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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貫徹落實《湖南省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十條禁止性規定》的實施意見
        • 2013-09-13 16:20
        • 來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 發布機構: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字體:   

        永發〔2013〕12號

        中共永州市委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貫徹落實《湖南省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十條禁止性規定》的實施意見

        (2013年8月16日)

        根據省委、省政府“發展環境優化年”工作的安排部署,為認真貫徹落實《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十條禁止性規定〉的通知》(湘政發〔2013〕22號,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強化責任,嚴肅紀律,規范全市各級各部門管理、執法和服務行為,切實解決經濟發展環境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規定》的重要意義

        經濟發展環境是競爭力的核心要素,是招商引資的最大抓手,是區域經濟發展的最強保障。省委、省政府決定在全省開展“發展環境優化年”活動,制定出臺了《規定》?!兑幎ā肪哂泻軓姷尼槍π?、可操作性,是各級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管理、執法和服務等行為的“高壓線”,是落實優化經濟環境各項政策措施的“助推器”,是優化經濟環境工作的“防火墻”。全市各級各部門要深刻認識到優化經濟環境和《規定》出臺的重要意義,進一步轉變思想觀念,增強緊迫感、責任感,提高積極性、主動性,自覺將《規定》精神和要求落到實處。

        二、準確把握貫徹落實《規定》的具體要求

        (一)關于落實“禁止利用職權向企業‘吃、拿、卡、要、報’”的規定。

        1.不得向企業(含項目投資建設、施工單位,下同)或管理服務對象索要錢物、有價證券等;

        2.不得以任何形式對企業或管理服務對象設卡、刁難;

        3.不得提高辦事門檻,增加企業或管理服務對象辦事難度;

        4.不得無償借用、占有企業或管理服務對象的車輛等財物;

        5.不得要求企業或管理服務對象免費提供檢測產(商)品等物品;

        6.不得要求企業或管理服務對象安排餐飲;

        7.不得要求企業或管理服務對象報銷應由單位或個人負擔的任何費用;

        8.不得要求企業或管理服務對象或請托人在指定的餐飲、娛樂、健身等場所消費;

        9.不得有其他形式的“吃、拿、卡、要、報”行為。

        (二)關于落實“禁止利用職權指定中介服務,強制企業購買指定產品、保險和服務,強制企業參加學會、協會等社團組織”的規定。

        1.不得利用職權或壟斷地位指定或變相指定中介服務、委托“定點”代理;

        2.不得違規在市場中介服務機構或行業協會兼職并領取報酬;

        3.不得強制企業或管理服務對象購買指定產品或接受服務;

        4.不得強制企業或管理服務對象參加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團組織并繳納會費;

        5.不得借審批、年檢、辦證之機強制企業或管理服務對象購買各類商業保險;

        6.不得有其他形式的強買強賣行為。

        (三)關于落實“禁止以拉贊助、打廣告、訂業務報刊雜志或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培訓、考評等形式加重企業負擔”的規定。

        1.不得未經同級優化辦備案到企業收費;

        2.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3.不得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捐贈、贊助等形式變相收費;

        4.未與行政事業單位脫鉤的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團組織不得收取會費或贊助費等;

        5.不得收費不開正規票據、將收費收入納入非正規財務賬管理;

        6.不得對進入省級及以上園區的工業項目收取地方行政事業性費用;

        7.不得違反財政“一站式”打捆收費規定向企業收費;

        8.不得違反市委、市政府有關優惠政策收費;

        9.不得以登廣告、訂報刊雜志、買產品或參加培訓、評比、考評等形式增加企業或管理服務對象的負擔;

        10.不得將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轉移或委托給中介機構搞有償服務;

        11.不得有其他增加企業負擔的行為。

        (四)關于落實“禁止接受企業和管理服務對象的禮金、會員卡、宴請、游玩等”的規定。

        1.不得接受企業或管理服務對象的禮金、會員卡、商業預付卡、支付憑證及其它饋贈;

        2.不得接受企業、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游玩或以參觀考察學習為名,由企業、管理服務對象承擔費用的游玩;

        3.不得與企業人員或管理服務對象從事金錢輸贏的娛樂活動;

        4.不得免費接受企業或管理服務對象的產(商)品或服務;

        5.不得接受企業或管理服務對象的宴請、娛樂活動;

        6.不得有其他接受或變相接受企業、管理服務對象好處的行為。

        (五)關于落實“禁止未經辦理涉企檢查備案手續對企業進行各類檢查”的規定。

        1.不得未經同級優化辦備案到企業進行檢查;

        2.不得在檢查過程中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和項目施工建設;

        3.不得在每月 1-20 日進入企業進行檢查(規定情形除外);

        4.不得對同城同一企業同一檢查事項進行重復檢查、多頭檢查;

        5.不得未經省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同意,對國家或省重點項目進行檢查;

        6.不得未經市政府分管領導書面批準同意,對市重點項目進行檢查;

        7.不得未經市政府分管領導書面批準同意,對工業園區企業、測評點企業(項目)進行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以外的檢查;

        8.不得實施年初檢查計劃外的檢查(特殊情形除外);

        9.不得有其他違反省、市規范涉企檢查規定的行為。

        (六)關于落實“禁止未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隨意進行上限處罰”的規定。

        1.不得未經法定程序進行處罰;

