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1100000/2013-00698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規范認定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13-00009 | 信息時效性: | 失效 | 文號 : | 永政發〔2013〕9號 |
YZCR-2013-00009
永政發〔2013〕9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永州市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征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12〕46號)要求,現就調整永州市征地補償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仍按現行規定和標準執行。非農業建設用地需要收回農林漁場國有農用地的,可參照征收鄰近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執行。
二、征收集體建設用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等農用地,參照所在區域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參照所在區域征地補償標準的50%執行。征收裸地的補償標準不超過所在區域征地補償標準的30%。
三、征地補償區域以縣為單位劃分并公布,同時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零陵區、冷水灘區征地補償區域(片),由市人民政府劃分并公布。
四、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征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的原則,制訂征地補償費分配指導意見,確保征地補償費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五、按照湘政發〔2012〕46號文件的規定,《永州市征地補償標準(2013年修訂)》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永州市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永政發〔2010〕2號)同時廢止。
《永州市征地補償標準(2013年修訂)》施行前,市、縣區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在《永州市征地補償標準(2013年修訂)》實施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市、縣區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永州市征地補償標準(2013年修訂)》執行。
附件:1. 永州市征地補償標準(2013年修訂)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