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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公路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南省干線公路建設項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 2016-07-13 10:24
        • 來源: 市交警支隊
        • 發布機構:
        • 【字體:   
         

        湘路工建〔2013186

         

         

        湖南省公路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南省干線公路建設項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要求(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運輸局:

        為進一步強化我省干線公路建設項目高危工程的施工安全監管,落實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杜絕生產事故的發生,確保施工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干線公路建設實際,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干線公路建設項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要求(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干線公路建設項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湖南省公路管理局

        201366

         

         

         

         

         

         

         

         

         

         

         

         

         

        抄送:省交通運輸廳。

        湖南省公路管理局辦公室            201367印發   

         

         

        湖南省干線公路建設項目

        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1.1 為進一步強化公路建設項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監管,從源頭上預防和杜絕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施工人員生命安全和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我省干線公路建設實際。特提出本要求。

            1.2 本要求適用于全省干線公路新建、改擴建工程。從事省內干線公路工程建設的施工、監理、勘察設計、試驗檢測、建設單位均應執行本要求,并接受本轄區內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l.3 本要求中高危工程指:隧道工程、爆破工程、高墩大跨徑橋梁工程、高填深挖及其防護工程。

            隧道工程:各種長度的鉆挖式隧道。   

            爆破工程:使用炸藥等火工材料的開挖工程。

            高墩大跨徑橋梁工程:墩高大于20m或單孔跨徑大于40m的橋梁工程。

            高填深挖及其防護工程:路基填方高度超過20m;挖方邊坡高度超過30m;8m及以上深基坑。

            1.4 在公路建設項目高危工程施工中,除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行業有關的標準、規范外,還應執行本要求。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

            2.1 工程開工前,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必須進行重大危險源識別,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和監控核銷制度,明確責任人員,并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2.2 建設單位負責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保證本要求在建設項目的貫徹執行。

            2.3 設計單位必須在設計交底時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派駐現場的設計代表應協助建設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管理。

            2.4 監理單位必須編制安全生產監理計劃,明確監理工程師的崗位職責、監理內容和方法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安全建設強制性標準。

            2.5 施工單位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取得考核合格證書。施工現場必須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同時對一線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必須做到經?;?、制度化。

            2.6 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必須對作業工隊、班組、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內容要求具有針對性、可行性、預防性,安全技術交底必須逐級進行,并履行簽字手續。

            2.7 施工單位必須編制高危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驗算結果,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后實施,必要時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2.8 施工單位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電工、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2.9 施工單位在工程中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爬模、架橋機等自行式架設設施等特種設備,必須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安裝后經過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或驗收,同時必須建立特種設備檢查、維修、保養、使用臺帳。

            2.10 在施工現場各作業場所及重大危險源施工場所必須設置明確的安全標志牌和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生產工作過程必須留有書面記錄,記錄要求真實完整,能夠全面反映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全過程。

        2.11 嚴禁在泥石流區、滑坡體、洪水位下等危險區域設置施工駐地。

        2.12 兩個以上施工單位在同一或相鄰作業區域內施工,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施工開始前,兩單位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嚴禁在同一垂直作業平面進行立體交叉作業。

        第三章  隧道工程

            3.1 進入隧道工地的人員,必須配戴安全防護用品。隧道施工的各班組間,必須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必須嚴格執行洞口24小時值班進出登記制度。

            3.2 隧道施工應當嚴格遵循“五不挖”原則,即:不探不挖、不護不挖、不測不挖、不定不挖、不符不挖。施工中應當按要求進行監控量測,并及時做好量測數據分析。長大隧道和巖溶、突水等不良地質隧道應當采取長、中、短距離相結合的綜合物探技術進行超前地質預報,并采取水平地質鉆探核實驗證,每個水平地質鉆探斷面至少布設3個鉆孔,前后兩次鉆孔搭接應達到5m以上。

