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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2022-08-29 15:39
        • 來源: 永州日報
        • 發布機構:永州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政務公開辦)
        • 【字體:   

        永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號)

        《永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由永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22年6月23日通過,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2年7月2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8月26日



        永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2年6月23日永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鼓勵和倡導的文明行為

        第三章 治理的不文明行為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共治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明確責任、積極配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落實各項文明行為促進措施。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作用,依法協助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章 鼓勵和倡導的文明行為

        第七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不斷提升個人文明素養,推動新時代社會文明進步。

        第八條 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

        (二)現場救護;

        (三)志愿服務;

        (四)無償獻血,依法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五)為需要報警的人員撥打緊急求助電話,并提供必要幫助;

        (六)參與幫扶、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助學、優撫、賑災等慈善公益活動。

        第九條 倡導下列維護公共環境衛生行為:

        (一)愛護公共衛生設施,保持個人衛生,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二)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區域)吸煙(含電子煙)時合理避開他人;

        (三)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文明如廁。

        第十條 倡導下列文明出行行為:

        (一)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用語文明、服務規范,保持車船干凈整潔;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主動為老弱病殘孕等需要幫助的乘客讓座;

        (三)行人通過路口、橫過道路時,不使用耳機聽音樂、廣播,不瀏覽手機等電子設備;

        (四)規范使用互聯網共享交通工具。

        第十一條 倡導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為:

        (一)著裝得體,舉止文明,不大聲喧嘩,不說粗話臟話;

        (二)乘坐電梯先出后進,上下樓梯靠右通行;

        (三)等候服務,依次排隊;

        (四)在公共場所內控制手機、電腦等電子設備音量。

        第十二條 倡導下列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

        (一)優先選擇步行、騎行非機動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二)優先使用節能和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減少使用塑料制品和一次性用品,節約使用水、電、油、氣、紙等資源;

        (三)自覺參與垃圾減量,減少垃圾生成,支持垃圾資源化利用;

        (四)參加保護森林資源、植樹造林、養綠護綠等活動;

        (五)參與全民閱讀、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等活動。

        第十三條 倡導下列文明旅游行為:

        (一)弘揚本土優秀歷史文化,保護和傳承盤王大歌、瑤族長鼓舞、祁劇、祁陽小調、女書習俗、舜帝祭典、端午節(道州龍船習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傳承紅色基因,捍衛英雄烈士尊嚴,遵守英雄烈士紀念場所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禮儀規范;

        (三)遵守文明旅游公約,愛護市樹市花、古樹名木以及生態環境;

        (四)遵守景區管理制度,愛護景區設施,維護景區秩序。

        第十四條 倡導下列文明餐飲行為:

        (一)節約糧食,適量點餐、取餐,踐行“光盤行動”;

        (二)文明飲酒,不勸酒、拼酒、酗酒;

        (三)不在非用餐公共場所食用刺激性氣味強、影響他人的食物;

        (四)形成科學的飲食習慣和方式,聚餐時使用公勺、公筷。

        第十五條 倡導下列網絡文明行為:

        (一)維護網絡安全,遵守網絡秩序;

        (二)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尊重他人權利;

        (三)傳播健康信息,拒絕網絡暴力。

        第十六條 倡導下列家庭文明行為:

        (一)樹立、傳承優良家風家訓,弘揚家庭美德;

        (二)孝親敬老,關心照料老年人,給予老年人陪伴和精神慰藉;

        (三)家庭成員互敬互愛、和睦相處、平等相待,支持彼此事業,共同承擔家務;

        (四)關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教育引導其養成良好的文明行為習慣。

        第十七條 倡導下列醫療文明行為:

        (一)遵守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弘揚救死扶傷的醫德醫風,關心愛護和平等對待患者;

        (二)遵守醫療機構診療服務制度,聽從工作人員指引,配合開展診療活動;

        (三)尊重醫學規律和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

        第十八條 倡導下列校園文明行為:

        (一)立德樹人,促進文明行為習慣養成,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

        (二)為人師表,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職業行為準則,規范教育教學行為,樹立良好師德師風;

        (三)尊師勤學,遵守學生守則,愛護校園環境和教學設施。

        第十九條 倡導下列社區文明行為:

