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3-01264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消除隱患 |
統一登記號: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函〔2013〕124號 |
永政函〔2013〕124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發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為有效保護森林資源,預防森林火災發生,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發布森林防火禁火令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森林內或森林周邊實施下列行為:
(一) 燒荒、燒灰積肥、煉山、燒土坎、燒田埂和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等生產性用火;
(二) 墳頭燒紙或燒香(燭)、燃放煙花爆竹、吸煙、烤火、野炊等非生產性用火;
(三)未經批準在林區進行爆破、射擊等;
(四) 攜帶火種和易燃品進山;
(五) 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二、在森林內從事生產經營、野營、登山、祭祀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森林防火的有關規定,并服從森林經營者的防火安全要求。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入森林的,監護人應當履行有效的監護義務;森林經營者應當履行監督管理義務。
四、 除修筑軍事工程設施外,在森林內或森林周邊修筑工程設施的,應當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設或配置森林防火設施、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占用森林防火設施設備。
五、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機械、居民生活用火、企業生產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六、違反本禁令以上條款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森林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森林經營單位要依法依規履行職責,落實巡查巡護、設站檢查等防控措施,及時消除森林火災隱患;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開展撲救及善后工作。嚴格落實縣級領導包鄉鎮、鄉鎮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山頭地塊的森林防火責任制。對因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而引發森林火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損失的,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業等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呈報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
九、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劃定森林防火禁火區域,即時發布本行政管轄區禁火令。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