        2.不得突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進行處罰;

        3.不得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沒款指標;

        4.不得違反“首違免罰整改制、輕微違法整改不罰制、處罰取下限制”等規定進行處罰;

        5.不得未經省主管部門批準進行頂格處罰(涉及人身、財產、公共安全和食品藥品安全的除外);

        6.不得違反“對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以及1萬元以上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必須送同級優化辦備案”的規定;

        7.不得有其他違反省、市規范涉企處罰規定的行為。

        (七)關于落實“禁止未經法定程序查封和凍結企業資產、賬戶,扣押財物,違法限制或非法剝奪企業法人代表人身自由”的規定。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查封、凍結企業資產、賬戶;

        2.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傳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3.不得違法限制或非法剝奪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人身自由;

        4.不得參與或支持強行阻工、強攬工程、強裝強卸等活動;

        5.不得以凍結賬戶、查封資產等對企業進行要挾;

        6.不得違規扣押企業財物;

        7.不得使用、損壞、違規處理扣押物品;

        8.不得對影響項目施工和企業生產經營的“三強”行為放任不管或處置不力;

        9.不得有其他隨意干擾和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建設)的行為。

        (八)關于落實“禁止違反服務承諾制度超時辦結各類政務服務事項”的規定。

        1.不得實施已取消、下放或未公布的審批項目;

        2.不得擅自增加審批環節或前置條件;

        3.不得將已納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事項實行多頭受理;

        4.不得違反并聯審批相關規定實施審批;

        5.不得違反服務承諾或有關規定超時辦結行政審批等各類政務服務事項;

        6.不得違反“首問責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7.不得在網上政務服務和電子監察系統外辦理行政審批、年檢年審和其他管理服務事項;

        8.不得有其他違反省、市規范審批辦事規定的行為。

        (九)關于落實“禁止以負面宣傳要挾企業或管理服務對象”的規定。

        1.不得未經核實,在媒體上傳播企業的負面信息;

        2.不得以負面新聞報道要挾企業或管理服務對象;

        3.不得以負面新聞報道強迫企業或管理服務對象做廣告、出資贊助;

        4.不得以其他形式敲詐、要挾企業或管理服務對象。

        (十)關于落實“禁止對投訴或反映問題的企業或個人打擊報復”的規定。

        1.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查處應受理、查處的投訴、舉報;

        2.不得對投訴或反映問題的企業或個人故意刁難和打擊報復;

        3.不得以拒絕設立投訴受理處理機構、公開投訴舉報電話等方式給投訴、舉報設置障礙;

        4.不得拒不辦理或拖延辦理優化辦、行政效能投訴中心、“12345”公共服務熱線辦等投訴受理機構(單位)交(轉)辦的投訴舉報事項;

        5.不得違反規定泄露投訴、舉報內容和投訴人、舉報人的個人信息;

        6.不得有其他違反有關投訴處理規定的行為。對違反《規定》及本意見的行為,一經查實,根據《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影響機關效能和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湘辦發〔2011〕9號)、《中共永州市委辦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州市影響機關效能和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處理規定〉的通知》(永辦發〔2011〕10號)和《中共永州市委辦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州市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作風問責暫行規定〉的通知》(永辦發〔2012〕9 號)等有關規定,責令改正,并視情節采取以下方式處理:

        1.誡勉談話;

        2.責令書面檢查;

        3.公開道歉;

        4.通報批評;

        5.停職檢查或下崗待崗;

        6.調離工作崗位;

        7.解除聘用合同;

        8.引咎辭職或主動辭職;

        9.責令辭職;

        10.免職。

        對單位的處理適用第2、3、4種方式。上述處理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并使用。構成違紀的依法依紀追究其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認真抓好貫徹落實《規定》的組織實施各級各部門是《規定》和本意見的實施主體,要對照《規定》和本意見要求,進行自查自糾,及時修改、完善本級本部門(單位)服務經濟發展的相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經優化辦審核后,統一對外作出公開承諾,接受社會監督。各級各部門黨政領導班子是優化經濟環境工作的責任主體,黨政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經濟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抓好《規定》和本意見的落實。對違反《規定》及本意見的行為,除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外,還將視情形對責任領導和責任單位給予相應處理。對有關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及處理結果的運用、申訴程序等按照湘辦發〔2011〕9號、永辦發〔2011〕10號、永辦發〔2012〕9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優化辦及各部門(單位)紀檢監察機構負責《規定》及本意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和本意見行為的投訴處理、調查核實,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進行。各部門(單位)及其紀檢監察機構要切實強化責任,正確履行職能,做好本部門(單位)的投訴處理工作,對上級機關督辦、交辦或本部門(單位)受理的事項,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并報告或書面回復處理結果;對受理的實名投訴,必須按要求予以答復。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優化辦要暢通投訴渠道,健全投訴處理機制,重點查處違反《規定》和本意見的典型案件。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投訴處理工作,對調查機關(部門)提出的調查處理建議要認真采納、落實到位,并書面報告處理結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執行調查機關(部門)提出的處理建議和處理決定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本意見適用于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以及經授權、委托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和機關聘用人員、借調人員參照執行。本意見由市紀委、市監察局、市優化辦負責解釋。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過去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符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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