        (一)遵守居民公約、社區管理規約,配合社區、物業服務企業依法依規開展服務和管理工作;

        (二)鄰里之間和睦相處,依法、友善處理矛盾糾紛;

        (三)規范使用社區公共空間、設施、設備,文明晾曬;

        (四)文明飼養寵物,避免影響他人,不遺棄、虐待寵物。

        第二十條 倡導下列鄉風文明行為:

        (一)遵守村規民約,維護鄉村良俗,鄉鄰和諧互助,關愛留守老人、婦女、兒童、殘疾人等社會群體;

        (二)保護鄉村風貌,愛護環境衛生,保持房前屋后干凈、整潔,圈養家畜家禽,及時清理畜禽糞便,及時清理和妥善處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使用衛生廁所;

        (三)開展村歌、“村晚”、廣場舞、趣味運動會等健康有益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 倡導下列移風易俗行為:

        (一)婚(喜)事新辦,喪事簡辦,文明、節儉,不攀比、不鋪張、不浪費;

        (二)厚養薄葬,實施綠色生態殯葬,文明、環保祭祀;

        (三)崇尚科學,遠離邪教組織和封建迷信活動。


        第三章 治理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在公共環境衛生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亂丟煙頭、果皮、紙屑、塑料袋、口罩等廢棄物,亂吐口香糖、檳榔渣、甘蔗渣等食物殘渣,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隨意焚燒生活垃圾;

        (三)違反規定在河道內洗滌、釣魚、捕魚、游泳;

        (四)在禁止區域露天燒烤食品、燃放煙花爆竹,違規排放餐飲油煙、生活污水;

        (五)擅自在道路、電桿、路燈桿、電梯、樓道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涂寫、刻畫、掛置、張貼小廣告或者傳單等宣傳品;

        (六)擅自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七)擅自占道搭建靈棚,或者沿街拋撒、焚燒冥紙等祭奠物品;

        (八)毀損公共場所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占用公共綠地種菜;

        (九)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吸煙(含電子煙);

        (十)飼養犬只未按規定接種狂犬病疫苗,攜帶犬只出戶時,未按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戴嘴套等安全措施,不即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區域排泄的糞便;

        (十一)非法買賣和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十二)不履行傳染病防治相關義務,不主動配合執行預防、控制以及應急措施,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或者視頻,行經斑馬線不禮讓行人,不規范使用燈光、喇叭,不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讓行,不按規定避讓校車,隨意變道、穿插和超車,違規載人、載物;

        (二)駕駛非機動車不按規定掛牌、佩戴頭盔,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超速,逆行,亂穿馬路,違規載人、載物,違規加裝遮陽棚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設施;

        (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亂穿馬路,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在機動車道內從事兜售商品、散發廣告等非交通活動;

        (四)從車輛中向外拋物;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攜帶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和動物,妨礙駕駛人安全駕駛;

        (六)擅自設置地鎖、地樁等障礙物,妨礙他人在公共停車泊位上停車;

        (七)不按規定停放車輛,占用或者堵塞無障礙通道、人行道、公共汽車專用車道、消防通道、急救通道等;

        (八)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電動自行車,醉酒后駕駛自行車、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

        (九)互聯網共享交通工具運營企業向社會投放共享交通工具未有效履行管理職責,影響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管理秩序。

        第二十四條 在公共秩序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從建筑物中向外拋擲物品;

        (二)在公共場所開展商業促銷、跳廣場舞、打陀螺、唱歌、露天演出等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三)以謾罵、起哄、喝倒彩等不文明方式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

        (四)酒后在公共場所大吵大鬧、尋釁滋事;

        (五)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壞文物古跡、旅游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

        第二十五條 在社區文明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居民小區公共區域亂搭亂建,在樓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亂堆亂放;

        (二)占用居民小區公共區域、公用設施,在建筑物的露臺、陽臺、屋頂等公共空間種植;

        (三)在禁止區域飼養家禽家畜;

        (四)擅自接拉電線為電動車輛充電,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五)進行室內裝修活動,違反規定作業時間裝修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第二十六條 在鄉風文明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向路邊、溝渠、河塘、荒坡等公共場所或者區域隨意丟棄病死畜禽尸體;

