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規范涉企執法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25〕5號)有關規定,永州市開展了行政檢查主體資格清理確認工作。經市司法局依法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現將永州市行政檢查主體公布如下:
1 |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行使金融監管職能) |
2 |
永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3 |
永州市教育局 |
4 |
永州市科學技術局 |
5 |
永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6 |
永州市公安局 |
7 |
永州市民政局 |
8 |
永州市司法局 |
9 |
永州市財政局 |
10 |
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11 |
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12 |
永州市生態環境局 |
13 |
永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 |
永州市交通運輸局 |
15 |
永州市水利局 |
16 |
永州市農業農村局 |
17 |
永州市商務局 |
18 |
永州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 |
19 |
永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20 |
永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21 |
永州市應急管理局 |
22 |
永州市國資委 |
23 |
永州市林業局 |
24 |
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25 |
永州市統計局 |
26 |
永州市城市管理局 |
27 |
永州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
28 |
永州市醫療保障局 |
29 |
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30 |
永州市消防救援支隊 |
31 |
永州市交通警察支隊 |
32 |
永州市檔案局 |
33 |
永州市新聞出版局 |
34 |
永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35 |
永州市僑務辦公室 |
36 |
永州市事業單位管理局 |
37 |
永州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
38 |
永州市國家保密局 |
39 |
永州市國家密碼管理局 |
40 |
永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
41 |
永州市國家安全局 |
42 |
永州市氣象局 |
43 |
國家稅務總局永州市稅務局 |
44 |
國家稅務總局永州市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 |
45 |
國家稅務總局永州市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
46 |
國家稅務總局永州市稅務局稽查局 |
47 |
國家稅務總局永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
48 |
國家稅務總局永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
49 |
國家稅務總局永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
50 |
永州市煙草專賣局 |
51 |
永州市郵政管理局 |
備注:
1.除上述主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以各種名義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實施行政檢查;嚴禁外包給中介機構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未取得執法證件的執法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人員實施行政檢查。
2.各行政檢查主體應當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方案》(湘政辦發〔2025〕5號)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本單位受理行政檢查投訴、舉報的機構及其聯系電話、電子郵箱。
3.市本級行政檢查主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和機構改革等情況,進行動態管理。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