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正式出臺了《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深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永政辦發〔2021〕12號),現將政策內容解讀如下:
一、文件出臺的背景及意義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為推進此項改革,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寫入《民法典》《土壤法》《固廢法》等法律法規。同時,中央對省、省對市都納入了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內容。從2021年開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進入常態化后,中央更多關注的是各地啟動和完成應賠盡賠的案件的比例,對改革推進緩慢的省,將實施印發警示函、定點幫扶、派駐調研、納入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內容等形式督促推動。為此,為全面推進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永州實際,制定了《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深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文件起草依據和過程
(一)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標準》、《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7]68號)、生態環境部等11部門印發《關于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環法規[2020]44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6〕90號)、省改革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湘環損賠辦〔2018〕1號)、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程序的通知》(湘環辦〔2020〕69號)、《湖南省生態環境廳等11個部門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辦法>等6個文件的通知》(湘環發〔2021〕7號)、《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等。
(二)文件起草過程
根據國家、省里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市生態環境局擬定了該《通知》,以市生環委辦的名義向各縣區、管理區、永州經開區和市直有關單位征求了意見,根據收集的意見,對該《通知》進行了修改完善,于2020年12月22日呈送市政府辦請求印發,2021年1月29日市政府副市長劉衛華組織市直有關單位專題研究該《通知》。會后根據各單位提供的意見和省委、省政府新出臺的《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多次進行了修改完善。
三、文件主要內容
《通知》包括目標要求、工作原則、改革主要內容、保障措施等4部分。
在改革內容上,重點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適用范圍、案件線索的來源、賠償范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程序等內容進行了明確,并根據部門的職能職責對有關單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職責進行了分工。
四、政策特點或創新舉措
本《通知》明確了相關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行使權利人的具體職責,要求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案件通報和定期會商機制,定期交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進展、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五、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將對《通知》進行宣貫,不斷完善賠償工作機制,促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規范化、精確化、科學化。把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落到實處,實現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全面推進永州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