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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431100000/2013-00690 發文日期: 2013-01-31 發布機構: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主題詞: 行業產業
        統一登記號: YZCR-2013-00003 信息時效性: 失效 文號 : 永政發〔2013〕3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州市中心城區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的通知
        • 2013-01-31 11:22
        • 來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 發布機構: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字體:    

        YZCR-2013-00003

        永政發〔2013〕3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永州市中心城區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的通知

        冷水灘區、零陵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永州市中心城區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31日



        永州市中心城區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拌混凝土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3〕34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中心城區(冷水灘區、零陵區、鳳凰園經濟開發區)范圍內,從事預拌混凝土的生產、經營、運輸(送),以及在規定區域內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即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廠)經計量集中拌制后,通過專用運輸(送)車輛在規定時間內運至施工現場,以商品形式提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市發改委、國土資源、物價、環保、城市園林、城管、交通運輸、公安、工商、稅務、質監等部門和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市散裝辦)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共同做好預拌混凝土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基礎部分),混凝土一次澆筑量在20立方米以上(含20立方米)的或者混凝土總需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含100立方米)的,都必須全部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緊急搶險救災工程、農民自建住宅除外。

        第五條  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工程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站勘驗、核查、確認,并報環保部門備案,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施工現場30公里以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三)使用特種類型混凝土,且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經批準確認的其他情形。

        在施工現場自行預拌混凝土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安全保護、防塵、隔聲和廢水排放等措施。

        第六條  辦理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手續,應提交如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施工(生產)許可證及復印件;

        (三)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及復印件。

        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收到前款規定資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七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或個人等責任主體,在計劃立項、設計、編制概(預)算、確定物資材料,以及編制標底(上限值)、招投標文件時,必須將使用預拌混凝土作為必要條件予以規定并注明。

        第八條  新建預拌混凝土生產項目應當符合散裝水泥發展規劃,項目備案部門(發改委)在備案前應當征求市散裝辦的意見。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建設規模、市場需求量,以及區域道路交通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協助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單位)的設置和布點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炷辽a企業的設立(含新建、遷建)應首先取得擬建站點的規劃定點審批意見,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通過環保部門的環評、發改委項目備案核準,辦理相關規劃、國土審批手續后,方能進行投資建設。中心城區規劃區范圍內生產單位布點原則上要選擇在工業園區。

        第九條  生產單位應當向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后,方可在核準的資質等級許可業務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單位在停業整頓期間及整改限期內不得生產或銷售預拌混凝土。

        第十條  生產單位應當建立符合其資質要求的混凝土專項試驗室,建立健全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執行國家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測等規定,確保產品質量。

        第十一條  生產單位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不得使用袋裝水泥。確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經市散裝辦批準,可以使用袋裝水泥:

        (一)預拌現場50公里以內沒有散裝水泥供應的;

        (二)使用特種水泥的;

        (三)散裝水泥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應當與生產單位簽訂采購合同,將使用預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采購合同內容應滿足《湖南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細則(試行)》要求。

        第十三條  生產單位不得壟斷預拌混凝土價格,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測算價格, 及時報市物價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審查備案。預拌混凝土的價格應按照湖南省建設工程計價的有關規定,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定期測算、發布,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單位參照執行。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驗檢測機構等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依法按照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南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湘建建〔2008〕111號)、混凝土質量控制相關的標準及規范規程的規定執行,確保預拌混凝土的質量。

        第十五條  生產單位對預拌混凝土生產及運輸(含泵送)質量負責,因預拌混凝土存在缺陷造成質量事故或他人財產損失的,生產單位應承擔經濟賠償及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專用運輸(送)車輛需進入城市市區禁行、禁停路段的,必須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手續后,方可行駛。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

        裝載預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在運輸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門應及時處理現場。按照法律規定需要扣留車輛的,由車輛所有人擔保,待卸載后再予以扣留。

        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交通規費的繳納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文件備案時,應當對招標文件、招標合理價(投標報價上限值)是否按照規定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進行審查,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的不予備案。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在辦理開工安全條件審查時,建設單位必須提供施工單位與生產單位就預拌混凝土采購所簽訂的正式的書面合同。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報送《永州市建設工程預拌混凝土使用情況報審表》,納入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作為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的文件。

        建設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從事預拌混凝土供需活動有關的各方質量行為的監督檢查,并可跟蹤、見證抽檢如下內容:

        (一)預拌混凝土出廠、交貨時的坍落度;

        (二)預拌混凝土出廠、交貨時的試件留置及強度檢驗;

        (三)用于預拌混凝土的水泥、集料、水、外加劑、礦物摻合料的質量情況;

        (四)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澆筑、養護等其它有關質量情況。

        第十九條  生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資質證書,超越本企業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業務,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業務的;

        (二)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四)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五)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未對預拌混凝土進行檢驗,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在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范圍內,按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攪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2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但每次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對違反《湖南省散裝水泥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補辦確認手續;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攪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1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但每次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

        第二十二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的,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除依法進行處罰外,將依據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號)規定對責任主體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縣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州市中心城區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永政發〔2010〕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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