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發〔2015〕8號
中共永州市委辦公室
中共永州市紀委
永州市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落實,根據《中共湖南省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的意見》(湘發(2014)24號)、《湖南省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追究辦法》(湘發(2015]5號)和《中共永州市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的意見》(永發(2014)13號)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永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各級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黨委(黨組、黨工委)、紀委(紀檢組、紀工委)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三條 責任追究堅持依紀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相稱,懲教并舉、違規必究的原則。
第四條 責任追究由各級黨委(黨組、黨工委)統一領導,各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各級紀委(紀檢組、紀工委)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權限和程序辦理實施。
第五條 責任追究應當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但沒有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錯誤決策由領導干部個人決定或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干部個人的責任。
第二章 責任追究的情形
第六條 黨委(黨組、黨工委)領導班子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上級黨委、紀委部署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落實不力,致使工作延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四風”問題大面積發生、相同問題反復發生或者長期存在的;
(四)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腐敗案件或者相同腐敗問題反復發生、長期存在的;
(五)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干部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
(六)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員干部“為官不為”、損害人民群眾利益、 破壞經濟發展環境等問題放任不管、糾正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疏于教育、管理、監督,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八)對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不支持、不配合,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制止不力、隱瞞不報、壓案不查,或者干擾、阻礙案件查處和責任追究工作的;
(九)對巡視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或者干擾、阻礙巡視工作,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十)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追究黨委(黨組、黨工委)領導班子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黨委(黨組、黨工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屬發生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屬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九項規定和市委十項規定精神上發生嚴重頂風違紀行為,或者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四風”問題大面積發生、相同問題反復發生或者長期存在的;
(三)疏于教育、管理、監督,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或者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腐敗案件或者相同腐敗問題反復發生、長期存在的;
(四)對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問題不及時研究解決,導致發生群體性事件,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五)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用人失察失誤,導致職責范圍內出現干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等問題的;或者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出現嚴重拉票賄選等不正之風問題,影響惡劣的;
(六)對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不支持、不配合,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壓案不查、包庇袒護,或者干擾、阻礙案件查處和責任追究工作的;
(七)對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影響謀取利益的問題,不提醒、不制止、不糾正的;
(八)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追究黨委(黨組、黨工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黨委(黨組、黨工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直接管理的下屬發生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行為的;
(二)直接管理的下屬發生嚴重腐敗問題,或者分管范圍內腐敗問題大面積發生、相同腐敗問題反復發生或者長期存在的;
(三)直接管理的下屬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九項規定和市委十項規定精神上發生嚴重頂風違紀行為,或者分管范圍內“四風”問題大面積發生、相同問題反復發生或者長期存在的;
(四)對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問題不及時研究解決,導致發生群體性事件,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五)對分管范圍內發生的違紀違法問題不及時報告甚至隱瞞不報,或者不積極配合調查處理甚至包庇袒護的;
(六)在推薦、選拔、任用和使用干部中失察失誤,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七)對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影響謀取利益的問題,不提醒、不制止、不糾正的;
(八)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追究黨委(黨組、黨工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黨委(黨組、黨工委)工作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黨委(黨組、黨工委)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部署的黨風廉政建設職責范圍內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致使工作延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對巡視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三)疏于教育、管理、監督,本部門黨員干部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追究黨委(黨組、黨工委)工作部門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紀委(紀檢組、紀工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發現的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的問題,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二)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貫徹執行中央、省委和市委重大決策部署情況監督檢查不力,影響政令暢通的;
(三)查處“四風”問題不力,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四風”問題大面積發生、相同問題反復發生或者長期存在的;
(四)查處腐敗問題不力,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腐敗案件或者相同腐敗問題反復發生、長期存在的;
(五)對發現的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員干部違紀違法問題線索,不及時向同級黨委(黨組、黨工委)和上級紀委報告,甚至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
(六)預防腐敗工作開展不力,未組織協調和督促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抓早抓小、排查廉政風險、完善制度規定或者落實相關談話制度的;
(七)違反紀律審查工作紀律、程序和安全管理規定,侵犯黨員正當權益、發生辦案安全事故的;
(八)疏于教育、管理、監督,致使直接管理的紀檢監察干部發生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九)執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追究制度不力,導致應當進行責任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責任追究不到位的;
(十)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追究紀委(紀檢組、紀工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 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責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一條 黨委(黨組、黨工委)領導班子、黨委(黨組、黨工委)工作部門分別具有本辦法第六條、第九條所列情形,紀委(紀檢組、紀工委)領導班子具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第十二條 黨委(黨組、黨工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黨委(黨組、黨工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黨委(黨組、黨工委)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分別具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情形,紀委(紀檢組、紀工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紀委(紀檢組、紀工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具有本辦法。
第十條 所列情形,給予誡勉談話、調離崗位、IlJ,.k-II,=,、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第三十四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具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并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十五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具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或者加重追究責任:
(一)對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甚至銷毀證據、搞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或者推卸、轉嫁責任的;
(二)問題發生后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導致危害后果擴大的。
第十六條 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不因主要負責人及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工作崗位或者職務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辦法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四章 責任追究的程序及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 實行“一案三查”,對發生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的、頂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省委九項規定和市委十項規定精神搞“四風”的、發生區域性系統性腐敗問題的,既嚴查當事人的違紀違法責任,又倒查有關黨委(黨組、黨工委)的主體責任、紀委(紀檢組、紀工委)的監督責任。
第十八條 追究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紀委(紀檢組、紀工委)收集匯總責任追究線索。紀委(紀檢組、紀 工委)要加強有關問題線索的排查。黨委(黨組、黨工委)工作部門、政府職能部門以及司法機關在監督檢查、考察考核、審計、信訪舉報、查辦案件或者其他方式發現需要追究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線索,應及時移交同級紀委(紀檢組、紀工委);
(二)紀委(紀檢組、紀工委)按照職責和權限,組織開展調查,并提出責 任追究意見,報同級黨委(黨組、黨工委)。需要組織人事部門調查處理的,由 紀委(紀檢組、紀工委)書面函告同級組織人事部門,組織人事部門應組織調查 并提出責任追究意見,報同級黨委(黨組、黨工委);
(三)黨委(黨組、黨工委)根據紀委(紀檢組、紀工委)或者組織人事部 門提出的責任追究意見,作出責任追究決定;
(四)對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
對于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責任追究調查的,黨委(黨組、黨工委)、紀委 (紀檢組、紀工委)和組織人事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任追究決定。
第十九條 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作出的責任追究決定,應當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并制作責任追究決定書。
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和通報批評的,由紀委(紀檢組、紀工委)負責實施。
給予誡勉談話的,由紀委(紀檢組、紀工委)會同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實施。
給予調整處理、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由紀委(紀檢組、紀工委)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程序辦理。
給予紀律處分的,由紀委(紀檢組、紀工委)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責任追究決定書之日起l5日內,向責任追究的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責任追究的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先評優資格。
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受到責任追究的情況應當載入領導干部人事檔案和廉政檔案,作為對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各級紀委(紀檢組、紀工委)應當于每年底向同級黨委(黨組、黨工委)、上級紀委書面報告責任追究的年度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上級紀委應當加強對下級黨委(黨組、黨工委)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有應當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責任追究決定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下級黨委(黨組、黨工委)予以糾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共永州市委辦公室、中共永州市紀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十種情形將追究領導班子主體責任 我市出臺“兩個責任”追究辦法201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