            3.3 洞口土石方工程施工前,必須做好洞頂、洞口、輔助坑道口的地表截、排水系統;按設計要求進行邊、仰坡放線,自上而下逐段開挖,不得掏底開挖或上下重疊開挖,不得隨意采用爆破施工,禁止采用深眼大爆破或集中藥包爆破;地質條件較差時,必須先進行明洞施工。

        3.4 隧道開挖面作業人員不得超過9人,鑿孔過程中應當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隨時檢查開挖面工作狀況。

        3.5對于IV級、V級、VI級圍巖隧道的施工,嚴禁采用全斷面法開挖。

        3.6 隧道Ⅳ、Ⅴ、Ⅵ級圍巖地段采用臺階法施工時,應符合以下規定:上臺階每循環開挖支護進尺Ⅴ、Ⅵ級圍巖不應大于1榀鋼架間距,Ⅳ級圍巖不得大于2榀鋼架間距;邊墻每循環開挖支護進尺不得大于2榀;仰拱開挖前必須完成鋼架鎖腳錨桿,每循環開挖進尺不得大于3;隧道開挖后初期支護應及時施工并封閉成環,Ⅳ、Ⅴ、Ⅵ級圍巖封閉位置距離掌子面不得大于3.5。

         3.7 對于Ⅳ、Ⅴ、Ⅵ級圍巖,初期支護的挖、支、噴三環節必須緊跟,仰拱距開挖面距離不得大于30m。二次襯砌的施工時間必須在圍巖和錨噴支護變形基本穩定后及時進行,并且距開挖面的距離Ⅳ級圍巖不得大于90,Ⅴ級和Ⅵ級圍巖不得大于70。在二襯前,應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檢查隧道頂部圍巖狀況,并及時清除松動的浮石。

            3.8  隧道施工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在進入隧道150m以后須以設計能量全速通風。壓入式通風管的送風口距開挖面不宜大于15m,排風式風管吸風口不宜大于5m。

            3.9 不良地質地段施工,必須設專人隨時檢查,當發現量測數據有不正常變化或突變,洞內拱頂下沉或地表下沉位移值大于允許位移值,洞內或地表出現裂縫以及噴層出現異常裂縫時,必須立即組織人員撤離現場,并及時上報。

            3.10 瓦斯隧道必須配備瓦斯檢測儀器、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等設備。瓦斯隧道內照明器材、施工機具等,必須采用防爆型。隧道內嚴禁使用明火照明,嚴禁一切火種、引燃物品、手電筒等攜入施工現場。在鉆眼、裝藥、放炮前及放炮后四個環節上必須搞好瓦斯巡回檢測工作。

            3.11  瓦斯濃度達到以下數值時,必須停工進行處理:

            (1)掘進工作面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電鉆打眼;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2)電動機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切斷電源停止運行;掘進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積聚濃度達到2%時,其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 

            3.12當在同一隧道兩個工作面接近貫通時,兩端擔任掘進的單位必須加強聯系,服從統一協調指揮。兩個工作面的距離接近余留8倍循環進尺時,應及時報告相關負責人,由負責人決定另一端停止掘進,將人員和設備撤走。并在安全距離處設置警示,禁止人員入內,直至全面貫通。

            3.13 長大隧道開挖面至二襯之間,必須設置直徑不小于50mm鋼管的救生通道。其中不良地段,開挖面必須設置長度大于50m的直徑為600mm鋼管,壁厚不小于10mm,作為必要的安全逃生通道;同時須布設應急照明、通風通道,安裝聲光報警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

            3.14  必須細化塌方、涌突水等突發緊急情況下的應急預案,并至少進行一次預演,檢驗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爆破工程

        4.1爆破作業時,應當嚴格按照《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1)和爆破施工專項方案的要求進行。炸藥存儲、運輸及使用等環節,應當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4.2 大型爆破必須由具有相應爆破設計資質的企業進行設計,爆破施工必須由相應資質的企業承擔,操作人員必須具有爆破作業上崗資格。

