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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永州市委辦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對違反作風建設要求影響工作執行力行為問責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2014-07-07 11:17
        • 來源: 永州日報
        • 發布機構:
        • 【字體:   

        中共永州市委辦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關于對違反作風建設要求影響工作執行力行為問責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委、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開發區,市直機關和中央、省駐永各單位:

        《關于對違反作風建設要求影響工作執行力行為問責的暫行規定》(詳見第五版)已經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永州市委辦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6月10日



        關于對違反作風建設要求影響工作執行力行為問責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全市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九項規定和市委十項規定,反對“四風”,改進作風,提高工作執行力,保持為民務實清廉和勤政本色,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問責,是指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責任追究。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以下統一簡稱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含臨時聘用、跟班學習等人員)。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中央、省駐永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本規定的問責情形,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函告其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條 問責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依規、分級負責、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同時需要問責的,依照本規定給予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六條  精神不振,貽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事業心和責任心不強,缺乏進取意識,長期打不開工作局面的;

        (二)辦事效率低,受到群眾投訴或領導批評,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態度消極,工作懈怠,工作失職的;

        (四)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不主動溝通協調解決,遲報、漏報、誤報、瞞報、拒報工作情況的;

        (五)在履行工作職責中不敢管理,不敢碰硬,做老好人,庸碌無為,造成工作損失的;

        (六)其他由于主觀原因,貽誤工作的。

        第七條 履職不當,損害人民群眾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決策失誤,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或違反重大事項決策程序進行決策的;

        (二)在群眾遭遇困難或生命財產受到威脅,或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城市管理、教育衛生、食品藥品安全、處理涉法涉訴事件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工作中失職的;

        (三)在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遷、耕地保護、國有和集體資產管理處置等關系群眾利益的工作中,不聽取群眾合理意見,不依法依規辦理,不按程序公開的;

        (四)違規占有公共財物或享用公共資源,在項目審批、社會保障、就醫就學、惠農資金和救災救濟款物發放、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等事項中,搞暗箱操作、權力尋租,或優親厚友、顯失公平的;

        (五)違背科學發展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盲目鋪攤子上項目,制造假情況、假數字、假典型、虛報工作業績的;

        (六)瞞報、謊報、遲報公共突發事件、較大安全事故、較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況的;

        (七)漠視群眾訴求,對群眾來信來訪敷衍塞責,不按規定辦理,不及時答復群眾合理要求,造成群眾利益受到損失的;

        (八)在執法執紀監管中作風粗暴、濫用職權,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在便民服務中“索拿卡要”,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九)其他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

        第八條 政令不暢,執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對上級的政策部署不學習、不傳達、不落實,執行時打折扣、做選題、搞變通,對領導機關及領導交辦職權事項不按要求辦理或回復的;

        (二)在執行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推進重大項目建設和重要工作,落實領導指示要求中,進展緩慢,不能完成任務的;

        (三)對集體決策事項消極抵制、拖延執行或以本部門、本單位或個人利益為借口不抓落實,不講信用,承諾不兌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不執行的;

        (四)對部門、單位之間需要相互協調或配合的工作,主責機關單位不主動作為或相關機關單位不積極配合,推諉扯皮,辦事拖拉等慢執行的;

        (五)對明令禁止行為,故意違反或者放縱,欺上瞞下,違反政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等亂執行的;

        (六)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不深入基層,不深入實際,回避矛盾,不敢擔當,不落實工作具體措施,應付交差等軟執行的;

        (七)違反干部人事紀律,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工作調配或職務調整安排的;

        (八)市委、市政府組織召開的會議和市人大、市政協召開兩會等會議,無故遲到、早退、代會、缺會或會議期間打瞌睡、講小話、玩手機等不遵守會議紀律的;

        (九)其他有令不行、政令不暢、執行不力的。

        第九條 作風不正,損害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工作時間打牌、下棋、扯胡子、打麻將、上網炒股、玩游戲、閑聊、購物、看與工作無關的影視作品,到咖啡廳、茶館、歌舞廳、洗浴場所等休閑娛樂的;

        (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曠工或者上班無故遲到、早退,請假外出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違規批假或者假借休病假名義不在崗的;

        (三)工作中態度生硬、故意刁難或以粗暴方式對待服務對象的;

        (四)對職責范圍內應辦理的工作事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頂著不辦或互相推諉、故意刁難、超過規定辦結時限的,應一次性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導致拖延審批時限的,或公開承諾的事項不能兌現的;

        (五)工作日中餐飲酒的;

        (六)酒后駕車的;

        (七)工作日期間,應當在工作地住宿,無正當理由不在工作地住宿的;

        (八)賭博的;

        (九)言行不當,行為失范,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其他有損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形象行為的。

        第十條 為政不廉,以權謀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在履行公職中索、拿、卡、要、報,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娛樂、宴請、旅游等活動,或由管理和服務對象報銷應由個人支付費用的;

        (二)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與公務無關的宴請,超標準、超規格接待、進行娛樂活動的;

        (三)嚴重超面積占有、使用辦公用房以及多處占用辦公用房,豪華裝修辦公用房、配置高檔辦公家具及辦公用品,違規多占住房的;

        (四)超編超標配車、違規借車、攤派款項購車、豪華裝飾公務用車以及公車私用、違規私駕公車或違規攤派、轉嫁車輛運行費用的;

        (五)違規報銷超范圍、超標準以及與公務無關費用的;

        (六)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出訪,由企事業單位出資或補助,攤派、轉嫁出訪、出國(境)費用的;

