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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永州市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建議的公告
        • 2023-01-18 11:09
        • 來源: 市域治理創建辦
        • 發布機構:
        • 【字體:   

        關于《永州市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貫徹民主立法原則,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永州市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公開發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F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時間

        如有意見建議,請于2023年2月5日前反饋給市委政法委,并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作進一步聯系。

        二、反饋意見建議方式

        1.信函方式。將書面意見建議寄至永州市冷水灘區翠竹路93號(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二樓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市網格事務中心)(郵編:4250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

        2.電郵方式。將意見建議發至yzszzzx@163.com。

        3.傳真方式。0746--8358059。

        附件:《永州市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中共永州市委政法委員會

        2023年1月6日

        附件:

        永州市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規范全市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完善基層社會治理機制,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新格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轄區內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定義】  本條例所稱的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是指在城鄉社區、村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網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備服務管理人員,綜合運用人力資源、信息化等手段,為轄區群眾提供服務和管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網格,是指根據相應標準,在本市所轄社區、村及其他特定空間區域內劃分的基本服務管理單元。

        本條例所稱網格員,是指在網格中從事服務管理的工作人員,含專職網格員和兼職網格員。

        第四條【工作原則】  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五條【領導機構】  市、縣市區(管理區、經開區)黨委政法委,鄉鎮(街道)黨(工)委統籌本地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服務管理機構及職責】  市、縣市區(管理區、經開區)、鄉鎮(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以下簡稱網格事務中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轄區內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財政、人社、信訪、應急、消防、住建、供水、供電、供氣、環境監督、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網格化聯動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相關工作,并為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訓、業務指導、工作保障和信息支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發動和組織村民、居民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七條【社會責任】  鼓勵社會組織實施網格化服務項目,參與心理咨詢、養老托老、功能康復、未成年人保護等服務。

        第八條【個人權利義務】  鼓勵和引導村(居)民參與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有權享有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提供的相關服務,對網格化服務管理相關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監督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依法配合做好基礎數據、動態信息采集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三章  網格和網格員

        第九條【網格劃分】  縣市區(管理區、經開區)網格事務務中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結合實際、科學合理劃分網格,并根據需要適時調整。其他部門、單位應當依托已劃分的網格開展工作,不得在村、社區另行劃分網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市社區以300戶至500戶為標準劃分網格;農村以200戶或500人左右為標準劃分網格。居住人口達到200戶或700人以上的單位(含學校、企業等)、封閉小區,可以單獨劃分為單位型、小區型網格。

        網格劃分和調整情況應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并報市網格事務中心備案。

        村、社區應當在村(居)民主要活動場所公示本轄區內所有網格的網格名稱、區域范圍、網格員、網格長姓名及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信息。信息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第十條【網格員配置】  網格應當配置網格員,城區社區應當配置專職網格員;農村網格員可以由村、社區黨組織成員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兼任,有條件的可以配置專職網格員;單位型網格由單位選配人員擔任兼職網格員。村、社區應當配備網格長,由村、社區“兩委”成員兼任,指導、協調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網格員選任配備、調整退出等事項的具體辦法,由縣市區(管理區、經開區)網格事務中心制定。

        第十一條【網格員從業禁止條件】  擔任專職網格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三)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以及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專職網格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曾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網格員職責】 網格員應當履行采集錄入、發現上報、協助代辦、組織參與、督導反饋,以及政策法規宣傳員、基礎信息采錄員、社情民意收集員、便民服務代辦員、綜治維穩信息員、矛盾糾紛調解員、城市管理協助員和事件處置督導員等工作職責。具體職責由市、縣市區(管理區、經開區)網格事務中心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網格員從事下列工作:

        (一)超出當地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清單中應當由網格員實施的事項;

        (二)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事項;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網格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推諉塞責;

        (四)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或者故意刁難服務管理對象;

        (五)其他違法和違反有關網格化服務管理規范的行為。

        第十三條【清單管理】 網格服務管理事項實行清單管理??h市區(管理區、經開區)網格事務中心應當會同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等有關部門編制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清單,向社會公示并動態調整。清單之外的事項,網格員有權拒絕執行。