            4.3 對于地質復雜,病害嚴重的土石方開挖,不應采用深孔和大藥量爆破。對于巖石邊坡應采用光面爆破。

        4.4 炮眼應嚴格按規定的藥量裝藥填塞,裝藥必須用木棒把炸藥輕輕壓入炮孔,嚴禁沖搗和使用金屬棒;填塞時應保持導火索、導爆索及電雷管腳線的完整。

            4.5 在閃電鳴雷時,禁止裝藥、安裝電雷管和聯接電線等操作,應迅速將雷管的腳線和電線的主線兩端短路,所有工作人員應立即離開裝藥地點,隱藏于安全區。

            4.6 擴大藥壺時,嚴禁采用先點燃導火索后將藥包拋入孔底的操作方法。多次擴壺時,要留有炮眼冷卻時間,其間隔時間不少于15分鐘(使用硝化甘油炸藥時,不少于30分鐘)。

            4.7 爆破前必須確定警戒范圍,在警戒范圍的邊界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和警戒點,并派人警戒,警戒人員必須按規定的地點堅守崗位。

            4.8 每次爆破,必須填寫爆破記錄,爆破時由專人清點爆炸數與裝炮數量,確認炮響完并過5分鐘后,方準爆破人員進入爆破作業點,發現“盲炮”后必須停止其附近的所有其他工作,查明原因并及時處理。

            4.9 爆破后,必須確認已經解除警戒,作業面上的懸巖危石經檢查處理后,清理石方人員方準進入現場。   

        第五章  高墩大跨徑橋梁工程

            5.1 高墩臺采用爬模及滑模施工方法時,模板結構必須進行特殊設計并要求在工廠制作,對模板和提升結構必須進行驗算和試驗。

            5.2 跨徑超過80m的橋梁,必須建立橋梁健康監測系統,跟蹤施工過程監測橋梁狀態,包括塔、梁、索應力、應變測試(含自然條件)等,確保施工安全合理。

            5.3墩臺施工達到20m以上,或高度不足20m,但在郊區或平原區施工或附近無高大建筑物提供防雷保護時,在雷雨季節必須設置防雷電設施,避雷系統末完善前,不得開工。

            5.4高墩臺施工前,必須搭好腳手架及作業平臺,墩臺高度在210m時,平臺外側須設欄桿及上下扶梯;墩臺高度在10m以上時,須加設安全網;懸臂澆筑上部結構的橋梁和斜拉橋、懸索橋,墩臺高度超過40m時必須加設附著式人員升降電梯。腳手架高度在1015m時,須設置一組(46)纜風繩,每增高10m應再加設一組,纜風繩與地面夾角為45°60°,纜風繩的地錨應設圍欄,防止碰撞破壞。

            5.5在高、低壓線路下方均不得搭設腳手架,腳手架的外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邊線之間必須保持安全操作距離。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混凝土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腳手架上嚴禁懸掛起重設備。腳手架架體超過2 4m時,嚴禁使用排腳手架。腳手架應設有安全防護設施的斜道,作業人員嚴禁攀爬腳手架上下。

            5.6塔、墩臺鋼筋骨架綁扎安裝后,未澆筑混凝土部分超過8m,澆筑完成之前必須設置纜風繩。

        5.7龍門架或起重吊機進行懸臂拼裝時,吊機的定位、錨固必須按設計進行,并完成靜載試驗后進行試吊。重大吊裝作業遇有下列情況時,必須停止:

        (1)指揮信號系統失靈。

            (2)天氣突然變化,影響作業安全。

            (3)卷揚機、電機過熱,起重吊機或托梁部件變形或其他機械設備、構件等發現有異常情況。

            5.8鋼筋混凝土或預應力混凝土就地澆筑前,必須對支架進行預壓試驗。支架搭設每隔4排立桿必須設置一道縱向剪刀撐;支架高度6m,每隔2 m設置一道水平剪刀撐;剪刀撐斜桿與地面的傾角必須在45°60°之間。

           5.9懸臂澆筑采用掛籃施工時,在澆筑混凝土前必須對掛籃錨固、水平限位、吊帶和限位裝置進行全面檢查,并做靜載試驗;掛籃移動中須設觀察哨進行監護,速度控制在0.lmmin以內。

