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關于集中整治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的要求,行業主管部門要發揮條線指導作用,自上而下部署推動整改整治,決定在全市開展涉企押金、保證金未及時返還問題專項整治行動,現就舉報涉企押金、保證金未及時返還突出問題的相關事項公示如下:
一、整治范圍和重點
(一)整治范圍
各級行政機關及派出機構,承擔公共服務或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及下屬單位,以及接受政府委托開展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機構等有涉企押金、保證金未及時返還的。資金類型包括但不限于現金、保函、電子支付等形式繳納的各類涉企資金。
(二)整治重點
1.工程建設領域。監督招標單位嚴格執行投標保證金退還時限,重點查處拖延退還行為;清查項目竣工后長期占用履約保證金問題,尤其政府投資項目中的資金滯留現象;規范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整治超額預留、超期扣留以及增設非合同約定退還條件等違規行為;核查歷史遺留保證金問題,重點解決因機構調整、資料缺失等導致的“無頭賬”問題。
2.政府采購領域。監督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執行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退還情況,重點查處以“驗收流程未完成”“結算材料不全”等理由拖延退還的行為;清理以非正當理由長期占用供應商資金的問題;規范質量保證金管理,整治超比例收取、超期限滯留等違規行為;核查歷史遺留保證金問題,重點解決因采購主體變更、項目終止等原因導致的押金、保證金積壓問題;嚴查押金、保證金賬戶管理不規范、資金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
3.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監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押金、保證金清退問題,重點查處交易項目結束后拖延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行為;清理非正當理由長期占用競標企業資金的現象,特別是對已作出明確處理結論但仍不退還押金、保證金的情況進行重點整治;規范交易押金、保證金收取標準,整治部分招標人擅自提高保證金比例、違規設置現金繳納要求等增加企業負擔的行為;核查交易平臺保證金賬戶管理情況,嚴查未實行專戶管理、資金混用等問題,杜絕將交易保證金用于平臺運營經費等違規行為;解決因交易項目終止、流標等原因導致的押金、保證金滯留問題。
4.社會保障領域。重點清理企業依法繳納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涉企保證金長期滯留問題;查處以“項目未完工”“審核驗收程序未完成”等理由拖延返還保證金行為;規范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收取標準,整治部分地區擅自提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違規擴大收取范圍等加重企業負擔的行為;核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管理情況,嚴查挪用、混用等違規行為,重點整治將企業繳納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用于彌補行政經費缺口等問題;解決因政策調整、機構改革導致的歷史遺留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問題。
5.行政審批領域。重點清理在辦理施工許可、環評審批、安全生產許可、特種行業許可等行政事項時違規收取或逾期未退的各類涉企保證金;規范行政審批押金、保證金收取標準,整治部分審批部門擅自增設保證金項目、提高收取比例等違規行為,重點核查將保證金收取與審批進度掛鉤的“以押代管”問題;核查審批部門押金、保證金專戶管理情況,嚴查資金挪用、賬目混亂等問題。
6.財政金融領域。重點清理在行政審批環節收取的各類履約保證金、融資擔??蛻舯WC金等財政性資金的滯留問題;查處以各種理由拖延返還企業資金的行為;規范財政類保證金收取管理,重點核查財政部門在政府投資項目、PPP項目中超標準收取履約保證金問題,以及融資擔保機構違規滯留客戶保證金等行為。
7.公共服務領域。重點清理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企業在用戶報裝、設備租賃等環節收取的安裝押金、保證金等各類涉企押金長期滯留問題,特別是對已完成銷戶手續但押金、保證金未退的情況進行重點整治;規范公用事業領域押金收取標準,整治違規擴大押金收取范圍等加重企業負擔的行為;核查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情況,嚴查將企業繳納的安全生產保證金挪作他用或違規投資理財等行為。
8、法治保障領域。對企業涉法涉訴涉案的押金、保證金之類的費用應退未退的進行全面核查,清理涉企訴訟案件訴訟費應退未退,特別是案件判決明確訴訟費繳納對象但訴訟費未及時退還的情況進行重點整治;核查取保候審保證金等費用管理情況,嚴查因工作疏忽遺漏退費案件、未及時處理退費申請等行為。
二、舉報方式
全市廣大經營主體可通過工作專班郵箱、信件、電話等方式舉報反映相關問題,我們將及時依法處置。
工作專班郵箱:hnyzyhb@163.com
來信地址:永州市冷水灘區逸云路1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大樓319室,郵編:425000
聯系電話:0746-8368535
三、相關要求
舉報問題應當真實、準確,并提交相關線索和證據,不得捏造事實或進行惡意舉報。已由紀檢監察機關、信訪等部門受理,或已申請行政復議和進入司法程序的相關問題,不重復納入本次舉報范圍。倡導提供舉報人身份證明、聯系方式,材料盡量詳實,相關佐證材料可作為附件一并提供,以便精準、高效地進行核實、處理,工作專班將對舉報人的信息嚴格保密。
中共永州市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
(市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