        (七)未經批準在國有企業、社會組織、工程指揮部等單位中兼職,或經批準在國有企業、社會組織、工程指揮部等單位中兼職但違反規定領取獎金、福利、補貼等報酬,報銷應由其個人承擔的費用以及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八)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

        (九)強制、誤導服務對象接受無法定依據的有償培訓、檢查檢測、勘驗鑒定、評估評價或強行推銷物品、搭車收費的;

        (十)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管理制度,自定政策,隨意開支,私設“小金庫”的;

        (十一)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的;

        (十二)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

        第十一條 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和作風建設要求,作風散漫,妨礙工作執行,以及發生影響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形象的不當行為需要進行問責的情形。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十二條 問責方式主要包括:

        (一)批評教育;

        (二)書面檢查;

        (三)誡勉談話;

        (四)通報批評;

        (五)責令公開檢討或公開道歉;

        (六)停職檢查;

        (七)調離崗位;

        (八)引咎辭職;

        (九)責令辭職;

        (十)免職;

        (十一)辭退或者解聘。

        第十三條 對應當問責的人員,根據問責情形的具體情節確定問責方式:

        (一)情節較輕的,予以批評教育、書面檢查或者誡勉談話。

        (二)情節較重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公開檢討或公開道歉、停職檢查或者調離崗位。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免職、辭退或者解聘。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條 對機關單位的問責方式主要包括:

        (一)責令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公開道歉。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串供、作偽證、不配合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拉攏調查人員的;

        (三)打擊、報復、威脅、陷害調查人、檢舉人、投訴人、證人和其他相關人員的;

        (四)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損失或影響繼續擴大的;

        (五)個人同時發生兩種問責情形或三個月內出現兩次以上問責情形的。

        (六)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

        (一)主動采取措施糾正錯誤,減少損失,挽回不良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情節。

        第十七條 凡發生本規定第六條至第十一條所列情形的,根據其行為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程度,除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處理外,還應當視情形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處理。

        本部門和本單位全年發生兩次以上(不含兩次)干部職工受到問責處理情形的,以及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領導班子成員違紀案件,群體性事件,較大責任事故的,對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領導予以問責。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第十八條 對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問責,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或其他問責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對因舉報、投訴、控告、查辦案件、審計、信訪、媒體曝光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的應當問責的線索,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后,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紀檢監察機關作出問責決定或向問責決定機關單位提出問責建議;

        (二)對在干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應當問責的線索,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后,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作出問責決定或向問責決定機關單位提出問責建議;

        (三)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可以對同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直接進行問責,但按本規定第十二條(六)至(十一)項問責方式進行問責或對黨政正職進行問責的,需報同級黨委常委會批準;

        (四)問責決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的問責建議,在五日內作出問責決定,并將問責決定情況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五)問責決定機關單位作出問責決定后,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職責和管理權限,負責對問責線索進行調查。

        問責調查一般應在三十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適當延長。

        對現場發現、現場取證的事項,可以采取直查快結的方式作出問責決定。

        問責決定機關對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作出問責決定和作出對問責對象申訴處理決定,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問責對象的陳述和申辯,并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第二十一條 受到批評教育方式問責的,由問責決定機關單位或問責對象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并督促其整改。受到其他方式問責的,問責決定作出后,問責決定機關應當制作《問責決定書》?!秵栘煕Q定書》應當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作出責令公開道歉決定的,還應當寫明公開道歉的方式、范圍等。

        第二十二條 領導干部或擔任職務的工作人員以及受到問責的機關單位拒不執行問責決定又不在規定期限申訴或報告的,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受到問責的本人或單位主要負責人一律先免職,再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四條 受理機關在接到問責對象書面申訴后,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適當延長。

        (一)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問責方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的,依據有關規定變更原決定;

        (三)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的,撤銷原決定,并在一定范圍內澄清事實、恢復問責對象的名譽。

        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在收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問責決定執行情況報告問責決定機關單位。

        上級機關、其他機關要求實施問責的,問責對象所在單位應

        當及時書面告知其處理結果。

        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實名投訴,應按規定給予答復。

        第二十六條 調查人員辦理的問責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 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導致調查出現錯誤或者失誤,致使作出錯誤問責決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問責結果運用

        第二十八條 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問責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到批評教育、書面檢查、誡勉談話問責的,取消問責對象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二)受到通報批評、責令公開檢討或公開道歉等問責的,當年年度考核評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

        (三)受到停職檢查、調離崗位、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的,當年度考核評為不稱職(不合格)。

        (四)停職檢查的期限按有關規定執行。停職檢查期滿后,是否恢復履行職務,應當根據個人表現、群眾意見和組織考核的意見,由問責機關決定或提出建議。

        (五)對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問責處理的領導干部,根據問責情形至少一年不安排職務,至少兩年不得擔任高于原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較長的規定執行。影響期滿后重新任職或提拔任職的,應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并經審查同意后,黨委(黨組)方可研究決定。

        (六)對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決定任免的人員,采用本規定第十二條(六)至(十一)項問責方式進行問責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七)問責對象的《問責決定書》等有關材料應及時歸入其個人檔案。問責決定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或者在所在單位公布。

        (八)臨時聘用人員一年內受兩次誡勉談話以上問責處理的,依法依規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共永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永州市委組織部、永州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中共永州市委辦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關于“六個一律處理”的通知》(永辦發〔2012〕8號)、《永州市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作風問責暫行規定》(永辦發〔2012〕9號)、《關于全市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日禁酒的通知》(永辦發〔2012〕28號)同時廢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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