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辦發〔2006〕10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金洞林場、回龍圩管理區,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永州市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永州市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首長問責工作,確保行政首長問責各項規定落到實處,根據《永州市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永州市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規定》的實施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市監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督查室具體承辦。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各縣區(管理區)政府應出臺行政首長問責的相應規定,明確承辦機構,確定承辦人員。
第三條 有關行政首長問責的信息歸集、投訴受理、公文傳遞等日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受理問責信息后,市政府督查室應及時提出擬辦意見,經市政府秘書長審核后報市長審定。
第四條 根據市長審定的意見,需要對問責事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市監察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五條 調查組在規定期限內調查終結后,應寫出調查報告交市監察局局長審核后,按辦文程序報市長審定。
第六條 對行政首長問責,采取責令在市政府常務會議上作出檢查、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道歉、通報批評等方式的,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落實;采取誡勉談話、勸其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建議免職等方式的,由市監察局、市人事局負責落實。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市監察局按程序辦理。
第七條 問責事項辦結后,由市政府督查室做好案卷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06-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