高壩和位于城市市區或上游的I級擋水工程;
(十)防洪大堤。
抄送:市委各部門,軍分區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0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