        納入清單的網格管理服務事項,由網格事務中心統一組織實施的,相關部門應當將相應的力量、資源、經費下沉到網格。

        建立網格事務準入制度,由縣市區(管理區、經開區)網格化服務管理領導機構或黨委政法委審批。同步落實新增網格事務的數據交換、業務培訓、經費保障工作。

        第四章  政務聯動處置

        第十四條 【工作原則】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辦理、誰答復”的原則和發現上報、受理派遣、處置反饋、任務核查、事件歸檔、考核評價“六步閉環”流程,及時處置各類政務聯動處置事件。

        第十五條 【事項處置程序】 網格員對在工作中收集的意見訴求和發現的矛盾糾紛、問題隱患等事項,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不能解決的,應當上傳市域社會治理智能化平安聯動處置系統。

        負責聯動處置系統指揮調度的機構按照管理職責和工作流程,及時流轉交辦相關單位或部門處置。

        第十六條 【時限規定】 承辦單位或單位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情況復雜、難度較大的應在 10個工作日內辦結;辦理時限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流轉交辦事項不屬于本部門本單位職責的,承辦部門或單位應當及時說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提出處置該事件的建議意見,并通過平臺及時反饋。

        第十七條 【組團服務】 堅持黨建引領,推行“1+N”組團式服務,由社區黨委牽頭,將縣市區(管理區、經開區)相關部門和公共服務企業工作人員責任到網格,開展組團式服務,參與聯動處置,解決各類問題訴求。

        第十八條 【分級管理】 市、縣市區(管理區、經開區)、鄉鎮(街道)分級負責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日常運行,承擔建檔受理、分流交辦、督促檢查、通報考評、數據研判等工作。

        第五章  群防群治和群眾自治

        第十九條 【群防機制】 發揮村輔警工作站(治保會)、社區民警和“好鄰居”調解員作用,組織開展治安巡邏、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文明勸導、法律政策宣傳等群防群治活動。

        第二十條 【微治理模式】推行城市社區“網格長+樓棟長+單元長”、農村“網格長+小組長+聯防長”的網格“微治理”,開展“十戶聯防”、“鄰里守望”等活動,推動基層治理力量向網格、樓棟、單元、村民小組和家庭延伸。

        樓棟長、單元長、小組長、聯防長主要職責是收集社情民意,了解居民需求、矛盾糾紛、風險隱患、輿情動態等情況,配合開展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規范小區自治】 縣市區(管理區、經開區)組織、住建、民政部門指導,鄉鎮黨委、人民政府和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統籌,社區黨組織和居民委員會負責,推進小區黨組織和業主委員會、業主監督委員會建設。

        社區居民委員會引導小區引入物業服務企業,縣市區(管理區、經開區)住建部門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為小區業主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建立小區業主大會、小區業主代表會議和小區聯席會議制度,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依法開展自治活動。

        小區聯席會議由小區黨組織主持召開,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業主監督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網格員、相關職能部門等多方參與,及時協商解決涉及業主利益的各類問題和矛盾糾紛。

        第六章  保障與激勵

        第二十二條 【工作保障】 縣市區(管理區、經開區)應當統一專(兼)職網格員的標志標識,發放工作證件,配備必要的工作設備。

        縣市區(管理區、經開區)、鄉鎮(街道)應當為網格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等。

        第二十三條 【待遇保障】 將專職網格員納入社區工作者管理,享受社區工作者相應待遇,服從縣市區(管理區、經開區)網格事務中心的工作安排、業務指導和考評監督。

        第二十四條 【獎勵激勵】 市、縣市區(管理區、經開區)網格事務中心應當建立健全網格員日常管理、教育培訓、考核獎懲、激勵保障等制度。

        在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網格員,市、縣市區(管理區、經開區)應當給予褒揚和獎勵。

        工作實績突出、群眾認可的網格員,可以納入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推薦對象。

        第二十五條 【工作考核】 市、縣市區(管理區、經開區)、鄉鎮(街道)應當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評內容。

        第二十六條 【經費保障】 市、縣市區(管理區、經開區)人民政府統籌保障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經費;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可以依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

        第二十七條 【宣傳推廣】市、縣市區(管理區、經開區)有關部門、新聞媒體積極宣傳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推廣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引導社會各方積極配合、主動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良好氛圍。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侵擾網格員的法律責任】網格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網格員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網格員的相關法律責任】 網格員因履行職責,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法律責任。網格員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制定細則】 縣市區(管理區、經開區)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二條 【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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