            5.1 0預應力張拉前,張拉設備工具(如千斤頂、油泵、壓力表、油管、頂楔器及液控頂壓閥等)必須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壓力表須按規定周期進行檢定。張拉操作中,若出現異?,F象(如油表振動劇烈,發生漏油,電機聲音異常,發生斷絲、滑絲等),必須立即停機進行檢查。

            5.1l高空作業必須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合格的人員防護用品。高空作業所用工具、材料嚴禁投擲,上下主體交叉作業中間必須設隔離設施。

        第六章  高填深挖及其防護工程

           6.1 高邊坡開挖,必須完善坡頂臨時排水系統,嚴格按照設計坡度采取從上而下開挖,禁止采用挖空底腳方法開挖土方或者不良地質巖石。作業期間必須設專職安全員對邊坡進行觀察,隨時觀察開挖土質的變化情況、上部塌方和物體墜落、高邊坡是否有滑動的可能,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6.2 機械開挖須設專人指揮,嚴禁人員進入機械旋轉范圍。多臺機械開挖,挖土間距必須大于10m以上。多臺階開挖須驗算邊坡穩定,確定挖土機械離臺階邊坡底腳安全距離。開挖工作須與裝運作業面相互錯開,嚴禁上、下雙重作業。

          6.3 棄土下方和有滾石危及范圍內的道路,必須設警告標志,作業時坡下嚴禁通行。 

            6.4 高填方路基填筑時,必須設專人指揮,機械與路基邊緣距離須不小于3 0cm,確保輪胎(履帶)壓在壓實的路基范圍內。

            6.5 在施工中遇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立即停工:

        (1)填挖區土體不穩定,有發生坍塌危險時;

        (2)氣候突變,發生暴雨、水位暴漲或山洪泥石流暴發時;

        (3)在爆破警戒區內發出爆破信號時;

        (4)地面涌水冒泥,出現陷車或因雨發生坡道打滑時;

        (5)工作面凈空不足以保證安全作業時;

        (6)施工標志、防護設施損毀失效時。

        6.6 基坑(包括橋梁工程基坑)開挖,必須根據土質、水文和開挖深度等選擇安全的邊坡坡度或支撐防護。溝槽(基坑)開挖深度超過2m時,其邊緣上面作業必須按高空作業要求進行安全防護并設置警告標志。開挖溝槽(基坑)位于現場通道或居民區附近時,須設置安全護欄。

        6.7 基坑邊緣外圍有水時,必須完善臨時排水設施;在有地下水流的情況下進行挖基時,必須配足抽水機具,設置作業人員出入基坑的安全通道。

        6.8 采用機械開挖基坑,坑內不得有人作業;機身距坑邊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lm;開挖基坑的人員不得在坑壁下休息。

        6.9 邊坡防護作業,必須搭設牢固的腳手架。

         (1)腳手架必須進行強度、剛度及穩定性等方面的驗算;

         (2)腳手架要鋪滿、綁牢,無探頭板,并要牢固地固定在腳手架的支撐上。腳手架要設置欄桿,確保操作人員安全通行;

         (3)腳手架上料斜道的鋪設寬度不得小于1.5m,坡度不得大于13,防滑條的間距不得大于0.3m;

         (4)拆除腳手架時,周圍應設置護欄或警示標志,必須從上而下地拆除。

        6.10 護面墻砌筑時,墻下嚴禁站人。抬運石塊上架,跳板必須設防滑條。

        6.11 砌筑作業時,嚴禁在砌筑好的坡面上行走,上下必須使用爬梯。架上作業時,架下不準有人操作或停留,不得重疊作業。不得采用從上而下自由滾落的方式運輸材料。

        6.12 防護工程在基坑開挖和砌筑過程中,必須設置專人對邊坡進行觀察,隨時觀察土質變化情況及邊坡有無坍塌和滑動現象,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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