        (二)在承包耕地、場院、田間灌渠、溪流等地傾倒建筑垃圾或者棄置塑料泡沫、塑料袋、農藥瓶、地膜等農業生產廢棄物;

        (三)在禁止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四)參與色情、涉毒活動或者具有賭博性質的棋牌麻將娛樂活動。

        第二十七條 對突出的不文明行為實行治理清單制度。清單的制定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經過征求公眾意見等程序,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文明行為促進的相關工作制度和機制,組織開展文明實踐活動,提升全社會的文明意識,促進全社會文明行為習慣的養成。

        鼓勵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開展文明社區、文明窗口單位、文明集市、文明旅游風景區、文明餐飲店等創建活動,引導公民提高文明素養,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綜合整治工作機制,落實普法責任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對治理的不文明行為進行重點監管、聯合執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下列規定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公共文化活動,倡導文明行為,指導各類文化單位和組織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進行文明行為普及教育活動;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學內容,防治校園欺凌、暴力,培育優良校風、教風、學風;

        (三)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社會組織的管理,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倡導文明新風;

        (四)公安機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等應當加強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傳,及時制止、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五)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損害市容環境、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生態環境、園林綠化等不文明行為加強監管,及時勸阻、有效制止,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六)農業農村、鄉村振興、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綜合治理,加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力度,實施村莊清潔行動和綠化美化行動,全面推進鄉村振興;

        (七)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絡文明建設,完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和監督機制,加強對網絡不文明行為的監測,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網絡信息傳播違法行為。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具有群體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通過多種方式,積極宣傳文明規范,報道文明行為先進模范,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道德模范、“永州好人”、優秀志愿者、見義勇為人員等先進人物的舉薦、評選、表彰獎勵、幫扶禮遇制度,廣泛宣傳先進人物的先進事跡和突出貢獻,樹立鮮明的時代價值取向。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評選、表彰、獎勵其職工、成員的文明行為。

        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者聘用道德模范、身邊好人、優秀志愿者等先進人物。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指導、支持基層自治組織、行業協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等,依法制定自律章程、服務規范、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公約等自律自治規范,推動相關單位、行業和基層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制定單位內部文明行為促進措施,開展文明行為宣傳、促進工作。

        文化、旅游、銀行、郵政、通信、醫療衛生、公共交通等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應當將職業道德規范和優質服務標準納入本行業文明行為規范,并進行公示。

        物流配送企業、互聯網外賣企業、互聯網共享交通工具運營企業應當建立企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制定本企業的文明交通行為守則,促進相關人員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

        禁止吸煙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禁止吸煙標識、標牌,并對不文明吸煙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可以拒絕提供有關服務。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設計,逐步完善下列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一)公共交通場站、道路、橋梁、交通標志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非機動車道、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互聯網共享交通工具停放區域、充電樁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殘疾人停車位、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公共廁所、垃圾存放清運、污水收集處理等環衛設施及其指示、標識牌;

        (五)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自動體外除顫儀(AED)、愛心服務點、志愿服務站等便民設施設備;

        (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國防教育基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文化體育設施;

        (七)公園、廣場、社區、居民區等場所的休閑健身娛樂設施;

        (八)商場、超市、農貿市場、智能快件箱等生活設施,合理規劃售貨、擺攤設點的時間節點和場地;

        (九)殯儀館、城市公益性公墓、鄉鎮公益性公墓、農村集中安葬點、公益性骨灰安葬設施等基本殯葬公共服務設施;

        (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題景觀、文明行為引導標識、法治宣傳欄和公益廣告宣傳等廣告宣傳設施;

        (十一)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設施。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受理投訴、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方式、受理程序和辦結時限等,并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九項的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吸煙(含電子煙)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或者再次違反規定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禁止吸煙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未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識、標牌,未對吸煙者予以勸阻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項的規定,攜帶犬只出戶時,未按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戴嘴套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項的規定,不即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區域排泄的糞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九項的規定,互聯網共享交通工具運營企業向社會投放共享交通工具未有效履行管理職責,影響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對不文明行為的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進行侮辱、毆打,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由相應主管機關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行政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門自愿申請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設置的實際情況,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并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罰款處罰。

        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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