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審計局行政權力清單(共16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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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權名稱 |
類 別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備注 |
1 |
對被審計單位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三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span lang="EN-US">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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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權限內對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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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六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span lang="EN-US">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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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封存有關資料和違規取得的資產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span lang="EN-US">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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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知暫停撥付與使用有關款項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審計機關采取前兩款規定的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span lang="EN-US">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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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財政收支預決算審計監督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span lang="EN-US">,第十七條第二款“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span lang="EN-US">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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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事業組織財務收支審計監督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九條“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span lang="EN-US">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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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審計監督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span lang="EN-US">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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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決算審計監督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span lang="EN-US">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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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審計監督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span lang="EN-US">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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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監督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span lang="EN-US">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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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監督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span lang="EN-US">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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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專項審計調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span lang="EN-US">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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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九條“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span lang="EN-US">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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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社會審計機構審計報告的核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條“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span lang="EN-US">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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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事項審計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六條“除本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外,審計機關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span lang="EN-US">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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