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3-01250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行業產業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3-00014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發〔2013〕14號 |
永政發〔2013〕14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湘政發〔2011〕19號)精神,調動各級政府和社會力量興辦養老福利服務機構,逐步完善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大力推進老年社會福利事業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目標任務
按照“科學布局、城鄉統籌、多元投資”的原則,進一步加快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形成以養老服務為主要功能,覆蓋全市城鄉的公辦社會養老福利服務體系。到“十二五”末,全市養老服務機構新增床位數1.1萬張,床位數達到1.8萬張,實現平均每1000名老年人20張以上床位;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床位數和服務的總人數分別達到總床位數和入住養老服務機構老人總數的40%以上。
二、實施措施
(一)大力發展養老服務機構。
1.加快市本級社會福利中心建設。通過單位(企業)和個人募捐、社會捐贈、福彩公益金投入以及市財政投入等多種渠道籌集建設資金,“十二五”期末完成市本級社會福利中心主要建設項目并投入運營,設置床位800張以上,面向社會為老年人提供收(寄)養、康復等福利服務。
2.建好縣區級社會福利中心。各縣區政府要發揮主導作用,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統籌安排建設資金,確保在“十二五”期間至少建成一所200張床位以上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社會福利中心。同時進一步建設和管理好光榮院、敬老院并完善服務功能,提升服務水平。
3.切實加強農村敬老院(鄉鎮老年福利服務中心)建設和管理?!笆濉逼谀?,每個建制鄉鎮必須有一所農村敬老院。同時要以敬老院(鄉鎮老年福利服務中心)為依托,在保證擁有50張床位并完善“五?!惫B服務的基礎上,擴容提質,增加床位,為農村社會老年人提供住養、日間照料、娛樂休閑等養老服務。
4.鼓勵扶持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各級政府要積極探索公辦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等多種方式發展養老服務業,引導和支持企事業單位、慈善機構、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力量采取多種形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通過政策扶持,“十二五”期間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新增床位2000張以上。
(二)推進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要進一步加大社區建設工作力度和財政支持力度,在進一步完善社區服務平臺建設的同時,完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建設。按照“政府主導、部門支持、社區實施”和“便民惠民、共建共駐共享”的原則完善服務配套設施,開辟日間照料、家政服務、醫療康復、精神慰藉、休閑娛樂等為老年人服務的項目,為老年人提供規范化、人性化的居家養老服務。全市城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普遍開展,并逐漸向農村社區推廣。
(三)強化養老服務業規范管理。民政部門要會同物價、老齡等有關工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業標準要求,制定和完善我市養老服務業管理辦法、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及時開展服務行為監督和服務質量評估,強化行業自律和自我管理,指導、協調、監督養老服務行業依法、規范、健康發展。
(四)支持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培育養老專業服務隊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養老護理員國家職業標準》,由定點培訓機構組織開展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培訓,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提高職業道德、服務意識和技能水平。職業技能考核合格者,發給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逐步推行執證上崗。發展志愿者隊伍、義工隊伍,探索建立老年人義工服務時間儲備和老年人互助時間儲備等互助服務機制。引導和鼓勵老年人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互助服務,不斷提高養老服務隊伍專業化水平。
三、扶持辦法
(一)政策扶持。凡依照民政部頒發的《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和《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舉辦,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編制部門等依法注冊,以老年人為主要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中心、社會福利院、老年公寓、敬老院(老年福利服務中心)、托老所等城鄉養老福利服務機構,均可納入扶持范圍。
1.資質審批。新辦事業單位性質的養老福利服務機構,到編制部門注冊登記;新辦社會非企業的養老福利服務機構,到民政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新辦營利性質的養老服務機構,到工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相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及時辦理,提供優質服務。
2.規劃立項。對符合城市規劃的新辦養老服務機構,規劃、發改等部門要依法優先核準、備案、審批、立項。
3.建設用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優先安排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用地。對福利性、非企業養老服務機構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地;對不具備劃撥用地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養老服務機構用地不得改變用途,不得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因城市規劃確需改變用途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鄉鎮、村辦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可使用集體土地。由公共財政投入閑置的房產,經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后可改造為養老服務機構。
4.醫療服務。衛生部門要鼓勵養老福利服務機構開展老年人護理、康復、醫療服務,支持養老機構申辦護理院、康復院等為老年人服務的醫療機構。福利機構、具備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舉辦的醫療機構可以申報定點醫療機構資格,達到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標準的,可以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
5.稅收規費。
(1)按照國家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對福利性、非企業性養老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養老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暫免征收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免征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白蟻防治費、房屋產權登記費、疾病預防控制公共衛生及職業病防治檢測檢驗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水利建設基金、價格調節基金以及從城市住房開發投資中提取的社會公共文化設施資金等收費和基金。養老服務機構確有困難的,依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可以到所在地殘聯申請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府主辦和特許經營的供水、供電、通信、有線(數字)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為養老服務機構提供優質服務和政策收費,其中用水、用電、用氣(燃料)等與居民用戶實行同質同價,按政策免收相應的配套費。免收有線電視開戶費和電話、寬帶互聯網一次性連接費,并減半收取通信費、聽視費。
(2)養老福利機構可以按規定接收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捐贈款物必須全部用于改善收(寄)養人員的生活和設施,并接受捐贈人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個人通過政府有關部門向福利性、非企業性養老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予以全額扣除。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政府有關部門對養老機構進行捐贈的,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
(3)除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養老服務機構強制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要求養老服務機構提供各種贊助或接受有償服務。
6.金融信貸。金融機構在符合市場原則的前提下,對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建設項目積極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扶持養老服務業的發展。對論證前景好、規模大、市場急需、以政府投入為主的養老服務機構建設項目,財政部門給予適當貸款貼息。
(二)資金補貼。
1.建設補貼。
(1)社會福利中心建設:在積極爭取中央、省等上級部門支持的同時,加大本級財政投入力度。
(2)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為鼓勵社會各界參與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對社會力量興辦的非企業養老服務機構,經驗收合格注冊登記投入運營后,當地財政按每張床位一次性給予3000元的建設資金資助,改擴建或租賃房屋建設達到標準的,減半資助。資助總額上限為70萬元。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補貼經費列入財政年度預算。
2.運營補貼。為扶持養老服務機構穩定持續發展,對養老服務機構,由各級民政、老齡辦、財政部門根據其服務需求和調查評估結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核定享受政府購買政府服務額度標準,發放相應數額的服務券。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1.未經依法登記的;
2.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的;
3.未經批準,擅自合并,或改為他用的;
4.年度驗收不合格,在限期內不予整改的;
5.屢次違反養老服務行業規定、職業道德和管理服務質量差,入住老年人及親屬投訴率高,造成負面影響的。
四、組織領導
(一)健全養老服務業發展機制。成立永州市發展養老服務業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民政和老齡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副秘書長、民政局長任副組長,財政、發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衛生、工商、國土資源、稅務、老齡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市民政局,民政局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各縣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要合理制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切實將福利機構的數量、布局、規模、用地等納入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把扶持福利機構發展資金納入財政預算,根據管理和發展的需要,安排一定的養老服務扶持和工作經費。要制定落實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研究解決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際問題。
(二)建立養老服務業發展目標管理考評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老年人口數量、結構和養老服務需求狀況,認真制定和組織實施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嚴格檢查考核,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確保目標如期實現。
(三)營造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在全社會廣泛開展尊老、愛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轉變社會養老觀念,倡導新型孝道文化。表彰先進,樹立典型,大力營造關心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